思特威: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88213 证券简称:思特威 公告编号:2023-059
思特威(上海)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被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3年12月29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上海市闵行区田林路889号科技绿洲四期8号楼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特别表决权股东、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表决权数量的情况:
1、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 9 |
普通股股东人数 | 8 |
特别表决权股东人数 | 1 |
2、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的表决权数量 | 372,663,217 |
普通股股东所持有表决权数量 | 98,888,942 |
特别表决权股东所持有表决权数量(每份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表决权数量为:5) | 273,774,275 |
3、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数量占公司表决权数量的比例(%) | 60.2535 |
普通股股东所持有表决权数量占公司表决权数量的比例(%) | 15.9887 |
特别表决权股东所持有表决权数量占公司表决权数量的比例(%) | 44.2648 |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徐辰先生主持,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思特威(上海)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9人;
2、 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董事会秘书孟亚文出席了本次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和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江金山、徐云云列席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
普通股 | 153,643,797 | 100.0000 | 0 | 0.0000 | 0 | 0.0000 |
2、 议案名称: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公司部分内部制度的议案审议结果:通过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
普通股 | 98,888,942 | 100.0000 | 0 | 0.0000 | 0 | 0.0000 |
特别表决权股份 | 273,774,275 | 100.0000 | 0 | 0.0000 | 0 | 0.0000 |
3、 议案名称: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
普通股 | 98,888,942 | 100.0000 | 0 | 0.0000 | 0 | 0.0000 |
特别表决权股份 | 273,774,275 | 100.0000 | 0 | 0.0000 | 0 | 0.0000 |
4、 议案名称:关于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
普通股 | 98,888,942 | 100.0000 | 0 | 0.0000 | 0 | 0.0000 |
特别表决权股份 | 273,774,275 | 100.0000 | 0 | 0.0000 | 0 | 0.0000 |
(二) 涉及重大事项,应说明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议案 序号 | 议案名称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
4 | 关于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议案 | 28,898,097 | 100.0000 | 0 | 0.0000 | 0 | 0.0000 |
(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4已对中小投资者进行了单独计票;
2、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和《思特威(上海)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股份分为具有特别表决权的股份及普通股份,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中,除议案1不适用特别表决权外,其余议案均为适用特别表决权的非累积投票议案,在适用特别表决权议案时,特别表决权股份持有人每股可投五票。
3、本次股东大会议案1为特别决议议案,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的表决权数量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其余审议议案均为普通决议议案,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的表决权数量的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律师:江金山、徐云云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思特威(上海)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