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晟智能: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瑞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持续督导工作现场检查报告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瑞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持续督导工作现场检查报告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生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浙江瑞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瑞晟智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持续督导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保荐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公司自2023年1月1日至本次现场检查期间(以下简称“本持续督导期间”)的规范运作情况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将本次现场检查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本次现场检查的基本情况
(一)保荐机构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保荐代表人
邵航、徐天骄
(三)现场检查时间
2023年12月25日
(四)现场检查人员
徐天骄
(五)现场检查内容
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情况;信息披露情况;公司的独立性以及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关联交易、对外担
保、重大对外投资情况;经营状况;保荐人认为应予以现场检查的其他事项。
(六)现场检查手段
1、与公司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访谈;
2、查看公司主要生产经营场所及募投项目实施情况;
3、查阅公司现行有效的有关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制度的文件;
4、查阅本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召开的历次三会文件;
5、查阅本持续督导期间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
6、查阅本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募集资金台账、募集资金使用凭证及相关合同、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等资料;
7、核查本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和重大对外投资情况。
二、对现场检查事项逐项发表的意见
(一)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瑞晟智能的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议事规则及其他内部控制制度,以及公司本持续督导期间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记录和会议决议等资料,并对公司董事会秘书进行访谈。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目前已建立较为完善的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制度,相关制度能够得到有效执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的要求履行职责,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和三会运作情况良好。
(二)信息披露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公司三会文件和相关信息披露的支持性文件,与公开披露的相关信息进行对比与分析,并对公司董事会秘书进行访谈。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持续督导期间内,公司信息披露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三)公司的独立性以及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公司相关三会文件,核查了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的交易及资金往来情况,并访谈公司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持续督导期间内,公司资产完整,人员、机构、业务和财务均保持独立,不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
(四)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四)方监管协议。现场检查人员核对了本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募集资金台账、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抽查了募集资金使用凭证及相关合同,审阅了公司关于募集资金的相关内部控制制度,查阅了相关的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和独立董事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持续督导期间内,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截至本次现场检查之日,公司募投项目均已结项,募集资金专户均已注销,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已按规定履行了相关决策程序和必要的信息披露程序,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况。
(五)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和重大对外投资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对外投资管理制度》,查阅了公司相关三会文件和信息披露文件,访谈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持续督导期间内,公司不存在违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及重大对外投资情况。
(六)经营状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公司2023年半年度报告、第三季度报告及同行业上市公司定期报告、行业资料,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访谈,了解近期公司经营情况、所属行业及市场变化情况。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持续督导期间内,公司经营模式未发生重大变化,主营业务的市场前景、行业经营环境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公司生产经营活动正常。
(七)保荐机构认为应予现场检查的其他事项
无。
三、提请上市公司注意的事项和建议
1、建议公司继续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不断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完善投资者保护相关工作;
2、建议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持续提高信息披露水平;
3、提请公司关注募投项目预期效益实现情况。
四、公司是否存在《保荐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的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本次现场检查未发现瑞晟智能存在根据《保荐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五、上市公司及其他中介机构的配合情况
在本次现场检查工作中,上市公司对保荐机构的检查工作予以了积极配合,提供了相应资料和证据。
六、本次现场检查的结论
经过本次现场检查工作,保荐机构认为:公司已建立较为完善的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制度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执行情况良好;资产完整,业务、财务、机构、人员保持独立性,不存在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源的情形;严格遵守募集资金使用制度,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不存在违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及重大对外投资的情形;公司经营模式未发生重大变化,公司生产经营活动正常。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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