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晟智能: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瑞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查股网  2024-05-07  瑞晟智能(688215)公司公告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瑞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生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浙江瑞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晟智能”、“公司”或“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保荐机构,负责瑞晟智能上市后的持续督导工作,持续督导期间为2020年8月28日至2023年12月31日。2023年12月31日,持续督导期已届满,民生证券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本保荐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本保荐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名称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明路 8 号
主要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明路 8 号
法定代表人顾伟
保荐代表人邵航、徐天骄

三、公司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浙江瑞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688215
注册资本4,004.00万元人民币
注册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高新区光华路299弄9幢17、18、19、20号016幢701室
主要办公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高新区光华路299弄9幢17、18、19、20号016幢701室;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区岳林街道圆峰北路215号
法定代表人袁峰
实际控制人袁峰
董事会秘书吕蒙
联系电话0574-88983667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2020年8月28日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四、保荐工作概述

在尽职推荐期间,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积极组织协调各中介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的相关工作,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恪守业务规范和行业规范,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对发行人及其主要股东进行尽职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主动配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的审核,组织发行人及各中介机构对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的意见进行反馈答复,并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取得发行核准文件后,按照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上交所提交股票发行上市的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最终顺利完成对公司的保荐工作。在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严格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号——持续督导》《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

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务,主要工作包括但不限于:

1、督导发行人规范运作,关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和内部控制运行情况;

2、督导发行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审阅信息披露文件;

3、督导发行人募集资金使用,并发表意见;

4、持续关注发行人及相关股东的承诺履行情况;

5、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

6、及时向上交所报送年度持续督导工作报告等相关文件。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一)部分募投项目延期

公司“工业智能物流系统生产基地建设项目”原计划于2021年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因在试生产阶段由于部分设备的安装及调试稍有延迟导致该募投项目达到预计可使用状态将会有所延期,预计2022年6月达到预计可使用状态。2022年2月25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议案》,同意公司对部分募投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时间进行调整。保荐机构已就上述事项出具核查意见。

(二)募投项目结项及节余资金使用

2022年6月13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部分永久补充流动资金、部分用于其他募投项目的议案》,同意公司将募投项目“工业智能物流系统生产基地建设项目”予以结项,并将“工业智能物流系统生产基地建设项目”的节余募集资金中的5,000万元用于募投项目“研发及总部中心建设项目”,剩余金额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2022年6月30日,公司召开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上述事项。

2023年1月16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

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将募投项目“研发及总部中心建设项目”予以结项,并将 “研发及总部中心建设项目”的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公司流动资金。公司募投项目已全部结项。保荐机构已就上述事项出具核查意见。

(三)变更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

2022年7月,因原保荐代表人陶欣先生离职,无法继续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民生证券委派徐天骄女士接替陶欣先生继续履行持续督导责任。此次变更后,公司首发上市持续督导的保荐代表人变更为邵航先生和徐天骄女士。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尽职推荐阶段,发行人能够及时向保荐机构、会计师、评估师及律师提供发行所需的文件材料,并保证所提供的文件材料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发行人能够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尽职调查工作,按时参加保荐机构组织的股票发行上市辅导培训;全面配合中介机构开展尽职调查。

在持续督导期间,发行人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规范运作并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及时、准确的按照要求进行信息披露;对于重要事项,发行人能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与保荐机构沟通,同时应保荐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发行人聘请的其他证券服务机构在尽职推荐、持续督导期间,能够尽职开展证券发行上市的相关工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时出具相关报告,提供专业、独立的意见和建议,并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核查工作及持续督导相关工作。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保荐机构对于发行人持续督导期间与保荐工作相关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及事后及时审阅,督导公司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荐机构认为,持续督导期内发行人按照证券监督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定期报告或临时报告,确保各项重

大信息的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对发行人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了审阅,认为发行人本次证券发行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募集资金使用的审批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十、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无。

(以下无正文)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