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晟智能: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浙江瑞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被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4年10月8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区岳林街道圆峰北路215号公司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特别表决权股东、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表决权数量的情况:
1、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 28 |
普通股股东人数 | 28 |
2、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的表决权数量 | 31,666,609 |
普通股股东所持有表决权数量 | 31,666,609 |
3、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数量占公司表决权数量的比例(%) | 60.8364 |
普通股股东所持有表决权数量占公司表决权数量的比例(%) | 60.8364 |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袁峰先生主持,会议采用现场投票
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浙江瑞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的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7人,出席7人,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出席7人;
2、 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出席3人;
3、 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其他高管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
普通股 | 31,622,909 | 99.8619 | 43,700 | 0.1381 | 0 | 0.0000 |
2、 议案名称: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审议结果:通过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
普通股 | 31,593,125 | 99.7679 | 42,920 | 0.1355 | 30,564 | 0.0966 |
(二) 涉及重大事项,应说明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议案 序号 | 议案名称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 | (%) | ||||||
1 | 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 | 2,016,300 | 97.8786 | 43,700 | 2.1214 | 0 | 0.0000 |
2 |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 1,986,516 | 96.4328 | 42,920 | 2.0834 | 30,564 | 1.4838 |
(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1、议案2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2、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1、议案2对中小投资者进行了单独计票。
3、本决议除特别说明外所有股份比例保留4位小数,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小数进位方式原因造成。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
律师:张楠律师、周澍律师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的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现行《公司章程》等文件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浙江瑞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