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晟智能: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浙江瑞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浙江瑞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及《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作出的,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变更后的会计政策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2023年10月,财政部发布《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财会〔2023〕21号),对“关于流动负债与非流动负债的划分”、“关于供应商融资安排的披露”、“关于售后租回交易的会计处理”相关内容作出规定,该解释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2024年12月,财政部发布《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财会〔2024〕24号),对“关于浮动收费法下作为基础项目持有的投资性房地产的后续计量的会计处理”、“关于不属于单项履约义务的保证类质量保证的会计处理”相关内容作出规定,该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允许企业自发布年度提前执行。
根据上述文件的要求,公司对相关会计政策予以变更,并自相应规定之日起开始执行。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具体情况及对公司的影响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日期
本公司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关于流动负债与非流动负债的划分”、“关于供应商融资安排的披露”和“关于售后租回交易的会计处理”的规定;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关于浮动收费法下作为基础项目持有的投资性房地产的后续计量的会计处
理”、“关于不属于单项履约义务的保证类质量保证的会计处理”的规定,并采用追溯调整法进行会计处理。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后采用的会计政策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按照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按照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及《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相关规定执行,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三)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1)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
执行该项会计政策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影响。
(2)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
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要求,对公司2023年度利润表相关项目进行追溯调整,具体追溯调整情况如下:
单位:元
受影响的报表项目 | 会计政策变更前2023年度 | 会计政策变更调整数 | 会计政策变更后2023年度 |
营业成本 | 254,414,136.40 | 6,583,968.54 | 260,998,104.94 |
销售费用 | 37,083,159.49 | -6,583,968.54 | 30,499,190.95 |
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特此公告。
浙江瑞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