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派科技:关于修订《公司章程》、修订及制定公司部分内控制度的公告

查股网  2023-12-22  气派科技(688216)公司公告

证券代码:688216 证券简称:气派科技 公告编号:2023-081

气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修订及制定公司部分内控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气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12月21日(星期四)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修订和制定部分内控制度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一、关于修订《公司章程》

鉴于公司于2023年11月16日召开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2023年11月23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与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已于2023年12月18日完成了授予登记,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股票数量为90.35万股。

另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进一步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水平,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原章程条款修订后章程条款

第六条 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627.00万元。

第六条 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627.00万元。第六条 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717.35万元。
第四十八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第四十八条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第八十五条 董事及监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为: (一)在本章程规定的人数范围内,按照拟选任的人数,由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提出董事候选人的建议名单,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后,由董事会向股东大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并提交股东大会选举;由监事会提出拟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候选人的建议名单,经监事会决议通过后,由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提出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候选人并提交股东大会选举。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二)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3%以上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或向公司监事会提出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候选人。如公司董事会或监事会未接受上述股东的提名,上述股东可以临时提案的方式向股东大会提出,但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及本章程关于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有关规定。第八十五条 董事及监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为: (一)在本章程规定的人数范围内,按照拟选任的人数提出名单,由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对董事候选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后,由董事会向股东大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并提交股东大会选举;由监事会提出拟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候选人的建议名单,经监事会决议通过后,由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提出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候选人并提交股东大会选举。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二)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3%以上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或向公司监事会提出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

(三)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

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规定公布上述内容。

(四)除采取累积投票制以外,董事

会或监事会在股东大会上必须将上述股东提出的董事、监事候选人以单独的提案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五)董事候选人应当在股东大会通

知公告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职责。

(三)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规定公布上述内容。 (四)除采取累积投票制以外,董事会或监事会在股东大会上必须将上述股东提出的董事、监事候选人以单独的提案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五)董事候选人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职责。事候选人。如公司董事会或监事会未接受上述股东的提名,上述股东可以临时提案的方式向股东大会提出,但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及本章程关于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有关规定。 (三)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规定公布上述内容。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四)除采取累积投票制以外,董事会或监事会在股东大会上必须将上述股东提出的董事、监事候选人以单独的提案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五)董事候选人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候选人的详

细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职责。

细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职责。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除本章程规定必须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联交易事项以外,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或者,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0.1%以上,且超过300万元的关联交易,由公司董事会做出决议。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除本章程规定必须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联交易事项以外,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或者,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0.1%以上,且超过300万元的关联交易,由公司董事会做出决议。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应当由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并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

一名董事不得在一次董事会会议上接受超过两名董事的委托代为出席会议。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为出席会议。

一名董事不得在一次董事会会议上接受超过两名董事的委托代为出席会议。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的,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议召开股东大会解除该独立董事职务。 一名董事不得在一次董事会会议上接受超过两名董事的委托代为出席会议。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为出席会议。
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至少为10年。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至少为10年。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六)独立董事的异议意见(如有)。

第一百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等相关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委员会成员应为单数,并不得少于3名,除战略委员会外的其他各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占半数以上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应为会计专业独立董事。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各专门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各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提交董事会审查决定。

第一百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等相关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委员会成员应为单数,并不得少于3名,除战略委员会外的其他各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占半数以上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应为会计专业独立董事。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各专门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各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提交董事会审查决定。第一百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等相关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委员会成员应为单数,并不得少于3名,除战略委员会外的其他各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占半数以上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召集人应为会计专业独立董事。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各专门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各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提交董事会审查决定。
第一百二十六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公正地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个人的影响。若发现所审议事项存在影响其独立性的情况,应向公司申明并实行回避。任职期间出现明显影响独立第一百二十六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公正地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个人的影响。若发现所审议事项存在影响

性的情形的,应及时通知公司,必要时应提出辞职。

性的情形的,应及时通知公司,必要时应提出辞职。其独立性的情况,应向公司申明并实行回避。任职期间出现明显影响独立性的情形的,应及时通知公司,必要时应提出辞职。
第一百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对于不具备独立董事资格或能力、未能独立履行职责或未能维护公司和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独立董事,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对独立董事的质疑或罢免提议。被质疑的独立董事应当及时解释质疑事项并予以披露。公司董事会应当在收到相关质疑或罢免提议后及时召开专项会议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结果予以披露。第一百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 第一款规定的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对于不具备独立董事资格或能力、未能独立履行职责或未能维护公司和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独立董事,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对独立董事的质疑或罢免提议。被质疑的独立董事应当及时解释质疑事项并予以披露。公司董事会应当在收到相关质疑或罢免提议后及时召开专项会议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结果予以披露。
第一百二十八条 独立董事除具有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赋予董事的职权外,还具有以下特别职权: (一)重大关联交易(指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总额高于300万元或高于第一百二十八条 独立董事除具有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赋予董事的职权外,还具有以下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的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二)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

师事务所;

(三)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

(四)提议召开董事会;

(五)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

机构;

(六)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

股东征集投票权。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如上述提议未被采纳或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公司应将有关情况予以披露。

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的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二)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三)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四)提议召开董事会; (五)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 (六)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如上述提议未被采纳或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公司应将有关情况予以披露。(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一百三十二条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述职报告,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第一百三十二条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述职报告,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年度述职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出席董事会次数、方式及投票情况,出席股东大会次数; (二)参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三)对《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所列事项进行审议和行使《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所列独立董事特别职权的情况;

(四)与内部审计机构及承办公司审

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就公司财务、业务状况进行沟通的重大事项、方式及结果等情况;

(五)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六)在公司现场工作的时间、内容

等情况;

(七)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况。

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应当在公司发出年度股东大会通知时披露。

(四)与内部审计机构及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就公司财务、业务状况进行沟通的重大事项、方式及结果等情况; (五)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六)在公司现场工作的时间、内容等情况; (七)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况。 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应当在公司发出年度股东大会通知时披露。
第一百三十五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 独立董事辞职导致独立董事成员或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或本章程规定最低人数的,在改选的独立董事就任前,独立董事仍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职务。第一百三十五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独立董事辞职将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拟辞职的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公司应当自独立董事提出辞职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独立董事辞职导致独立董事成员或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或本章程规定最低人数的,在改选的独立董事就任前,独立董事仍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职务。

除上述条款修订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不变。《公司章程》修订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同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向工商登记机关办理相关工商变更手续、章程修订并备案等相关事宜。

上述变更内容最终以工商登记机关核准的内容为准,修订后形成的《公司章程》同日在上海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

二、关于修订及制定公司部分内控制度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部分内控制度进行了修订与制定,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内控制度名称变更情况是否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气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修订
2《气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修订
3《气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修订
4《气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修订
5《气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制度》修订
6《气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决策管理制度》修订
7《气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修订
8《气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修订
9《气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修订
10《气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制定

修订后及制定的制度同日在上海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特此公告。

气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2月22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