睿昂基因: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睿昂基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睿昂基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科创板上市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保荐机构名称: |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保荐机构编号: | Z29131000 |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上海睿昂基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1126号)批复,上海睿昂基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公司”、“睿昂基因”或“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1,390.00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元,每股发行价格人民币
18.42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5,603.8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9,479.70万元。本次发行证券已于2021年5月1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原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担任其持续督导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间为2021年5月
日至2024年
月
日。
2022年12月,根据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需要,其聘请原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担任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机构。上市公司于2023年2月13日与原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保荐协议,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自签署保荐协议之日起,原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尚未完成的持续督导工作将由原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接,原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不再履行相应的持续督导职责,上市公司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变更为李勤、张晓博。
鉴于原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换股吸收合并原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事项已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批复,本次合并交易已于2025年
月
日完成交割,自该日起,存续公司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海通”)继续履行原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权利与义务。
2024年12月31日,持续督导期已届满,国泰海通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规、规范性文件相关要求,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情况 | 内容 |
保荐机构名称 |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 |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号 |
法定代表人 | 朱健 |
保荐代表人 | 李勤、张晓博 |
联系电话 | 021-38675921、021-38677897 |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情况 | 内容 |
发行人名称 | 上海睿昂基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证券代码 | 688217.SH |
注册资本 | 55,855,896元 |
注册地址 | 上海市奉贤区金海公路6055号3幢 |
主要办公地址 | 上海市奉贤区汇丰西路1817弄147号 |
法定代表人 | 熊慧 |
实际控制人 | 熊慧、高尚先、熊钧、高泽 |
联系人 | 周海红 |
联系电话 | 021-33282601 |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
本次证券发行时间 | 2021年4月27日 |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 2021年5月17日 |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四、保荐工作概述
(一)尽职推荐阶段尽职推荐阶段由原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执行。2022年12月,根据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需要,其聘请原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担任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机构。上市公司于2023年2月13日与原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保荐协议,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自签署保荐协议之日起,原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尚未完成的持续督导工作将由原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接,原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不再履行相应的持续督导职责,上市公司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变更为李勤、张晓博。
(二)持续督导阶段自承接持续督导工作起,国泰海通的主要工作包括但不限于:
、督导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规定,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发行人资源的制度,督导发行人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等;
、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发行人利益的内控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以及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衍生品交易、对子公司的控制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并对关联交易发表意见;
4、督导发行人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
5、持续关注发行人及其主要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作出的承诺的
履行情况,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
、持续关注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或者被证券交易所出具监管关注函的情况;
7、持续关注公共传媒关于发行人的报道,及时针对市场传闻进行核查;
、持续关注发行人为他人提供担保等事项,并发表意见;
9、根据监管规定,对发行人进行现场检查;10、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及《保荐协议》等文件约定的其他工作。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事项 | 说明 |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 2022年12月,根据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需要,其聘请原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担任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机构。上市公司于2023年2月13日与原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保荐协议,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自签署保荐协议之日起,原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尚未完成的持续督导工作将由原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接,原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不再履行相应的持续督导职责,上市公司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变更为李勤、张晓博。 |
2、持续督导期内中国证监会、证监局和证券交易所对保荐机构或其保荐的发行人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及整改情况 | 持续督导期内不存在中国证监会、证监局和证券交易所因发行人对保荐机构或对发行人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及整改情况。 |
3、其他重大事项 | 1、由于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实际募集资金净额19,479.70万元少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披露的募投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81,667.20万元,为保障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顺利实施,根据实际募集资金净额,结合募投项目的实际情况,在不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况下,公司拟对募投项目投入募集资金金额进行相应调整。(公司于2021年7月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睿昂基因关于募投项目金额调整及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自筹资金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05))2、为了保障本次募投项目的顺利推进,在此次募集资金到账前,公司根据项目进展的实际情况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截至2021年5月27日,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实际金额为3,054.40万元,拟置换3,054.40万元。截至2021年5月27日,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总额(不含增值税)315.81万元,拟使用募集资金315.81万元置换预先支付的发行费用。综上,公司合计拟使用募集资金3,370.21万元置换上述预先投入募 |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一)尽职推荐阶段在尽职推荐阶段,发行人能够及时向保荐机构及其他中介机构提供本次证券发行上市所需的文件、资料和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文件、资料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及其他中介机构的尽职调查和核查工作,为保荐机构开展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推荐工作提供了便利条件。
(二)持续督导阶段在持续督导阶段,发行人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对于重要事项或信息披露事项,发行人能够及时与保荐机构进行沟通,
并根据保荐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资料,为保荐机构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提供了便利条件。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的说明及评价
在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尽职推荐和持续督导阶段,发行人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出具相关专业报告,提供专业意见和建议,并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核查工作及持续督导相关工作。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保荐机构对于发行人持续督导期间与保荐工作相关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及事后及时审阅,督导公司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荐机构认为,持续督导期内发行人按照证券监督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定期报告或临时报告,确保各项重大信息的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对发行人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了审阅,认为发行人本次证券发行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发行人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募集资金使用的审批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发行人募集资金使用不存在违反国家反洗钱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2024年12月31日,发行人本次证券发行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
十、尚未完结的保荐事项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公司本次证券发行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募集资金余额为1,795.35万元。国泰海通证券将继续履行对公司剩余募集资金管理及使用情况的持续督导责任。
十一、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无。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睿昂基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保荐总结报告书》的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 |||
李勤 | 张晓博 |
法定代表人签名:
法定代表人签名: | |
朱健 |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