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通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会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会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会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会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的相关议进行了认真审议,基于独立、客观判断的立场,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会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外投资暨开展新业务的议案》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对外投资设立项目公司,建设年产17亿平方米锂电池湿法隔离膜项目,有助于推进公司战略规划的实施,完善公司在新能源、新材料领域的产业布局,解决客户多维度材料需求,建立良好的客户黏性,增强公司盈利能力,提高公司综合竞争力,本项目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对外投资暨开展新业务事项的审议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同意本次公司对外投资暨开展新业务的议案。
(以下无正文)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