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通股份: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协议转让公司股份进展暨签署补充协议的公告
会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协议转让公司股份进展
暨签署补充协议的公告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协议转让公司股份进展暨签署补充协议情况
会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合肥朗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朗润资产”)与其自然人股东筱璘先生于2024年7月1日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以下简称“《原协议》”),朗润资产拟将其持有的36,000,000股无限售流通股转让给其自然人股东筱璘先生,转让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7.84%。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7月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会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拟协议转让公司股份暨股东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4-044)。
近日,公司收到股东朗润资产的通知,朗润资产与筱璘先生于2024年7月9日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对原协议第1.2条约定的转让价格进行调整。
二、补充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协议主体
甲方(转让方):合肥朗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乙方(受让方):筱璘
(二)对《原协议》约定进行修改
双方同意,对《原协议》第1.2条约定的标的股份转让价格进行修改,标的股份的转让价格按照不低于补充协议签署之日目标公司股票的大宗交易价格范围下限调整为每股5.73元,以此计算,股份转让款相应调整为206,280,000元。
(三)其他约定
1、补充协议是对《原协议》的补充及修订,是《原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双方应继续共同办理标的股份的交割手续,乙方应按照经补充协议修改后的转让价款数额向甲方支付转让价款。
2、补充协议与《原协议》约定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为准。对于补充协议未作修改的标的股份数量、交割安排等事项,应继续按照《原协议》约定执行。
三、其他说明及风险提示
1、本次协议转让股份事项不存在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况。
2、本次协议转让是筱璘先生将部分间接持股转为直接持股,不涉及向市场减持;本次协议转让不触及要约收购,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3、本次协议转让尚需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进行合规性确认,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股份协议转让过户登记手续,相关事项存在不确定性。
4、公司将根据上述股东股份转让的进展情况持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会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