翱捷科技:关于诉讼结果的公告
翱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结果的公告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判决(终审判决)
? 判决结果:公司胜诉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
? 涉案金额:10,030万元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案件曾根据一审判决结果全额计
提过预计负债24,737,760.00元,因本次判决为终审判决,故公司根据会计政策做相应转回处理,会对公司的利润产生积极影响。
翱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翱捷科技”或“公司”)于近日收到了最高人民法院出具的(2021)最高法知民终2488号《民事判决书》,就公司作为上诉人与展讯通信(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展讯公司”)、天津市南开区竞航彭通讯器材经营部的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法院做出了二审判决。现就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一审的基本情况
展讯公司于2020年12月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天津市南开区竞航彭通讯器材经营部(以下简称“竞航彭通讯”)、翱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相关产品侵犯其拥有的ZL201180004859.4号发明专利权,并请求赔偿展讯公司的侵权损失。
2021年2月,公司收到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发来的《民诉起诉状》、《应诉通知书》(案号:(2020)津03知民初319号)等相关材料。2021年7月,公司收到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
1、公司停止制造、销售侵害展讯通信(上海)有限公司ZL201180004859.4号发明专利产品的行为;
2、公司赔偿展讯通信(上海)有限公司经济损失24310000元及合理开支100000元;
3、竞航彭通讯停止销售侵害展讯通信(上海)有限公司ZL201180004859.4号发明专利产品的行为;
4、驳回展讯通信(上海)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相关诉讼基本情况已在公司的《翱捷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披露。
二、二审的诉讼请求、事实及理由
翱捷科技不服一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展讯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概述如下:
1、一审法院在审理本案时存在多处严重程序违法。
2、一审法院错误分配举证责任。
3、展讯公司提交的《知识产权鉴定意见书》存在错误,一审判决却据此判定侵权成立。
4、一审判决赔偿金额计算方法有误。
5、翱捷公司芯片采用的是符合双卡双待单通标准的方案,没有涉案专利技术方案中“关键数据”的判断过程,并未侵权。
三、二审判决情况
2023年8月28日,公司收到最高人民法院对该案出具的终审判决书,援引判决书的判决结论如下:
“综上所述,翱捷公司的上诉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均有错误,本院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
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撤销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0)津03知民初319号民事判决;驳回展讯通信(上海)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5433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63850元,均由展讯通信(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次涉及的诉讼根据终审判决结果,公司无需承担任何侵权责任或由此产生的任何赔偿费用。本案件曾根据一审判决结果全额计提过预计负债24,737,760.00元,因本次判决为终审判决,故公司根据会计政策做相应转回处理,会对公司的利润产生积极影响。
特此公告!
翱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3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