翱捷科技:关于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
翱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上诉受理(尚未开庭)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二审上诉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 涉案金额:一审涉案金额为3,050万元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公司将积极应诉,依法主张自身合法权益,采取相关法律措施,切实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鉴于本次涉诉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最终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最终实际影响以法院判决结果为准。
近日,翱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最高人民法院电子送达的(2023)最高法知民终2870号《上诉案件受理通知书》。就公司与展讯通信(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展讯公司”)、彭小龙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公司和展讯公司就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3)津03知民初3号民事判决分别提起上诉,公司请求法院依法纠正部分认定有误的事实,维持原审判决以及由展讯公司承担诉讼费用;展讯公司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支持展讯公司一审的全部诉讼请求。最高人民法院受理了相关上诉。现就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基本情况
上诉人(一审被告) : 翱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诉人 (一审原告) : 展讯公司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彭小龙
(一)一审情况
展讯公司于2023年1月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天津市南开区竞航彭通讯器材经营部(该营业部已于2023年4月17日注销,故后续变更为经营者彭小龙)、公司相关产品侵犯其拥有的201010136821.X号发明专利权,并请求赔偿展讯公司的侵权损失。
2023年2月,公司收到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发来的《民诉起诉状》、《应诉通知书》(案号:(2023)津03知民初3号)等相关材料。
2023年8月,公司收到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出具的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如下:
1、展讯公司主张的被诉侵权产品所采用的技术方案没有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翱捷科技不构成侵权,故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2、因上述情况,彭小龙无需承担停止侵权的责任。
相关诉讼基本情况及一审判决结果已在公司2023年2月8日发布的《翱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08)、2023年8月16日发布的《翱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编号:
2023-047)中披露。
(二)二审情况
展讯公司不服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3)津03知民初3号一审民事判决,已于2023年8月就该案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诉请求如下:
1、撤销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3)津03知民初3号民事判决;
2、依法改判支持展讯公司一审的全部诉讼请求。
尽管公司一审胜诉,公司认为一审判决正确但存在部分认定有误的事实,因此就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也于2023年8月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诉请求如下:
1、请求依法纠正部分认定有误的事实,维持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3)津03知民初3号民事判决;
2、本案二审诉讼费由展讯公司承担。
近日,公司收到《上诉案件受理通知书》,最高人民法院已受理该上诉案件,案号为(2023)最高法知民终2870号。
三、上述诉讼及其进展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公司将积极应诉,依法主张自身合法权益,采取相关法律措施,切实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鉴于本次涉诉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最终实际影响以法院判决结果为准。
公司将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要求,及时披露诉讼事项进展情况。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翱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3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