翱捷科技:关于诉讼进展暨收到再审申请裁定结果的公告
翱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进展暨收到再审申请裁定结果的公告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再审审查终结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
? 裁定结果:驳回展讯通信(上海)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裁定结果不会对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
翱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翱捷科技”或“公司”)于近日收到了最高人民法院的(2024)最高法民申165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了展讯通信(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展讯公司”)的再审申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案件的基本情况
2020年12月,展讯公司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竞航彭通讯、翱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相关产品侵犯其拥有的ZL201180004859.4号发明专利权,并请求赔偿展讯公司的侵权损失。
2021年7月,公司收到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公司败诉的一审判决。
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展讯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2023年8月28日,公司收到最高人民法院对该案出具的(2021)最高法知民终248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论如下:
1、撤销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0)津03知民初319号民事判决;
2、驳回展讯通信(上海)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3、一审案件受理费543,3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63,850元,均由展讯通信(上海)有限公司负担。2024年6月,公司收到最高人民法院的(2024)最高法民申1651号《应诉通知书》及相关材料,展讯公司不服最高人民法院二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上述情况的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的《翱捷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的相关章节、2023年8月29日披露的《关于诉讼结果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50)及2024年6月14日披露的《关于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28)。
二、本次收到《民事裁定书》的情况
(一)案号:(2024)最高法民申1651号
(二)审查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三)诉讼当事人
再审申请人:展讯通信(上海)有限公司
再审被申请人一:翱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再审被申请人二:天津市南开区竞航彭通讯器材经营部
(四)《民事裁定书》的结果
最高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展讯公司的再审申请。
三、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最高人民法院已驳回展讯公司的再审申请,本次裁定结果不会对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
特此公告!
翱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