晶科能源: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晶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核查意见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晶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核查意见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证券”或“保荐人”)作为晶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晶科能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保荐人,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晶科能源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事项出具核查意见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晶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4127号),公司由保荐人(联席主承销商)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用向战略投资者定向配售、网下向符合条件的网下投资者询价配售与网上向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200,000万股,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5.00元,共计募集资金1,000,000.00万元,坐扣承销和保荐费用23,000.00万元(不含增值税)后的募集资金为977,000.00万元,已由保荐人(联席主承销商)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人”)于2022年1月21日汇入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账户。另减除律师费、审计费、法定信息披露等与发行权益性证券直接相关的新增外部费用4,714.83万元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972,285.17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验资报告》(天健验〔2022〕28号)。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公司设立了相关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对募集资金实施专项存储、专款专用。具体情况详见2022年1月25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晶科能源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截至2023年6月30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投项目及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 万元
序号 | 项目名称 | 项目总投资 | 募集资金投资金额 | 截至2023年6月30日实际已投入金额 | 截至2023年6月30日实际已投入比例 |
1 | 年产7.5GW高效电池和5GW高效电池组件建设项目 | 562,257.98 | 400,000.00 | 333,379.48 | 83.34% |
2 | 海宁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 74,978.81 | 50,000.00 | 28,677.65 | 57.36% |
3 | 补充流动资金 | 150,000.00 | 150,000.00 | 149,999.56 | 100.00% |
4 | 新型太阳能高效电池片项目二期工程 | 345,210.74 | 115,800.00 | 115,800.00 | 100.00% |
5 | 年产20GW拉棒切方建设项目 | 429,240.27 | 145,721.03 | 145,721.03 | 100.00% |
6 | 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 111,680.00 | 111,680.00 | 111,680.00 | 100.00% |
合计 | 1,673,367.80 | 973,201.03 | 885,257.72 | 90.96% |
为了符合当地政府对区域产业的土地长远规划,同时结合公司实际生产经营与研发需要,优化土地资源配置,提高空间资源的综合利用效率,公司对部分募投项目变更了实施地点及实施主体。公司于2022年2月16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变更实施地点及实施主体的议案》,同意将“年产7.5GW高效电池和5GW高效电池组件建设项目”的部分实施地点由浙江省海宁市袁花镇变更为浙江省海宁市尖山新区;将“海宁研发中心建设项目”的实施地点由浙江省海宁市袁花镇变更为浙江省海宁市尖山新区,实施主体由浙江晶科能源有限公司变更为晶科能源(海宁)有限公司。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保荐人就上述事项出具了同意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2月1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变更实施地点及实施主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06)。
三、本次募投项目延期的具体情况及原因
(一)本次募投项目延期的基本情况
结合公司当前募投项目实际进展情况,在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募集资金用途及投资项目规模不发生变更的情况下,拟对募投项目预计达到可使用状态日期进行调整,具体如下:
项目名称 | 变更前预计达到可使用状态日期 | 变更后预计达到可使用状态日期 |
海宁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 2023年二季度 | 2024年二季度 |
(二)本次募投项目延期的原因
自募集资金到账以来,公司积极推进上述募投项目的实施,已取得了实质性的进展。因行业技术更新换代不断加快,“海宁研发中心建设项目”涉及到中远期研究课题,利用公司目前在光伏领域累积的技术优势,对太阳能光伏电池技术提升、钝化结构设计以及基底、电极等新材料进行前瞻性研发突破并调试用于量产产线;研发实施涉及产业链核心设备厂商的协同配合,需要在一定的时间跨度上验证效果并持续优化升级;由于部分上述设备需在验证升级完成后支付设备款,因此影响募集资金的支付进度。
此外,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一届监事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为了满足募投项目的实际开展需要,保障募投项目的实施进度,同时由于政府土地规划调整,公司将海宁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实施地点及实施主体进行变更,详情参见公司于2022年2月17日披露的《晶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变更实施地点及实施主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06)。由于环评、能评等法定合规手续办理的流程时间要求,项目的推进进展一定程度上受到制约,募投项目规划进度与实际进度存在一定差异,整体项目进度有所延迟。在公司的大力协调推动下,相关合规手续已及时办理完毕,募投项目建设不存在实质性障碍。
公司综合考虑上述项目实际实施情况和投资进度,在募集资金投资用途及投资规模不发生变更的情况下,为更有效地使用募集资金并发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对公司研发创新的引领作用,进一步配合公司发展战略、提升研发效率,拟将海宁研发中心建设项目的实施时间延长至2024年二季度。
(三)本次募投项目延期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将募投项目“海宁研发中心建设项目”进行延期是根据项目实施的
实际情况做出的审慎决定,仅涉及项目进度的变化,未改变其投资内容、投资总额、实施主体,不会对募投项目的实施造成重大不利的影响。本次对部分募投项目延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不利影响,符合公司长期发展规划。
四、履行的审议程序及专项意见说明
2023年8月11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议案》,同意公司对募投项目“海宁研发中心建设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均由原计划2023年二季度延期调整为2024年二季度。公司独立董事对本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保荐人对本事项出具了明确同意的核查意见,该事项在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延期是公司根据项目的实际进展及资金使用情况作出的审慎决定,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决策和审批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和《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公司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相关事项。
(二)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本次对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事项是公司根据项目实施的实际情况做出的审慎决定,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影响。决策和审批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公司监事会同意募投项目进行延期的事项。
五、保荐人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延期事宜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延期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使用用途的情形,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综上,保荐人对公司本次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事项无异议。(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晶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陈 昶 张世举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