晶科能源: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http://ddx.gubit.cn  2023-08-25  晶科能源(688223)公司公告

晶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二〇二三年八月

晶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资料目录

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参会须知 ...... 2

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议程 ...... 4

议案一、关于新增授信及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 6

议案二、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条件的议案 ...... 9

议案三、关于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 ...... 10

议案四、关于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的议案 ...... 14

议案五、关于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 ...... 15

议案六、关于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 ...... 16

议案七、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 17议案八、关于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与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 ...... 18

议案九、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3-2025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 ...... 19

议案十、关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向属于科技创新领域的说明的议案 ...... 20议案十一、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 ...... 21

晶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参会须知

为了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和议事效率,保证大会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年修订)》以及《晶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晶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相关规定,晶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参会须知。

一、为保证股东大会的严肃性和正常秩序,切实维护与会股东(或股东代表)的合法权益,除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表)、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及董事会邀请的人员外,公司有权依法拒绝其他人员进入会场。

二、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表)须在会议召开前半小时到会议现场办理签到手续,并按规定出示证券账户卡、身份证明文件或营业执照/注册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授权委托书等,上述登记材料均需提供复印件一份,个人登记材料复印件须个人签字,法定代表人证明文件复印件须加盖公司公章,经验证后领取会议资料,方可出席会议。

会议开始后,由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人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在此之后进场的股东无权参与现场投票表决。

三、股东(或股东代表)依法享有发言权、咨询权和表决权等各项权益。如股东(或股东代表)欲在本次股东大会上发言,可在签到时先向大会会务组登记。会上主持人将统筹安排股东(或股东代表)发言。股东(或股东代表)的发言主题应与本次会议议题相关;超出议题范围的或欲了解公司其他情况的,可会后咨询。会议进行中只接受股东及股东代表发言或提问。发言或提问应围绕本次会议议题进行,简明扼要,时间不超过5分钟。发言或提问时需说明股东名称及所持股份总数。每位股东及股东代表发言或提问次数不超过2次。股东及股东代表要求发言或提问时,不得打断会议报告人的报告或其他股东及股东代表的

发言。在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时,股东及股东代表不再进行发言。股东及股东代表违反上述规定,会议主持人有权加以拒绝或制止。主持人可安排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董事、监事候选人等回答股东所提问题。对于可能将泄露公司商业秘密及/或内幕信息,损害公司利益的提问,主持人或其指定的有关人员有权拒绝回答。

四、为提高股东大会议事效率,在就股东的问题回答结束后,即进行现场表决。现场会议表决采用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股东以其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股东在投票表决时,应在表决票中每项提案下设的“同意”、“反对”、“弃权”三项中任选一项,并以打“√”表示。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该项表决为弃权。请股东按表决票要求填写表决票,填毕由大会工作人员统一收回。

五、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将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由见证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现场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宣布。

六、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结合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发布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七、公司聘请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列席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

八、股东(或股东代表)参加股东大会会议,应当认真履行其法定义务,会议开始后请将手机铃声置于无声状态,尊重和维护其他股东合法权益,保障大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秩序、寻衅滋事和侵犯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公司有权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九、股东(或股东代表)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所产生的费用由股东自行承担。

晶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议程

一、会议时间、地点及投票方式

(一)现场会议时间:2023年8月31日(星期四)14点30分

(二)现场会议地点:上海市闵行区申长路1466弄1号晶科中心

(三)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四)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李仙德先生

(五)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23年8月31日

至2023年8月31日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具体投票时间如下:

1、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

2、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二、会议议程

(一)参会人员签到、领取会议资料、股东发言登记确认。

(二)主持人宣布会议开始,并向大会报告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人数及所持有的表决权数量,介绍现场会议参会人员、列席人员。

(三)推举计票人和监票人。

(四)审议会议议案:

1、审议《关于新增授信及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2、审议《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条件的议案》;

3、逐项审议《关于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

4、审议《关于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的议案》;

5、审议《关于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

6、审议《关于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

7、审议《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8、审议《关于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与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

9、审议《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3-2025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10、审议《关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向属于科技创新领域的说明的议案》;

11、审议《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

(五)与会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发言及提问。

(六)与会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对各项议案投票表决。

(七)投票结束后,由监事代表、股东代表、见证律师及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投票计票。

(八)休会,统计现场会议表决结果。

(九)复会,主持人宣布现场表决结果。

(十)见证律师宣读法律意见书。

(十一)与会人员签署会议记录等相关文件。

(十二)现场会议结束。

晶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议案一、关于新增授信及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情况概述

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一届监事第十六次会议、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2023年度授信及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同意公司及纳入合并报表范围的全资或控股子公司2023年度向银行、融资租赁等金融机构申请不超过人民币789.00亿元(或等值外币)的综合授信额度, 同时,公司拟为下属控股或全资子公司、子公司之间于2023年度预计提供合计不超过533.00亿元人民币的担保额度,并授权公司董事长或公司管理层调整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之间的担保额度(含新设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担保额度预计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根据公司实际业务需要,为提高决策效率,进一步满足子公司日常经营和业务发展资金需要,保证其业务顺利开展,公司拟在上述授信计划基础上,增加577.90亿元人民币综合授信额度;拟在上述担保额度基础上,增加332.61亿元人民币担保额度。实际担保金额以最终签署并执行的担保合同或金融机构批复为准。上述增加后的授信及担保额度的授权事项有效期自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本次新增被担保对象及担保额度具体如下:

序号被担保人新增担保额度(万元)
1晶科能源(滁州)有限公司50,000.00
2晶科能源(海宁)有限公司381,000.00
3浙江晶科能源有限公司142,500.00
4青海晶科能源有限公司100,000.00
5晶科能源(义乌)有限公司251,500.00
6JinkoSolar Middle East DMCC207,110.00
7玉环晶科能源有限公司166,500.00
8Jinko Solar (Vietnam) Industries Company Limited142,600.00
9晶科能源(上饶)有限公司360,000.00
10晶科能源(金昌)有限公司50,000.00
11Jinko Solar Technology SDN. BHD.53,500.00
12浙江晶科储能有限公司300,000.00
13山西晶科能源智造有限公司200,000.00
14山西晶科能源贰号智造有限公司200,000.00
15山西晶科能源叁号智造有限公司200,000.00
16上饶晶科能源智造有限公司100,000.00
17上饶晶科能源贰号智造有限公司100,000.00
18上饶晶科能源叁号智造有限公司100,000.00
19JinkoSolar (U.S.) Inc.35,700.00
20JinkoSolar (U.S.) Industries Inc.
21Jinkosolar (US) Holding Inc.
22JinkoSolar Hong Kong Limited35,700.00
23其他公司150,000.00
合计3,326,110.00

担保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申请融资业务发生的融资类担保以及日常经营发生的履约类担保。担保种类包括一般保证、连带责任保证、抵押、质押等。

(二)授权情况

1、为提高公司决策效率,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长或管理层在上述额度内确定具体授信及担保事项,并签署与授信及担保相关的协议等文件。

2、根据实际经营需要,在担保总额内,授权董事长或管理层具体调整全资子公司之间、控股子公司之间的担保额度(含新设立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使用。

3、公司及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外的其他企业提供的担保,以及超过本次授权担

保额度之后提供的担保,须另行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予以审议批准。

4、上述新增担保额度及授权的有效期为自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

二、担保的原因及合理性

上述新增授信和担保为根据公司实际业务需要,为提高决策效率,有利于进一步满足子公司日常经营和业务发展资金需要,保证其业务顺利开展。上述担保均为公司子公司经营资金需要,被担保方均为公司下属子公司,财务状况稳健,信用情况良好,具备偿债能力和抗风险能力。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少数股东为国资股东,其对外担保需履行严格的审批程序或无提供担保的能力。因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有充分的控制权,上述担保均由公司提供超比例担保,公司对其担保风险可控。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3年8月15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晶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新增授信及担保额度预计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57)。

本议案已于2023年8月11日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和第一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请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审议表决。

晶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3年8月31日

议案二、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条件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对照科创板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有关要求,对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及相关事项进行了逐项自查,认为公司已经符合现行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有关规定,具备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条件,拟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

本议案已于2023年8月11日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和第一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请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审议表决。

晶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3年8月31日

议案三、关于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如下:

1、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本次发行的股票种类为境内上市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2、发行方式及发行时间

本次发行采取向特定对象发行方式。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予以注册决定的有效期内择机向不超过35名的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3、发行对象和认购方式

本次发行的对象不超过35名,包括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保险机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其他法人、自然人或其他合法投资者。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其管理的二只以上产品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信托公司作为发行对象,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

最终发行对象将在本次发行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根据发行对象申购报价的情况,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监管部门的要求协商确定。

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均以同一价格认购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且均以现金方式认购本次发行的股票。

4、定价基准日、发行价格及定价原则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为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不含定价基准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80%,上述均价的计算公式为: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

交易总量。若公司股票在本次发行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调整公式如下:

派送现金股利:P1=P0-D;送股或转增股本:P1=P0/(1+N);两项同时进行:P1=(P0-D)/(1+N)。其中,P0为调整前发行价格,D为每股派发现金股利,N为每股送股或转增股本数,P1为调整后发行价格。最终发行价格将在本次发行申请获得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作出同意注册决定后,由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授权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监管部门的要求,遵照价格优先等原则,根据发行对象申购报价情况协商确定,但不低于前述发行底价。

5、发行数量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数量按照募集资金总额除以发行价格确定,且不超过3,000,000,000股(含本数),不超过发行前股本的30%。最终发行数量将在本次发行获得中国证监会作出予以注册决定后,根据发行对象申购报价的情况,由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与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若公司在审议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事项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新增或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可转债转股等导致股本总额发生变动的,本次发行的股票数量上限将作相应调整。

6、限售期安排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完成后,特定对象所认购的本次发行的股票限售期需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和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发行对象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转让。本次发行对象所取得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因公司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转增等情形所衍生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安排。法律法规对限售期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限售期届满后的转让按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7、上市地点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交易。

8、本次发行前滚存未分配利润的安排

本次发行前公司滚存的未分配利润由本次发行完成后的新老股东共享。

9、决议有效期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决议的有效期为12个月,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计算。10、募集资金投向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970,000.00万元(含本数),扣除发行费用后拟用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序号项目名称投资总额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
1山西晶科一体化大基地年产28GW高效组件智能化生产线项目260,661.51120,000.00
2山西晶科一体化大基地年产28GW切片与高效电池片智能化生产线项目673,631.64400,000.00
3山西晶科一体化大基地年产28GW单晶拉棒切方智能化生产线项目296,268.90200,000.00
4补充流动资金或偿还银行借款250,000.00250,000.00
合计-1,480,562.05970,000.00

在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将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情况,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后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予以置换。募集资金到位后,若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实际募集资金净额少于拟投入募集资金总额,在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范围内,公司将根据实际募集资金数额,按照项目的轻重缓急等情况,调整并决定募集资金的具体投资项目、优先顺序及各项目的具体投资金额,募集资金不足部分由公司自筹解决。本议案已于2023年8月11日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和第一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请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审议表决。

晶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3年8月31日

议案四、关于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编制了《晶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3年8月15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晶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披露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3-058)、《晶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

本议案已于2023年8月11日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和第一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请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审议表决。

晶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3年8月31日

议案五、关于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编制了《晶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3年8月15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晶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

本议案已于2023年8月11日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和第一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请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审议表决。

晶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3年8月31日

议案六、关于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

分析报告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为确保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能够合理使用,公司编制了《晶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3年8月15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晶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

本议案已于2023年8月11日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和第一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请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审议表决。

晶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3年8月31日

议案七、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公司编制了《晶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同时,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公司截至2023年6月30日止《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3年8月15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晶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本议案已于2023年8月11日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和第一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请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审议表决。

晶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3年8月31日

议案八、关于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与填补

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和《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为保障中小投资者利益,公司就本次发行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认真分析,并制定了相应拟采取的填补措施;同时,相关主体对公司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做出了承诺。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3年8月15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晶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与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59)。

本议案已于2023年8月11日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和第一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请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审议表决。

晶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3年8月31日

议案九、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3-2025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证监会公告〔2022〕3号)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实现股东价值、给予投资者稳定回报,不断完善董事会、股东大会对公司利润分配事项的决策程序和机制,进一步细化《公司章程》中关于利润分配原则的条款,增加利润分配决策透明度、参与度和可操作性,便于股东对公司经营和分配进行监督,公司对股东分红回报事宜进行专项研究论证,并制订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3年8月15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晶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3-2025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本议案已于2023年8月11日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和第一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请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审议表决。

晶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3年8月31日

议案十、关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向属于科技创新领域的说明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规定以及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公司认为本次募集资金投向属于科技创新领域,并编制了《晶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募集资金投向属于科技创新领域的说明》。本议案已于2023年8月11日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和第一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请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审议表决。

晶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3年8月31日

议案十一、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

行A股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为高效、有序地完成本次发行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由董事会授权人士),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监管机构的意见和建议,办理与本次发行有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

1、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在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监管部门的意见,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对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发行条款进行修订、调整和补充,在发行前明确具体的发行条款及发行方案,制定和实施本次发行的最终方案,包括但不限于发行时机、发行数量、发行起止日期、发行价格、发行对象、具体认购办法、认购比例、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用途等与本次发行有关的一切事项;

2、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在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募集资金投向范围内,根据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进度及实际资金需求,调整或决定募集资金的具体使用安排;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根据项目的实际进度及经营需要,在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可自筹资金先行实施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待募集资金到位后再予以置换;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根据国家规定、相关监管部门的要求及市场状况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行必要的调整;

3、根据有关部门对具体项目的审核、相关市场条件变化、募集资金项目实施条件变化等因素综合判断并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对本次募集资金使用及具体安排进行调整或决定;

4、签署、修改、补充、递交、呈报、执行与本次发行有关的一切协议和申请文件并办理相关的申请报批手续等相关发行申报事宜;

5、聘请中介机构办理本次发行的相关工作,包括但不限于签署聘请中介机构协议,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制作、报送文件等,并决定向对应中介机构支付报酬等相关事宜;

6、根据本次发行情况适时修改《公司章程》中的相关条款,并在本次发行完成后,办

理本次发行的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申请登记、锁定和上市等相关事宜;在本次发行完成后,修改《公司章程》相应条款并办理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及《公司章程》的各项登记备案手续(包括但不限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登记手续和程序);

7、在出现不可抗力或其他足以使本次发行方案难以实施、或者虽然可以实施但会给公司带来不利后果之情形,或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政策发生变化时,酌情决定本次发行方案延期实施;

8、在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对再融资填补即期回报有最新规定及要求的情形下,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的最新要求,进一步分析、研究、论证本次发行对公司即期财务指标及公司股东即期回报等影响,制订、修改相关的填补措施,并全权处理与此相关的其他事宜;

9、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在相关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办理与本次发行有关的、必须的、恰当或合适的所有其他事项。

在上述授权获得股东大会批准及授权之同时,除非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同意由董事会转授权董事长或其指定人士在上述授权范围内具体处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相关事宜,并同时生效。

上述授权事项中,除第2项、第6项授权有效期为至相关事项办理完毕之日止,其余事项有效期为12个月,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计算。

本议案已于2023年8月11日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请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审议表决。

晶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3年8月31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