晶科能源: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晶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发行全球存托凭证新增境内基础A股股份之上市保荐书

查股网  2024-12-14  晶科能源(688223)公司公告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晶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发行全球存托凭证新增境内基础A股股份

上市保荐书

保荐人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

3-2-1

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声明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本项目保荐代表人陈昶、张世举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按照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出具上市保荐书,并保证所出具文件真实、准确、完整。

3-2-2

目 录

释 义 ...... 3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 5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情况 ...... 17

三、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保荐代表人、协办人及项目组其他成员情况、联系地址、电话和其他通讯方式 ...... 21

四、关于保荐人是否存在可能影响公正履行保荐职责情形的说明 ...... 22

五、保荐人按照有关规定应当承诺的事项 ...... 23

六、保荐人关于发行人是否已就本次证券发行上市履行了《公司法》《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决策程序的说明 ...... 24

七、保荐人关于发行人是否符合板块定位及国家产业政策所作出的专业判断以及相应理由和依据,以及保荐人的核查内容和核查过程 ...... 33

八、持续督导期间的工作安排 ...... 38

九、保荐人关于本项目的推荐结论 ...... 40

3-2-3

释 义在本上市保荐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词语具有如下特定含义:

保荐人/中信建投证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人、公司、晶科能源晶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晶科能源控股JinkoSolar Holding Co., Ltd.,系一家注册于开曼群岛的公司,纽约证券交易所股票代码:JKS
晶科美国工厂JinkoSolar (U.S.) Industries Inc.,发行人控制的境外企业
晶科马来科技Jinko Solar Technology SDN.BHD.,发行人控制的境外企业
募集说明书晶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发行全球存托凭证新增境内基础A股股份募集说明书
最近三年一期、报告期2021年度、2022年度、2023年度及2024年1-9月
报告期末2024年9月30日
GDR全球存托凭证(Global Depositary Receipts)
基础股份本次发行GDR对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增发行的公司人民币普通股(A股)
本次发行、本次GDR发行晶科能源境外发行全球存托凭证并在德国法兰克福证券交易所上市之行为
本次新增基础股份发行晶科能源境外发行全球存托凭证对应新增境内基础A股股份之行为
发行方案晶科能源本次境外发行全球存托凭证以及对应新增境内基础股份的方案
转换率本次发行的GDR与对应基础股份的转换比例
定价基准日全球存托凭证发行期首日
A股人民币普通股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注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
《业务监管规定》《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业务监管规定》
《存托凭证指引》《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境外发行上市类第6号:境内上市公司境外发行全球存托凭证指引》
《存托凭证暂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与境外证券交易所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上市交易暂行办法(2023年修订)》
《公司章程》《晶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股东大会晶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
董事会晶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监事会晶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交所上海证券交易所

3-2-4

《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四十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有关规定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
元、万元、亿元人民币元、万元、亿元

注1:如无特别说明,除上表所列情况外,本上市保荐书简称与《晶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发行全球存托凭证新增境内基础A股股份募集说明书》中简称具有相同含义;注2:本上市保荐书中所引用数据,如合计数与各分项数直接相加之和存在差异,或小数点后尾数与原始数据存在差异,可能系由精确位数不同或四舍五入形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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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一)发行人概况

公司名称:晶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西省上饶经济技术开发区迎宾大道1号
成立时间:2006年12月13日
上市时间:2022年1月26日
注册资本:10,005,199,863元人民币(注)
股票上市地: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晶科能源
股票代码:688223.SH
法定代表人:李仙德
董事会秘书:蒋瑞
联系电话:021-51808688
互联网地址:www.jinkosolar.com
主营业务:公司以“改变能源结构,承担未来责任”为发展愿景,是一家以光伏产业技术为核心、全球知名的光伏产品制造商。公司现阶段主要从事太阳能光伏组件、电池片、硅片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以及光伏技术的应用和产业化,并以此为基础向全球客户提供高效、高质量的太阳能光伏产品,持续输送清洁能源,践行“碳中和、碳达峰”战略规划,助力并推动全球能源绿色转型。
本次证券发行的类型:境外发行全球存托凭证新增境内基础A股股份

注:因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晶能转债”目前处于转股期内,截至2024年9月30日,发行人股本为10,005,199,863股。

(二)发行人主营业务、核心技术、研发水平

1、发行人主营业务

公司以“改变能源结构,承担未来责任”为发展愿景,是一家以光伏产业技术为核心、全球知名的光伏产品制造商。公司现阶段主要从事太阳能光伏组件、电池片、硅片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以及光伏技术的应用和产业化,并以此为基础向全球客户提供高效、高质量的太阳能光伏产品,持续输送清洁能源,践行“碳中和、碳达峰”战略规划,助力并推动全球能源绿色转型。

公司伴随着国家《可再生能源法》的颁布而于2006年成立,是国内较早规模化从事光伏技术研发和光伏产品开发、制造的企业。自成立以来,公司紧密围绕国家新能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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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略规划,凭借前瞻性的战略布局、持续的研发投入和自主创新、优质的产品质量和广泛的市场销售网络布局,在全球范围内建立了良好的市场地位,光伏组件产销规模稳居世界前列,2023年组件出货量78.52GW,其中N型组件出货量为48.41GW,同比增长352%。根据中国光伏行业协会数据,公司的光伏组件出货量2021年排名全球第四,2022年排名全球第二,2023年排名重回全球榜首。

公司建立了从拉棒、硅片生产、电池片生产到光伏组件生产的垂直一体化产能,产品服务于全球范围内的光伏电站投资商、开发商、承包商以及分布式光伏系统终端客户。公司与中国光伏行业同时期起步发展,经历过光伏行业因金融危机、欧债危机、阶段性产能过剩进入低迷发展的阶段,遭遇过海外持续国际贸易摩擦的冲击,在行业起步发展、受挫、低迷、变革、回暖的历程中,公司秉承“改变能源结构”的初心,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以技术和创新为支撑,以优质的产品质量为基础,逐步发展壮大并成长为光伏行业最具规模的企业之一。

公司准确地把握了技术发展趋势及市场需求变化,依托雄厚的研发实力和持续的自主创新能力,前瞻性地布局了单晶产品,成功开发了Eagle、Cheetah、Swan、Tiger、Tiger Pro、Tiger Neo等多个系列的单晶组件产品,获得了市场高度认可和良好的业界口碑,是国家工信部等部门认定的“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

2、发行人核心技术及研发水平

公司是全球知名的光伏制造企业,拥有高效的科研平台,目前已获得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全国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等国家级科研平台认定。依托国家级、省级的科研平台,公司秉持高效率和成本优势并存的理念开展工作,进行高效电池和组件的产业化研究,凭借持续的研发投入,在电池片转换效率和组件功率方面先后多次突破行业量产或实验室测试纪录。

经过多年研发积累,公司拥有多项自主研发形成的核心技术,其中具有代表性的核心技术具体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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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核心技术名称技术进展技术来源
1低氧低同心圆N型单晶技术及产业化研究研发团队就N型单晶同心圆缺陷产生的机理及对应控氧技术展开了研究。完成直拉单晶数值模拟、同心圆机理模型建立及同心圆缺陷对应控氧技术储备,大尺寸硅棒氧含量水平大幅下降,显著降低电池同心圆比例并提升电池效率,处于行业领先水平。自主研发
2N型硅片薄片化切片技术及产业化研究N型单晶硅片产品厚度及良率实现行业领先,研发团队就N型单晶硅片薄片化技术开展了协同一体化研究,开发薄片化切片工艺技术,改善切片品质,提升单位出片数,匹配电池、组件适配技术开发,确保电池效率、组件功率、可靠性、良率的综合优化,薄片化进度处于行业领先水平。自主研发
3N型HOT2.0电池技术及产业化研究N型HOT2.0电池技术已成功实现量产落地,开发先进金属化增强技术、能量粒子体钝化技术、高效陷光钝化接触技术以及半片优化技术等多项适用于大尺寸的先进技术,结合新技术应用,电池实验室最高转化效率可达26.89%,电池量产批次最高转换效率可达26.3%。自主研发
4N型BC钝化接触全背电极电池技术研发团队开发低复合金属化技术,匹配TOPCon电池钝化接触技术、电池背面图案化技术,形成全钝化接触BC电池成套工艺,同步开展中试验证和差异化提效技术开发。自主研发
5Tiger Neo组件量产技术研究公司率先将N型技术转化为量产产品—TigerNeo组件。公司开发基于大尺寸硅片电池的TigerNeo组件量产技术,采用0BB、半片、新型焊带等技术,全面增强组件功率、能量密度和可靠性,输出功率最高可达640W(182N-78双玻)。自主研发
6建筑光伏一体化技术及产业化研究BIPV作为建筑和光伏深度融合的产物,是发展绿色建筑的重要方向。公司设计开发光伏幕墙及彩钢瓦等一系列产品,为不同应用场景提供多样化解决方案,相关产品已成功应用在工业厂房、商业大楼、车棚顶、阳光房等地方,助力建筑、交通、工商业等脱碳进程。自主研发
7储能应用与电力系统调节技术开发公司围绕提高能源利用率、极致安全保障、降低成本、提升用户体验等方面,通过对系统集成技术、储能多级安全技术、超静音设计、大容量长循环电芯、PCS、BMS电池管理系统、智慧能源管理技术的研究创新,设计开发大储蓝鲸Suntera、工商业海豚SunGiga等系列产品,进一步为多场景下不同类型客户提供安全、可靠、高效的储能产品和解决方案。自主研发

公司依靠核心技术开展生产经营,报告期内,公司来自核心技术产品的收入分别为

393.52亿元、812.93亿元、1,162.64亿元及698.44亿元,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均为

100.00%,占营业收入额比例为97.00%、98.33%、97.96%及97.32%。

(三)发行人主要经营和财务数据及指标

1、合并资产负债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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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2024-09-302023-12-312022-12-312021-12-31
资产总计12,619,912.0513,211,654.1810,563,943.387,287,107.99
负债合计9,071,866.669,775,635.397,894,937.045,931,391.98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权益3,328,969.033,436,018.792,669,006.341,355,188.01
股东权益3,548,045.393,436,018.792,669,006.341,355,716.01

2、合并利润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项目2024年1-9月2023年2022年2021年
营业收入7,177,023.7711,868,177.858,267,607.614,056,961.83
营业利润247,786.66911,183.78315,636.18139,725.20
利润总额162,982.09869,377.41312,698.48135,992.06
净利润123,595.94744,047.72293,619.92114,136.02
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净利润121,495.56744,047.72293,619.92114,140.99
归属于发行人股东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47,642.33690,403.78264,550.7953,059.04

3、合并现金流量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项目2024年1-9月2023年2022年2021年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36,468.042,481,637.40408,419.92322,874.71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448,747.82-2,012,802.53-1,484,394.35-913,065.14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718,764.00343,375.601,168,503.61568,363.55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226,101.52869,231.17115,324.74-25,157.27

4、主要财务指标

项目2024-09-302023-12-312022-12-312021-12-31
流动比率(倍)1.351.151.091.02
速动比率(倍)1.070.900.810.74
资产负债率(合并)71.89%73.99%74.73%81.40%
项目2024年1-9月2023年2022年2021年
利息保障倍数(倍)2.668.373.922.62
应收账款周转率(次/年)4.445.926.746.41

3-2-9

项目2024-09-302023-12-312022-12-312021-12-31
存货周转率(次/年)4.935.524.693.20
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元/股)-0.042.480.410.40
每股净现金流量(元)0.230.870.12-0.03
每股收益(元/股)基本0.120.740.300.14
稀释0.120.730.270.14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每股收益(元/股)基本0.050.690.270.07
稀释0.050.680.240.07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3.55%24.19%12.15%8.76%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1.39%22.44%10.94%4.07%

注1:2024年1-9月财务指标为年化数据;注2:上述指标的计算公式如下:

(1)流动比率=流动资产÷流动负债

(2)速动比率=(流动资产-存货)÷流动负债

(3)资产负债率=(负债总额÷资产总额)×100%

(4)利息保障倍数=(利润总额+计入财务费用的利息支出)÷(计入财务费用的利息支出+资本化利息支出)

(5)应收账款周转率=营业收入/应收账款平均账面余额

(6)存货周转率=营业成本/存货平均账面余额

(7)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经营活动的现金流量净额÷期末普通股份总数

(8)每股净现金流量=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期末普通股份总数

(9)每股收益、净资产收益率等指标按照《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9 号——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计算及披露》的规定进行计算各每股指标以各期末发行人股本总额为计算基准。

(四)发行人存在的主要风险

1、对公司核心竞争力、经营稳定性及未来发展可能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因素

(1)经营风险

①市场波动加剧风险

A.原材料价格波动风险2020年下半年至2022年,光伏产业链中硅料、玻璃、封装胶膜等原辅料环节出现较为严重的供需紧张情况。硅料环节因扩产周期长、下游需求旺盛等因素影响,出现短期结构性供需关系的不平衡,硅料价格呈现快速上涨趋势。公司毛利率和利润水平受硅料价格波动影响较大。2023年以来,随着产能供应逐渐恢复,硅料价格出现大幅下滑,市场价格传导机制影响下,产业链价格存在较大波动。虽然我国光伏产业链发展基本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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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各环节供给关系总体较为均衡,但仍然会出现阶段性、结构性或特殊事件导致的短期供给失衡和价格波动,若上游原材料价格出现急剧波动且公司未能有效做好供应链管理,则可能导致公司存货跌价或生产成本大幅波动,从而挤压公司盈利空间,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B.毛利率波动风险公司具备硅片、电池片和组件全产业链一体化产能,公司生产的硅片、电池片主要用于自有产线组件的生产,毛利主要来自对外销售光伏组件。受益于光伏技术进步、规模化经济效应、供应链竞争加剧以及电站开发商经验积累的影响,光伏发电成本迅速下降、各环节的生产成本及销售价格总体也将呈下降趋势,组件环节毛利率整体呈下降趋势。此外,公司毛利率还受到上游原材料价格变化、下游组件环节整体价格变化及运费等外部因素变化影响,不排除未来市场波动导致公司毛利率波动风险。

C.政策变动风险公司所从事的太阳能光伏行业与国家宏观经济形势、全球光伏国家产业政策关联度较高,政策扶持力度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行业的景气程度。2009年-2011年,光伏行业需求爆发,全球光伏产业进入高速增长阶段,产能迅速扩张;2011-2013年,因欧洲各国调整补贴政策、出台“双反”政策,需求迅速萎缩,光伏行业出现严重的产能过剩,行业进入低谷;2013年下半年,国家发改委出台多项政策支持行业发展,行业基本面开始好转;2018年,中国政府推出“5·31政策”下调补贴力度,光伏产业链再度进入阵痛期;2020年以来,随着技术进步带动度电成本下降,光伏行业全面进入“平价上网”时代,叠加“3060战略”推行及全球能源危机,近年来全球光伏需求全面爆发,行业进入发展快车道。

在全球能源消费结构升级的背景下,各个国家正大力扶持光伏电站的建设,若未来主要市场的宏观经济或相关的政府扶持政策、税收政策或贸易政策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行业的发展和公司的经营状况及盈利水平。

②市场竞争加剧风险

近些年光伏行业发展迅速,产业链各环节龙头企业依靠资金、技术、成本和渠道优势,不断扩大规模,纷纷进行扩产或围绕行业上下游延伸产业链,行业资源向少数光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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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进一步集中,使得光伏行业的竞争愈发激烈。随着行业产能的扩产及技术进步,光伏产品价格逐步降低,光伏企业在成本管控及产品性能上面临更加激烈的竞争。此外,近年来部分中国光伏企业纷纷在以东南亚为代表的海外区域新建产能并加大海外市场的开拓力度,加剧了海外市场的竞争程度。因此,产业链的加速淘汰和集中度的进一步提升,以及市场布局的加快将使得公司面临市场竞争加剧的风险。

③阶段性产能过剩风险

光伏行业经过十多年发展,曾出现阶段性和结构性产能过剩的情况,行业在经历2011-2012年以及2018年等多轮深度调整后,大量无效、落后产能逐步得到淘汰,但产能总体过剩的局面并未得到彻底改变。近年来,随着全球光伏需求持续向好,行业内龙头企业为提升市场份额,保持竞争地位,纷纷加快产能扩张步伐,导致市场新增及潜在新增产能大幅增加。若未来下游应用市场增速低于扩产预期甚至出现下降,上述产能扩张将进一步加剧行业内的无序竞争,从而导致产品价格不合理下跌、企业盈利下降,因此,光伏行业可能面临竞争性扩产所带来的产能过剩风险。

④境外市场经营风险

公司积极推进生产和销售全球化,已经在美国、东南亚等地设立了海外生产基地,并在全球十余个国家设立了海外销售子公司,基本实现全球化经营。公司境外业务集中在欧洲、中东、亚太、美国等国家和地区,产品累计销往全球200多个国家和地区,2024年1-9月,公司境外销售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为71.22%。公司境外生产、销售受到国际政治关系、国际市场环境、法律环境、税收环境、监管环境等因素的影响,还可能面临国际关系变化及相关国家非理性竞争策略等不确定风险因素的影响。公司面临境外业务经营失败或遭受境外经营损失的风险。

⑤国际贸易保护政策风险

出于保护本土产业的目的,美国、欧盟、印度等国家和地区均对中国光伏产品发起过“双反”调查、保障措施或关税壁垒。自2011年以来,美国商务部对来自于中国大陆的晶硅光伏电池及组件发起“双反”调查,开始对相关光伏产品征收保证金,公司不排除未来发生“双反”保证金补缴或者退税减少的风险。2022年2月,印度政府决定从2022年4月1日起对进口光伏组件征收40%的关税,对进口太阳能电池征收25%的关税,以此保护本地制造业发展。2022年3月,美国商务部决定对所有使用中国物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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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越南、泰国、马来西亚及柬埔寨完成组装并出口美国的晶体硅光伏电池及组件发起反规避调查立案。2023年8月,美国商务部发布了反规避最终裁决,根据该裁决,晶科马来科技或晶科马来西亚使用其特定关联公司向其出口的中国产硅片,在马来西亚生产并出口到美国的光伏电池和组件不属于规避“双反”税令的行为。2023年5月,美国有关执法机构持搜查令对晶科美国工厂等场所进行了搜查。2024年5月,美国商务部对从马来西亚、越南和某些其他国家进口的光伏电池(无论是否组装成组件)发起反倾销调查和反补贴调查。截至2024年9月30日,上述反倾销调查和反补贴调查最终裁决尚未发布、公司尚未得知搜查调查原因,公司业已聘请专业律师应对前述搜查程序以及美国商务部对马来西亚和越南的反倾销调查和反补贴调查。上述调查最终结果可能导致公司在越南、马来西亚生产并出口到相关国家的产品被征收反倾销税或遭受其他贸易保护政策,也可能导致公司子公司受到相关机关处罚或面临其他诉讼程序。2024年7月,土耳其调查机关发布反规避最终裁决,判定晶科马来科技不存在规避土耳其对来自中国的光伏电池组件或电池板征收的反倾销税的情形。2024年6月,美国政府宣布取消双面光伏组件的201关税豁免,但90天内能够实现进口或交付的且2024年5月17日前签署生效的双面光伏组件销售合同,在符合其他特定条件的情况下,仍能适用关税豁免政策;2024年8月,美国政府宣布将光伏电池201关税免税配额由5GW提高至12.5GW。

除上述“双反”调查、保障措施或关税壁垒及调查程序外,公司还可能遭遇以其他争议问题为借口对中国企业设置的贸易壁垒。如,近年来美国、欧盟、加拿大等发达国家和地区以所谓“人权保护”为由加强对部分行业产品的进口监管。2021年6月至今,美国政府以所谓“强迫劳动”为由对国内某企业发布暂扣令(Withhold Release Order),且以执行所谓的《强迫劳动预防法案》(Uyghur Forced Labor Prevention Act)以及相关执行策略为借口,暂停为公司出口至美国的部分光伏产品办理清关手续。公司已通过提交货物追溯性说明文件的方式获得了美国海关和边境保护局批准,以使到港货物持续进口至美国境内。但美国海关和边境保护局未来仍可能暂停公司发运至美国的光伏产品清关手续的办理,届时公司仍需持续提交相关货物的追溯性说明文件以证实其产品不适用相关规则;或将相关货物运离美国,出口至其他国家或地区。上述情况可能影响公司产品在美国市场的销售,进而对公司的经营业绩造成影响。近年来,全球主要经济体之间贸易摩擦加剧,公司无法排除未来在境外市场遭遇新的贸易摩擦,导致地区销售收入下降,从而给公司的经营业绩造成影响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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⑥安全生产的风险

公司高度重视安全生产管理,制定并实施了一系列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严格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切实规范员工安全生产行为,但仍存在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风险。如果公司未能严格遵守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要求,乃至在项目施工和生产经营过程中出现安全、环保等事故,则可能导致公司出现损失或受到相关监管部门的处罚,从而对公司的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

⑦山西基地火灾潜在风险

2024年4月,公司全资子公司山西晶科能源贰号智造有限公司一期切片电池车间发生火灾事故,本次事故导致部分设备及资产受损,未造成人员伤亡。公司本次受损资产系已投保资产,相关事故调查和保险理赔工作正在有序开展。公司综合考虑事故整体损失以及保险理赔等因素的影响,预估此次事故对公司利润总额影响为-66,691.22万元。目前,公司正全力配合相关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鉴于最终调查结果具有不确定性,可能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2)核心竞争力风险

①技术迭代风险

光伏行业技术迭代速度较快,近些年在拉晶、硅片、电池片、组件等方面涌现了大量的新技术和新工艺,要求行业内企业准确把握技术发展方向,加大研发力度,持续提升创新能力,完善产业化能力。若公司不能准确判断技术发展趋势,不能准确把握行业关键技术的发展动态、新技术及新产品的研发方向,未能对具备市场潜力的技术投入足够的研发力度,或前沿光伏技术出现革命性突破而公司未能及时掌握,则可能出现技术落后的风险,从而使得公司面临丧失竞争优势甚至被市场淘汰的风险。

②核心技术泄密风险

光伏行业具有技术密集的特点,公司自主掌握了拉晶、硅片、电池片和组件等领域的多项核心技术,该等技术及相关光伏产品是保持持续经营能力的重要基础,是公司核心竞争力的体现,因此,公司重视核心技术的保密工作,建立了较完善的技术管理和保密制度,且与核心技术人员签订了保密协议。尽管公司采取了多项核心技术的保密措施,公司未来仍存在核心技术被他人抄袭、核心技术信息保管不善或核心技术人员流失等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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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的核心技术泄密的风险,从而将对公司的竞争力产生不利影响。

(3)财务风险

①业绩下滑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实现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53,059.04万元、264,550.79万元、690,403.78万元和47,642.33万元。受光伏市场竞争加剧,光伏产品价格持续下跌影响,2024年1-9月,公司营业收入和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7,177,023.77万元和47,642.33万元,较2023年同期分别下滑15.66%和92.12%,公司业绩下滑主要系行业激烈竞争带来的阶段性供需错配引致光伏组件一体化各环节产品价格下降,若未来公司产品销售价格未能回调至正常水平,则公司组件产品盈利能力和整体经营业绩的恢复存在一定风险。

光伏产业在十多年的发展过程中,曾经出现过重大产业政策变换、下游需求不足、阶段性产能过剩等问题,随着公司业务规模扩大,经营发展受到行业政策与发展趋势、外部竞争环境、主要原材料价格波动、汇率波动等多重因素影响,未来,若发生行业政策不利调整、市场竞争进一步加剧、人民币汇率大幅波动、国际贸易摩擦加剧、公司不能有效拓展国内外新客户、公司无法继续维系与现有客户的合作关系或现有客户因经营出现重大不利变化等原因导致其向公司采购规模下降等情形,公司的盈利能力可能受到不利影响,使公司经营业绩面临下滑的风险。

②资产负债率偏高的风险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资产负债率分别为81.40%、74.73%、73.99%和71.89%,高于同行业可比公司,未来,若公司经营业绩未达预期甚至下滑,导致经营性现金流入减少,或者难以通过外部融资等方式筹措偿债资金,将对公司资金链产生一定压力,从而对发行人的日常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③存货余额较大的风险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存货账面价值分别为1,325,005.13万元、1,745,028.38万元、1,821,553.72万元和1,523,346.10万元,整体呈增长趋势,占流动资产的比例分别为

27.79%、25.95%、22.05%和20.72%,公司存货主要为原材料和库存商品。如果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市场竞争风险加剧及公司存货管理水平下降,引致公司存货出现积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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毁损、减值等情况,将增加计提存货跌价准备的风险,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④税收优惠政策及政府补助的风险

公司及部分下属子公司因被依法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设立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企业、小型微利企业等,使用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此外,公司所属的光伏行业属于国家政策支持的新能源行业,政府部门对于行业内企业的相关产能建设、研发成果会予以一定的补贴支持。未来若上述税收优惠政策发生变化或者公司不满足税收优惠条件无法继续享受相关的优惠政策,将导致公司税费上升,从而对公司经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同时,政府补助发放的时间及金额存在一定不确定性,如果国家调整政府补助政策,可能会减少公司收到的政府补助金额,将会对公司的经营情况产生不利影响。

⑤汇率波动风险

公司境外销售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较高,公司境外销售通常以美元、欧元等外币进行结算,汇率波动将直接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影响。受国际局势与环境变化等因素影响,汇率风险管理难度加剧。若未来人民币处于持续的升值通道,将对公司经营业绩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2、可能导致本次发行失败或募集资金不足的因素

(1)审批及发行风险

公司本次发行GDR尚需向上交所提交新增A股基础股份发行的注册申请,该申请需要获得上交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能否获得上交所审核通过和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以及最终上交所审核通过、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时间均存在不确定性。

此外,本次GDR发行还需要获取德国相关证券监管部门的最终批准,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能否获取德国相关证券监管部门的最终批准、中国证监会备案,以及获取德国相关证券监管部门的最终批准、中国证监会备案的时间也存在一定不确定性。同时,本次发行方案为在法兰克福证券交易所发行GDR募集资金并在法兰克福证券交易所上市。投资者的认购意向以及认购能力受到证券市场整体情况、公司股票价格走势、投资者对本次发行方案的认可程度以及市场资金面情况等多种内、外部因素的影响,可能面临募集资金不足的风险。

(2)即期回报被摊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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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的股本规模和净资产规模将有所增加,而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的使用和实施需要一定的时间,短期内公司净利润有可能无法与股本和净资产同步增长,从而导致公司的每股收益和净资产收益率存在被摊薄的风险。

(3)跨境转换限制期满后全球存托凭证转换为A股基础股票对发行人A股股价影响等风险

根据《业务监管规定》,境内上市公司在境外发行的存托凭证可以按规定与其对应的境内基础股票进行跨境转换。

尽管公司将采取多种积极措施降低跨境转换限制期届满后兑回压力及对其交易和市场的影响,但相关事项仍有可能对发行人境内A股股价产生影响,因此公司提请投资者关注跨境转换限制期满后由于可能发生的GDR兑回引起的A股股价波动风险。

3、对本次募投项目的实施过程或实施效果可能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因素

(1)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风险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经过充分的市场调研及严谨的论证并结合公司实际经营状况而确定的,符合公司的实际发展需求,能够提高公司的整体效益,对全面提升公司竞争力具有重要意义。但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建设计划、实施过程和实施效果可能因技术障碍、投资成本、市场环境、客户需求等方面出现的不利变化,可能面临项目无法按期、充分实施的风险。

(2)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未达预期效益的风险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主要投向于优质光伏产品的产能扩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实施进度主要根据发行人及行业过往建设经验确定,项目预计效益主要根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时点的市场购销价格、历史经验以及未来预测市场情况等测算得出,综合考虑了市场环境、行业发展趋势等各种因素。若项目建设过程中出现项目管理和实施等方面的不可预见风险,或项目建成后市场环境发生不利变化导致行业竞争加剧、产品价格下滑、下游需求不及预期、原辅材料成本上升等情形,将导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现效益低于、晚于预期效益的风险。

(3)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新增折旧摊销对公司经营业绩带来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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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全部建成后,发行人将新增大量固定资产,项目投入运营后,将相应增加较多折旧摊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拥有良好的盈利前景,项目顺利实施后预计效益能够较好地消化新增资产折旧摊销的影响,但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从开始建设到产生效益需要时间周期,且影响募集资金投资效益实现的因素较多,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后,市场环境等因素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导致项目实际效益低于预期或晚于预期,则新增折旧摊销将影响公司经营利润,从而致使公司因折旧摊销大幅增加而存在未来经营业绩下降的风险。

(4)新增产能消化风险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投产后,公司的N型组件及配套产能将在现有基础上实现提升,产能、产量提升将在一定程度上提高公司的经营规模和供货能力,但是产能扩张将对公司的市场开拓能力、产品质量等方面提出更高的要求。尽管公司已经过充分的市场调研和可行性论证,但新增产能的消化需要依托未来光伏整体市场容量的进一步扩大和市场占有率的持续提升,如果相关产业政策发生重大不利调整、同质化产能扩产过快或下游需求出现波动而导致竞争加剧、重大技术替代或出现其他重大不利变化,则可能导致市场需求增长不及预期,公司如在客户开发、技术发展、经营管理等方面不能与扩张后的业务规模相匹配,将可能面临新增产能不能完全消化的风险。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情况

(一)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本次发行的证券为GDR,其以公司新增发的A股股票作为基础证券,并在法兰克福证券交易所(Frankfurt Stock Exchange)挂牌上市。

每份GDR的面值将根据所发行的GDR与基础证券A股股票的转换率确定。每份GDR代表按最终确定的转换率计算所得的相应数量的、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的A股股票。

(二)发行证券的上市地点

本次发行的GDR将在法兰克福证券交易所(Frankfurt Stock Exchange)挂牌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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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发行方式和发行时间

本次发行GDR方式为国际发行。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内选择适当的时机和发行窗口完成本次发行上市,具体发行时间将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根据境内外资本市场情况和境内外监管部门审批、注册、备案进展情况决定。

(四)基础股份发行规模

公司本次发行GDR所代表的新增基础证券A股股票不超过本次发行前公司普通股总股本的10.00%(根据截至2024年9月30日公司总股本测算,不超过1,000,519,986股)(包括因任何超额配股权获行使而发行的证券(如有))。

若公司股票在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回购、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股份分拆或合并、可转债转股、股权激励计划等原因导致发行时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化的,则本次发行GDR所代表的新增基础证券A股股票的数量将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

最终发行数量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根据法律规定、监管机构批准及市场情况确定。

(五)GDR在存续期内的规模

公司发行的GDR在存续期内的数量上限按照发行前确定的GDR与基础证券A股股票的转换率及作为GDR基础证券的A股股票数量计算确定,前述A股股票数量不超过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完成前普通股总股本的10.00%(根据截至2024年9月30日公司总股本测算,不超过1,000,519,986股)(包括因任何超额配股权获行使而发行的证券(如有))。因公司回购、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股份分拆或者合并、可转债转股、股权激励计划、转换率调整等原因导致GDR增加或者减少的,GDR的数量上限相应调整。

(六)GDR与基础证券A股股票的转换率

综合考虑境内外监管要求、市场情况等因素,本次发行的GDR与基础证券A股股票的转换率确定为每份GDR代表公司10股A股普通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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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本次发行因法律规定、监管机构批准等原因要求予以调整的,或市场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最终本次发行的GDR与基础证券A股股票的转换率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根据法律规定、监管机构批准及市场情况进行相应调整。

(七)定价方式

本次发行价格将在充分考虑公司现有股东利益、投资者接受能力以及发行风险等情况下,根据国际惯例和《业务监管规定》等相关监管要求,综合考虑订单需求和簿记建档结果,根据发行时境内外资本市场情况确定。

本次发行价格按照GDR与A股股票转换率计算后的金额原则上将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基础股票收盘价均价的90%,法律法规或有权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发行对象

本次GDR拟在全球范围内进行发售,拟面向合格国际投资者及其他符合相关规定的投资者发行。

(九)募集资金规模及用途

公司本次发行GDR的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450,000.00万元(或等值外币),本次募集资金总额在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将用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序号项目名称投资总额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
1美国1GW高效组件项目49,926.4549,926.45
2山西二期14GW一体化生产基地建设项目464,125.40274,073.55
2-1山西二期14GW高效组件一体化生产线项目94,543.0855,829.22
2-2山西二期14GW切片与高效电池片一体化生产线项目246,529.85145,579.86
2-3山西二期14GW单晶拉棒切方一体化生产线项目123,052.4772,664.47
3补充流动资金或偿还银行借款126,000.00126,000.00
合计640,051.85450,000.00

本次发行GDR的募集资金到位后,如实际募集资金净额少于上述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公司董事会及其获授权人士将根据实际募集资金净额,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在上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范围内,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度以及资金需求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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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情况,调整并最终决定募集资金的具体投资项目、优先顺序及各项目的具体投资额,募集资金不足部分由公司以自有资金或通过其他融资方式解决。本次发行GDR的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公司可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情况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之后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置换。

若本次募集资金总额因监管政策变化或发行注册及备案文件的要求予以调整的,则届时将相应调整。

(十)GDR与基础证券A股股票的转换限制期

本次发行的GDR可以在符合境内外监管要求的情况下,与基础证券A股股票进行转换。根据《业务监管规定》的要求,本次发行的GDR自上市之日起120日内不得转换为境内A股股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认购的GDR自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证券监管机构对本次发行证券的限售期有最新规定、监管意见或审核要求的,公司将根据最新规定、监管意见或审核要求等对限售期进行相应的调整。

为保持GDR流动性及两地市场价格稳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根据届时境内外市场情况及公司实际情况,确定设置转换限制期相关事宜。

(十一)滚存利润分配安排

鉴于公司拟发行GDR并申请在法兰克福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为平衡公司新老股东的利益,在扣除公司于本次发行上市前根据中国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拟分配股利(如有)后,本次发行上市前公司的滚存利润拟由本次发行上市后的新老股东共同享有。

(十二)承销方式

本次发行的GDR以承销团通过簿记建档后国际发售的方式进行承销。

(十三)本次发行决议的有效期

本次发行的决议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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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保荐代表人、协办人及项目组其他成员情况、联系地址、电话和其他通讯方式

(一)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保荐代表人

陈昶先生:保荐代表人,硕士研究生学历,现任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业务管理委员会总监,曾主持或参与的项目有:通用股份、祥和实业、晶科科技、晶科能源、通灵股份、宇邦新材等IPO项目;明冠新材、高测股份、红豆股份、通用股份、海通证券、海优新材等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晶科能源、海优新材、晶科科技等可转债项目;晶科科技、世纪金源等公司债项目,无作为保荐代表人现在尽职推荐的项目,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张世举先生:保荐代表人,硕士研究生学历,现任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业务管理委员会执行总经理,曾主持或参与的项目有:联明股份、通用股份、润建通信、晶科科技、晶科能源、通灵股份、宇邦新材等IPO项目;红豆股份、厦门信达、通用股份、海通证券、蔚蓝锂芯、明冠新材、东方日升、高测股份、海优新材等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宇邦新材、晶科能源、海优新材、晶科科技等可转债项目;晶科科技、世纪金源等公司债项目,作为保荐代表人现在尽职推荐的项目有:江苏昆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项目、道生天合材料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项目,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二)本次证券发行上市项目协办人

任云涛先生:硕士研究生学历,现任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业务管理委员会副总裁,曾主持或参与的项目有:晶科科技首次公开发行、品渥食品首次公开发行、通用股份非公开、海通证券非公开等项目,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三)本次证券发行上市项目组其他成员

杨传霄先生:硕士研究生学历,现任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业务管理委员会高级副总裁,曾主持或参与的项目有:晶科能源IPO项目;晶科能源、晶科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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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海优新材等可转债项目;东方日升、北信源、锡业股份、蔚蓝锂芯等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晶科科技、宝新能源等公司债项目;云南白药重大资产重组收购方新华都财务顾问、华绍文化新三板挂牌等项目,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张马克先生:硕士研究生学历,现任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业务管理委员会高级经理,曾主持或参与的项目有:宇邦新材IPO项目,明冠新材、高测股份等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晶科能源、宇邦新材等可转债项目,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卢逾昔先生:硕士研究生学历,现任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业务管理委员会高级经理,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郑之杰先生:硕士研究生学历,现任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业务管理委员会经理,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四)联系地址、电话和其他通讯方式

保荐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528号上海证券大厦北塔2206室
邮编:200120
联系电话:021-68824278
传真:021-68801551

四、关于保荐人是否存在可能影响公正履行保荐职责情形的说明

(一)保荐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截至2024年9月30日,保荐人衍生品交易部持有发行人股票373,332股,中信建投证券全资子公司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持有发行人股票10,800,000股,合计持有发行人股票11,173,332股,占发行人总股本的比例为0.11%,此外,中信建投证券全资子公司中信建投(国际)金融控股有限公司持有发行人间接控股股东晶科能源控股(股票代码:JKS)股票6,450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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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上述情况外,保荐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保荐人已制定并执行信息隔离管理制度,保荐人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情形不影响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公正履行保荐职责,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不存在对其公正履行保荐职责可能产生影响的事项。

(二)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持有保荐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三)保荐人的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拥有发行人权益、在发行人任职等情况

(四)保荐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相互提供担保或者融资等情况

(五)除上述情形之外,保荐人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

基于上述事实,本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不存在对其公正履行保荐职责可能产生影响的事项。

五、保荐人按照有关规定应当承诺的事项

保荐人已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相关规定,对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充分了解发行人经营状况及其面临的风险和问题,履行了相应的内部审核程序。通过尽职调查和对申请文件的审慎核查,中信建投证券作出以下承诺:

(一)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有关证券发行上市的相关规定;

(二)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及其董事在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中表达意见的依据充分合理;

(四)有充分理由确信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与证券服务机构发表的意见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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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保证所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及本保荐人的相关人员已勤勉尽责,对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

(六)保证上市保荐书、与履行保荐职责有关的其他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七)保证对发行人提供的专业服务和出具的专业意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行业规范;

(八)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依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采取的监管措施;

(九)中国证监会、上交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中信建投证券承诺,将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上交所对推荐证券上市的规定,自愿接受上交所的自律监管。

六、保荐人关于发行人是否已就本次证券发行上市履行了《公司法》《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决策程序的说明

(一)本次证券发行履行的决策程序

2024年10月18日,发行人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发行全球存托凭证并在法兰克福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议案》《关于公司发行全球存托凭证并在法兰克福证券交易所上市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境外发行全球存托凭证新增境内基础A股股份发行预案的议案》《关于公司境外发行全球存托凭证新增境内基础A股股份发行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境外发行全球存托凭证新增境内基础A股股份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境外发行全球存托凭证新增境内基础A股股份摊薄即期回报与公司采取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并同意将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提交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2024年11月6日,发行人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发行全球存托凭证并在法兰克福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议案》《关于公司发行全球存托凭证并在法兰克福证券交易所上市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境外发行全球存托凭证新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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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基础A股股份发行预案的议案》《关于公司境外发行全球存托凭证新增境内基础A股股份发行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境外发行全球存托凭证新增境内基础A股股份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境外发行全球存托凭证新增境内基础A股股份摊薄即期回报与公司采取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及新增境内基础股份相关的议案。发行人已就本次证券发行履行了《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决策程序。

(二)本次证券发行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1、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发行人本次新增境内基础A股股份与其已发行上市的股份相同,均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本次发行每股发行条件和发行价格相同,所有认购对象均以相同价格认购,符合该条“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的规定。

经核查,本保荐人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2、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

本次发行价格将在充分考虑公司现有股东利益、投资者接受能力以及发行风险等情况下,根据国际惯例和《业务监管规定》等相关监管要求,综合考虑订单需求和簿记建档结果,根据发行时境内外资本市场情况确定。

本次发行价格按照GDR与A股股票转换率计算后的金额原则上将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基础股票收盘价均价的90%,法律法规或有权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符合该条“股票发行价格可以按票面金额,也可以超过票面金额,但不得低于票面金额”的要求。

经核查,本保荐人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

3、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

发行人本次发行方案已经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符合该条“公司发行新股,股东大会作出决议”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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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核查,本保荐人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

4、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第九条、第十二条的规定

发行人本次发行未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发行证券,符合《证券法》第九条第三款的规定。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中“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应当符合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条件,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规定,具体情况参见本节之“(三)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及《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的相关规定”。综上,本保荐人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股票的实施符合《公司法》及《证券法》有关规定。

(三)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及《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的相关规定

本保荐人通过尽职调查,对照《注册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了逐项核查,经核查后认为:发行人本次境外发行全球存托凭证新增境内基础A股股份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具体查证过程及事实依据的具体情况如下:

1、发行人不存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中不得发行证券的情形

本保荐人按照《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的要求对本次发行是否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进行了尽职调查,查证过程包括但不限于:核查了发行人报告期内的审计报告、定期报告及其他公告文件;查阅了报告期内重大购销合同、现金分红等资料;核查了发行人人员、资产、财务、机构和业务独立情况;核查了发行人相关三会决议和内部机构规章制度;核查了发行人本次的发行申请文件;核查发行人承诺履行情况;取得发行人相关主管部门的证明文件;对发行人及其主要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网络搜索;核查了发行人及其主要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相关承诺函等。

经核查,发行人不存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具体如下:

(1)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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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最近一年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在重大方面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或者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且保留意见所涉及事项对上市公司的重大不利影响尚未消除。本次发行涉及重大资产重组的除外;

(3)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一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4)上市公司或者其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5)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6)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2、发行人募集资金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相关规定

本保荐人按照《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的要求对本次发行是否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进行了尽职调查,核查过程包括但不限于:核查了发行人前次募集资金以来历次公告文件、前次证券发行相关信息披露文件;取得发行人出具的《晶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及会计师出具的《晶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天健审〔2024〕10509号),核查了前次募集资金使用进度和效益;核查了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董事会和股东大会会议文件、相关项目备案文件等资料;就发行人未来业务发展目标和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前景,向发行人进行了了解;通过调查了解政府产业政策、行业发展趋势、有关产品的市场容量等信息,对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市场前景、盈利前景进行了独立判断;核查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是否会增加新的关联交易、产生同业竞争。

经核查,发行人募集资金使用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相关规定,具体如下: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2)除金融类企业外,本次募集资金使用不得为持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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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募集资金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4)科创板上市公司发行股票募集的资金应当投资于科技创新领域的业务。

3、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八十七条的相关规定

本保荐人按照《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的要求对本次发行是否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八十七条进行了尽职调查,查证过程包括但不限于:核查了发行人关于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公告文件;核查了发行人本次证券发行的董事会和股东会决议文件。

经核查,本次发行前后,发行人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不会发生变化,不会导致发行人控制权发生变化,不适用《注册管理办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

4、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四十条及《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第四点适用意见的相关规定

经核查,公司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四十条、《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第四点关于“理性融资、合理确定融资规模”的相关规定,具体如下:

(1)发行人本次发行GDR所代表的新增基础证券A股股票不超过本次发行前总股本的10%。发行比例符合“上市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拟发行的股份数量原则上不得超过本次发行前总股本的百分之三十”的相关要求。

(2)公司最近五年募集资金情况包括2022年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和2023年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根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验资报告》(天健验〔2022〕28号),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于2022年1月21日到位。本次发行的相关议案于2024年10月18日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距该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日超过18个月,公司于2023年4月完成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融资,该融资品种不适用上述18个月时间间隔限制。本次发行间隔符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第四点的规定。

(3)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重组情形,不存在重组导致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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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公司本次发行在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用于“美国1GW高效组件项目”“山西二期14GW一体化生产基地建设项目”和“补充流动资金或偿还银行借款”。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向与公司现有主营业务联系紧密,将以现有光伏产品主营业务及相关的核心技术为基础,扩大产能,完善全球化布局;同时,通过加强研发投入、推动数字化升级,全方位提升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发行人已在募集说明书中充分披露科研水平、科研人员、科研资金投入等相关信息。

综上,保荐人认为本次证券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四)本次发行符合《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管理试行办法》的相关规定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公司章程并经保荐人查验,发行人依照《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章程,符合《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管理试行办法》第六条的规定。

经核查,发行人已经制定了相关的保密和档案管理制度,采取了必要措施落实保密责任,符合《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管理试行办法》第七条的规定。

经核查,发行人不存在《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管理试行办法》第八条的情形,具体如下:

1、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明确禁止上市融资的;

2、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审查认定,境外发行上市可能危害国家安全的;

3、境内企业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3年内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的;

4、境内企业因涉嫌犯罪或者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正在被依法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5、控股股东或者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持有的股权存在重大权属纠纷的。

经核查,根据发行人股东会通过的本次发行方案,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对象为合格国际投资者及其他符合相关规定的投资者,属于境外投资者,符合《境外发行管理试行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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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第十条的规定。

综上,保荐人认为本次证券发行符合《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管理试行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五)本次发行符合《业务监管规定》的相关规定

1、发行人不存在《业务监管规定》第三十五条规定的不得在境外发行存托凭证情形

经核查,发行人不存在《业务监管规定》第三十五条规定的不得在境外发行存托凭证情形,具体如下:

(1)本次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上市公司的权益被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严重损害且尚未消除;

(3)上市公司及其附属公司违规对外提供担保且尚未解除;

(4)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最36个月内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或者最近12个月内受到过境内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5)上市公司或者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6)最近一年及一期财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所涉及事项的重大影响已经消除或者本次发行涉及重大重组的除外;

(7)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2、本次发行符合《业务监管规定》第三十六条的相关规定

经核查,本次发行价格按照GDR与A股股票转换率计算后的金额原则上将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基础股票收盘价均价的90%,法律法规或有权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符合《业务监管规定》第三十六条的规定。

3、本次发行符合《业务监管规定》第三十七条、第四十条的相关规定

经核查,发行人将按照《业务监管规定》等境内外相关监管要求,并参照国际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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惯例建立本次发行GDR的存托机制。此外,发行人将按照上交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规定办理GDR对应的新增A股股票上市和登记存管。据此,本次发行符合《业务监管规定》第三十七条、第四十条之规定。

4、本次发行符合《业务监管规定》第三十八条的相关规定

经核查,本次发行的GDR可以在符合境内外监管要求的情况下,与基础证券A股股票进行转换。本次发行的GDR自上市之日起120日内不得转换为境内A股股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认购的GDR自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公司本次发行的GDR在存续期内的份额数量所对应的基础股票数量不超过中国证监会批复的数量上限,因公司送股、股份分拆或者合并、转换率调整等原因导致GDR增加或者减少的,数量上限相应调整。因此,本次发行方案符合《业务监管规定》第三十八条的规定。

5、本次发行符合《业务监管规定》第四十三条的相关规定

发行人将严格遵守《业务监管规定》对投资者的相关要求。本次发行后,公司不会因本次发行出现“单个境外投资者持有单一境内上市公司权益的比例超过该公司股份总数10%;境外投资者持有单一境内上市公司A股权益的比例合计超过该公司股份总数的30%”的情形,发行比例符合《业务监管规定》第四十三条的规定。

(六)本次发行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的相关规定

本次GDR发行上市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董事会将持续监督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专项存储、保障募集资金用于指定的用途、定期对募集资金进行内部审计、配合监管银行和保荐机构对募集资金使用的检查和监督,以保证募集资金合理规范使用。因此,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使用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的相关规定。

(七)本次发行符合《存托凭证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

截至本上市保荐书出具日,公司上市已满一年,且不存在重组上市的情形。截至2024年9月30日,公司前120个交易日按股票收盘价计算的A股平均市值为744.56亿元,超过200亿元人民币。本次发行符合《存托凭证暂行办法》第一百零五条的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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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

(八)关于发行人落实《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有关事项的核查意见根据《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的要求,发行人已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以及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境外发行全球存托凭证新增境内基础A股股份摊薄即期回报与公司采取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发行人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出具承诺:

(1)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承诺将积极促使由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承诺如公司未来制定、修改股权激励方案,本人将积极促使未来股权激励方案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自本承诺出具日后至公司本次发行实施完毕前,若证券监管部门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证券监管部门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证券监管部门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7)本人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的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相应法律责任。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已出具承诺:

(1)本机构/本人承诺不越权干预上市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会侵占公司利益。

(2)本承诺出具日后至公司本次发行实施完毕前,若证券监管部门作出关于填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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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证券监管部门该等规定时,本机构/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证券监管部门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3)本机构/本人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机构/本人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机构/本人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损失的,同意根据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发行人所预计的即期回报摊薄情况合理,填补即期回报措施及相关承诺主体的承诺事项符合《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亦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意见》中关于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精神。

七、保荐人关于发行人是否符合板块定位及国家产业政策所作出的专业判断以及相应理由和依据,以及保荐人的核查内容和核查过程

(一)关于发行人板块定位及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定位情况

公司主要从事太阳能光伏组件、电池片、硅片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以及光伏技术的应用和产业化。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公司所属行业为“光伏设备及元器件制造”,行业代码为“C3825”。根据《中国上市公司协会上市公司行业统计分类指引》,公司所属行业为“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行业代码为“CH38”。

光伏行业是具有发展潜力的产业,也是具有战略意义的新能源产业。近几年来,我国发布了一系列的法律及行政法规、产业政策以促进光伏行业的健康发展,主要如下:

序号法规/政策名称颁布部门发布时间相关内容
1《关于加快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经济体系的指导意见》国务院2021年2月2日推动能源体系绿色低碳转型。坚持节能优先,完善能源消费总量和强度双控制度。提升可再生能源利用比例,大力推动风电、光伏发电发展,因地制宜发展水能、地热能、海洋能、氢能、生物质能、光热发电。加快大容量储能技术研发推广,提升电网汇集和外送能力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全国人大2021年3月12日推进能源革命,建设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能源体系,提高能源供给保障能力。加快发展非化石能源,坚持集中式和分布式并举,大力提升风电、光伏发电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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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法规/政策名称颁布部门发布时间相关内容
3《关于鼓励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自建或购买调峰能力增加并网规模的通知》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2021年7月29日为努力实现应对气候变化自主贡献目标,促进风电、太阳能发电等可再生能源大力发展和充分消纳,依据可再生能源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按照能源产供储销体系建设和可再生能源消纳的相关要求,在电网企业承担可再生能源保障性并网责任的基础上,鼓励发电企业通过自建或购买调峰储能能力的方式,增加可再生能源发电装机并网规模
4《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见》中共中央、国务院2021年9月22日把碳达峰、碳中和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以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为引领,以能源绿色低碳发展为关键,加快形成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产业结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空间格局,坚定不移走生态优先、绿色低碳的高质量发展道路,确保如期实现碳达峰、碳中和。
5《关于印发“十四五”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的通知》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国家财政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农村部、中国气象局、国家林业和草原局2021年10月21日2035年,我国将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碳排放达峰后稳中有降,在2030年非化石能源消费占比达到25%左右和风电、太阳能发电总装机容量达到12亿千瓦以上的基础上,上述指标均进一步提高。可再生能源加速替代化石能源,新型电力系统取得实质性成效,可再生能源产业竞争力进一步巩固提升,基本建成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能源体系
6《“十四五”能源领域科技创新规划》国家能源局、科技技术部2021年11月29日聚焦大规模高比例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研发更高效、更经济、更可靠的水能、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地热能以及海洋能等可再生能源先进发电及综合利用技术,支撑可再生能源产业高质量开发利用;攻克高效氢气制备、储运、加注和燃料电池关键技术,推动氢能与可再生能源融合发展
7《加快农村能源转型发展助力乡村振兴的实施意见》国家能源局、农业农村部、国家乡村振兴局2021年12月29日到2025年,建成一批农村能源绿色低碳试点,风电、太阳能、生物质能、地热能等占农村能源的比重持续提升,农村电网保障能力进一步增强,分布式可再生能源发展壮大,绿色低碳新模式新业态得到广泛应用,新能源产业成为农村经济的重要补充和农民增收的重要渠道,绿色、多元的农村能源体系加快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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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法规/政策名称颁布部门发布时间相关内容
8《“十四五”新型储能发展实施方案》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2022年1月29日到2025年,新型储能由商业化初期步入规模化发展阶段,具备大规模商业化应用条件。新型储能技术创新能力显著提高,核心技术装备自主可控水平大幅提升,标准体系基本完善,产业体系日趋完备,市场环境和商业模式基本成熟
9《2022年能源工作指导意见》国家能源局2022年3月17日加大力度规划建设以大型风光基地为基础、以其周边清洁高效先进节能的煤电为支撑、以稳定安全可靠的特高压输变电线路为载体的新能源供给消纳体系。优化近海风电布局,开展深远海风电建设示范,稳妥推动海上风电基地建设。积极推进水风光互补基地建设。继续实施整县屋顶分布式光伏开发建设,加强实施情况监管
10《关于促进新时代新能源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2022年5月14日在具备条件的工业企业、工业园区,加快发展分布式光伏、分散式风电等新能源项目,支持工业绿色微电网和源网荷储一体化项目建设,推进多能互补高效利用,开展新能源电力直供电试点,提高终端用能的新能源电力比重。推动太阳能与建筑深度融合发展。完善光伏建筑一体化应用技术体系,壮大光伏电力生产型消费者群体
11《财政支持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见》国家财政部2022年5月25日优化清洁能源支持政策,大力支持可再生能源高比例应用,推动构建新能源占比逐渐提高的新型电力系统。支持光伏、风电、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以及出力平稳的新能源替代化石能源。
12《关于促进光伏产业链供应链协同发展的通知》工业和信息化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能源局2022年8月24日围绕碳达峰碳中和战略目标,科学规划和管理本地区光伏产业发展,积极稳妥有序推进全国光伏市场建设。统筹发展和安全,强化规范和标准引领,根据产业链各环节发展特点合理引导上下游建设扩张节奏,优化产业区域布局,避免产业趋同、恶性竞争和市场垄断。优化营商环境,规范市场秩序,支持各类市场主体平等参与市场竞争,引导各类资本根据双碳目标合理参与光伏产业
13《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促进光伏产业链健康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2022年9月13日多措并举保障多晶硅合理产量,创造条件支持多晶硅先进产能按期达产,鼓励多晶硅企业合理控制产品价格水平,充分保障多晶硅生产企业电力需求,鼓励光伏产业制造环节加大绿电消纳,完善产业链综合支持措施,加强行业监管,合理引导行业预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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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法规/政策名称颁布部门发布时间相关内容
14《关于开展第三批智能光伏试点示范活动的通知》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农业农村部、国家能源局2022年11月11日支持培育一批智能光伏示范企业,包括能够提供先进、成熟的智能光伏产品、服务、系统平台或整体解决方案的企业。 支持建设一批智能光伏示范项目,包括应用智能光伏产品,融合运用5G通信、大数据、工业互联网、人工智能等新一代信息技术,为用户提供智能光伏服务的项目
15《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六部门关于推动能源电子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工业和信息化部、教育部、科学技术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保监会、国家能源局2023年1月3日依托我国光伏、锂离子电池等产业竞争优势,从供给侧入手、在制造端发力、以硬科技为导向、以产业化为目标,加快推动能源电子各领域技术突破和产品供给能力提升。为统筹推动现代信息和能源技术、光伏和储能等深度融合,《指导意见》提出三大专项行动,分别侧重发挥太阳能光伏作为新能源生产主力军、新型储能产品作为新能源系统压舱石、关键信息技术作为新能源前进发动机的作用
16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2023年能源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家能源局2023年4月6日深入推进能源绿色低碳转型:巩固风电光伏产业发展优势,持续扩大清洁低碳能源供应,积极推动生产生活用能低碳化清洁化,供需两侧协同发力巩固拓展绿色低碳转型强劲势头。 大力推进分散式陆上风电和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设。推动绿证核发全覆盖,做好与碳交易的衔接,完善基于绿证的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机制,科学设置各省(区、市)的消纳责任权重,全年风电、光伏装机增加1.6亿千瓦左右
17关于推动未来产业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工业和信息化部、教育部、科技部、交通运输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务院国资委、中国科学院2024年1月18日加快建设以沙漠、戈壁、荒漠为重点的大型风电光伏基地;到2025年底,全国非化石能源发电量占比达到39%左右
182024-2025年节能降碳行动方案国务院2024年5月23日重点推进未来制造、未来信息、未来材料、未来能源、未来空间和未来健康六大方向产业发展;研发新型晶硅太阳能电池、薄膜太阳能电池等高效太阳能电池及相关电子专用设备,加快发展新型储能,推动能源电子产业融合升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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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法规/政策名称颁布部门发布时间相关内容
19关于加快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的意见中共中央、国务院2024年7月31日稳妥推进能源绿色低碳转型;大力发展非化石能源,加快西北风电光伏等清洁能源基地建设,积极发展分布式光伏;到2030年,非化石能源消费比重提高到25%左右;加快构建新型电力系统

(二)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公司本次发行GDR的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450,000.00万元(或等值外币),本次募集资金总额在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将用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序号项目名称投资总额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
1美国1GW高效组件项目49,926.4549,926.45
2山西二期14GW一体化生产基地建设项目464,125.40274,073.55
2-1山西二期14GW高效组件一体化生产线项目94,543.0855,829.22
2-2山西二期14GW切片与高效电池片一体化生产线项目246,529.85145,579.86
2-3山西二期14GW单晶拉棒切方一体化生产线项目123,052.4772,664.47
3补充流动资金或偿还银行借款126,000.00126,000.00
合计640,051.85450,000.00

本次发行GDR的募集资金到位后,如实际募集资金净额少于上述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公司董事会及其获授权人士将根据实际募集资金净额,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在上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范围内,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度以及资金需求等实际情况,调整并最终决定募集资金的具体投资项目、优先顺序及各项目的具体投资额,募集资金不足部分由公司以自有资金或通过其他融资方式解决。本次发行GDR的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公司可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情况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之后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置换。

若本次募集资金总额因监管政策变化或发行注册及备案文件的要求予以调整的,则届时将相应调整。

本次募集资金投向于N型技术的产业化及高效光伏产品制造,光伏行业属于国家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及其附件《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中规定的“六、新能源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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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能/(一)可再生清洁能源/1.太阳能(太阳能光伏发电技术)”领域;属于国家发改委发布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产品和服务指导目录(2016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17年第1号)中规定的“6新能源产业/6.3太阳能产业/6.3.1太阳能产品(光伏电池及组件)”产业;属于国家统计局发布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2018)》(国家统计局令第23号)划分的“六、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表/6.3.1太阳能设备和生产装备制造”;属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中划分的“新能源领域/高效光电光热行业”。

综上,公司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向围绕科技创新领域开展,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

(三)保荐人核查情况

1、核查程序

(1)查阅发行人工商登记经营范围,查阅《中国上市公司协会上市公司行业统计分类指引》《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2018)》等行业分类指引;

(2)查阅国家相关行业政策、行业法律法规、发行人所在行业的研究报告以及同行业可比公司资料,了解发行人所属行业领域和可比公司行业分类情况;

(3)调查发行人拥有的专利权证书等,分析发行人主要产品的核心技术、研发优势,与同行业上市公司技术发展水平的对比情况;

(4)查阅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2、核查结论

(1)发行人立足于新能源、新材料领域,主营产品为光伏组件,所处行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导向,符合科创板块定位;

(2)发行人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向围绕科技创新领域开展,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八、持续督导期间的工作安排

事项安排
(一)持续督导事项在本次发行结束当年的剩余时间及以后2个完整会计年度内对发行人进行持续督导
督导发行人履行有关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信守承诺和信息披露1、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确信上市公司向交易所提交的文件不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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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安排
等义务,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事前审阅(或在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五个交易日内,完成对有关文件的审阅工作),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予以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及时向交易所报告; 3、关注公共传媒关于上市公司的报道,及时针对市场传闻进行核查。经核查后发现上市公司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与披露的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及时督促上市公司如实披露或予以澄清;上市公司不予披露或澄清的,及时向交易所报告。
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发行人资源的制度1、督导发行人遵守《公司章程》及有关决策制度规定; 2、参加董事会和股东大会重大事项的决策过程; 3、建立重大财务活动的通报制度; 4、若有大股东、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发行人资源的行为,及时向中国证监会、交易所报告,并发表声明。
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发行人利益的内控制度1、督导发行人依据《公司章程》进一步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制订完善的分权管理和授权经营制度; 2、督导发行人建立对高管人员的监管机制,完善高管人员的薪酬体系; 3、对高管人员的故意违法违规的行为,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并发表声明。
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并对关联交易发表意见1、督导发行人进一步完善关联交易的决策制度,根据实际情况对关联交易决策权力和程序做出相应的规定; 2、督导发行人遵守《公司章程》中有关关联股东和关联董事回避的规定; 3、督导发行人严格履行信息披露制度,及时公告关联交易事项; 4、督导发行人采取减少关联交易的措施。
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1、督导发行人严格按照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 2、要求发行人定期通报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3、因不可抗力致使募集资金运用出现异常或未能履行承诺的,督导发行人及时进行公告; 4、对确因市场等客观条件发生变化而需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督导发行人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变更,关注发行人变更的比例,并督导发行人及时公告。
持续关注发行人为他人提供担保等事项,并发表意见1、督导发行人严格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对外担保的决策程序; 2、督导发行人严格履行信息披露制度,及时公告对外担保事项; 3、对发行人违规提供对外担保的行为,及时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发表声明。
(二)保荐协议对保荐人的权利、履行持续督导职责的其他主要约定1、提醒并督导发行人根据约定及时通报有关信息; 2、根据有关规定,对发行人违法违规行为事项发表公开声明。
(三)发行人和其他中介机构配合保荐人履行保荐职责的相关约定1、督促发行人和其他中介机构配合保荐人履行保荐职责的相关约定; 2、对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意见存在疑义的,督促中介机构做出解释或出具依据。
(四)其他安排在保荐期间与发行人及时有效沟通,督导发行人更好地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公司章程》《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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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保荐人关于本项目的推荐结论

本次发行上市申请符合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的相关规定。保荐人已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相关规定,对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充分了解发行人经营状况及其面临的风险和问题,履行了相应的内部审核程序并具备相应的保荐工作底稿支持。

保荐人认为:本次晶科能源境外发行全球存托凭证新增境内基础A股股份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有关规定;中信建投证券同意作为晶科能源本次境外发行全球存托凭证新增境内基础A股股份的保荐人,并承担保荐人的相应责任。

(以下无正文)

3-2-41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晶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发行全球存托凭证新增境内基础A股股份之上市保荐书》之签字盖章页)

项目协办人签名:

任云涛

保荐代表人签名:

陈 昶 张世举

内核负责人签名:

张耀坤

保荐业务负责人签名:

刘乃生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签名:

王常青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