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普云: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88228 证券简称:开普云 公告编号:2023-073
开普云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被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3年12月20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23号量子银座7层公司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特别表决权股东、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表决权数量的情况:
1、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 7 |
普通股股东人数 | 7 |
2、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的表决权数量 | 39,704,678 |
普通股股东所持有表决权数量 | 39,704,678 |
3、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数量占公司表决权数量的比例(%) | 58.8059 |
普通股股东所持有表决权数量占公司表决权数量的比例(%) | 58.8059 |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1、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2、召集与主持情况: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长汪敏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以及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开普云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8人,出席8人;
2、 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 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本次会议;部分高管列席本次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3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
普通股 | 39,694,666 | 99.9748 | 10,012 | 0.0252 | 0 | 0.0000 |
2、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3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
普通股 | 39,694,666 | 99.9748 | 10,012 | 0.0252 | 0 | 0.0000 |
3、 议案名称: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3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
普通股 | 39,694,666 | 99.9748 | 10,012 | 0.0252 | 0 | 0.0000 |
4、 议案名称:关于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
普通股 | 39,700,678 | 99.9899 | 4,000 | 0.0101 | 0 | 0.0000 |
(二) 涉及重大事项,应说明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议案 序号 | 议案名称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
1 | 关于公司《2023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 2,133,866 | 99.5330 | 10,012 | 0.4670 | 0 | 0.00 |
2 | 关于公司《2023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 2,133,866 | 99.5330 | 10,012 | 0.4670 | 0 | 0.00 |
3 |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3年第二期 | 2,133,866 | 99.5330 | 10,012 | 0.4670 | 0 | 0.00 |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 |||||||
4 | 关于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 2,139,878 | 99.8134 | 4,000 | 0.1866 | 0 | 0.0000 |
(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议案1、2、3为特别决议议案,均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1、2、3、4对中小投资者进行了单独计票。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律师:谢道铕、崔啸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及出席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开普云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