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达股份:华英证券:关于隆达股份2022年度持续督导工作现场检查报告

http://ddx.gubit.cn  2023-05-13  隆达股份(688231)公司公告

华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江苏隆达超合金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持续督导工作现场检查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

华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英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江苏隆达超合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隆达股份”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隆达股份2022年度的规范运作情况进行了现场检查,就现场检查的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本次现场检查的基本情况

2023年2月13日至2月14日、2023年3月8日至3月10日,2023年4月20日、2023年5月8日,华英证券现场检查人员苏锦华、金城、汤子豪、崔文俊、袁炜琛通过查阅资料、实地调研等方式对隆达股份2022年度(以下简称“检查期”)的有关情况进行了现场检查,检查的内容包括:(一)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情况;(二)信息披露情况;(三)公司的独立性以及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四)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五)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情况;(六)经营状况;(七)保荐机构认为应予以现场检查的其他事项。

二、对现场检查事项逐项发表的意见

(一)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情况

保荐机构查阅了隆达股份的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等公司治理和内控制度,查阅了隆达股份在检查期的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材料,检查了公司内控制度的执行情况。

经检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了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等公司治理和

内控制度,明确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权责范围和工作程序,公司依据上述规章制度规范公司日常的经营和管理活动。截至现场检查之日,公司制订的各项内部控制制度合理并得到了有效执行。

(二)信息披露情况

保荐机构查阅了隆达股份检查期在指定渠道公告的信息披露文件,检查了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并与公司三会文件、会议记录对比和分析。

经检查,保荐机构认为:截至现场检查之日,隆达股份信息披露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

(三)公司的独立性以及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

保荐机构查阅了隆达股份的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制度性文件,查阅了隆达股份检查期的信息披露文件,查阅了公司与关联方交易、往来的资料。

经检查,保荐机构认为:截至现场检查之日,隆达股份资产完整,人员、机构、业务和财务保持独立,不存在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

(四)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保荐机构查阅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获取了募集资金专户对账单并与募集资金使用台账比对,查阅了大额募集资金支出的合同、凭证等资料。

经检查,保荐机构认为:隆达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已全部存放至募集资金专户,并与专户开立银行及保荐机构签署了募集资金监管协议;截至现场检查之日,隆达股份对募集资金的使用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五)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情况

保荐机构查阅了隆达股份的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对外担保管理办法等制度性文件,查阅了隆达股份在检查期的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材料。

经检查,保荐机构认为:截至现场检查之日,隆达股份发生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和审议程序,相关行为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和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经营状况

保荐机构查阅了隆达股份2022年三季度报告、2022年度业绩快报以及相关财务、业务资料。

经检查,保荐机构认为:检查期内,隆达股份经营模式和经营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公司治理和经营管理状况正常。根据2022年度业绩快报显示,隆达股份2022年度营业总收入及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均较上年度有所增长。

(七)保荐机构认为应予以现场检查的其他事项

三、提请上市公司注意的事项及建议

保荐机构已提请隆达股份关注材料研发及产品牌号验证进度对公司未来业绩的影响,关注原材料价格波动对毛利率的影响,关注募投项目的实施情况等。

四、是否存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本次现场检查未发现隆达股份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相关规则规定的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五、上市公司及其他中介机构的配合情况

本次现场检查中,上市公司积极配合并提供所需文件资料,为本次现场检查提供了必要的支持。

本次现场检查为保荐机构独立进行,未安排其他中介机构配合工作。

六、本次现场检查的结论

通过现场检查,保荐机构认为:检查期内,隆达股份在公司治理、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独立性、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募集资金运用等重要方面的运作符合《证券发行

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相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以下无正文)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