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卓航科: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湖北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查股网  2023-11-18  超卓航科(688237)公司公告

湖北超卓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湖北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湖北超卓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超卓航科)于2023年11月17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以下简称“湖北证监局”)出具的《湖北证监局关于对湖北超卓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李光平、李羿含、王诗文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3〕48 号)(以下简称“警示函”),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的具体内容

“湖北超卓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李光平、李羿含、王诗文:

经查,湖北超卓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超卓航科或公司)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2023年3月30日,超卓航科通过全资子公司上海超卓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超卓)。将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6,000万元存入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城北支行(以下简称招行南京城北支行),其中5.995万元在未经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下被作为相关票据的保证金,存在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违规。

2023年8月16日,超卓航科在《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中,将实际存放于招行南京城北支行的6,000万元募集资金,披露为购买了浙商银行5,995万元的结构性存款,未真实反映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存在信息披露不真实。

2023年10月7日,5,995万元票据保证金被划出上海超卓账户,用于银行承兑汇票支付。上述事项可能导致公司发生重大损失,直至2023年11月4日,

公司才发布《关于部分银行存款被划转的风险提示性公告》披露上述情况,存在信息披露不及时。

超卓航科上述擅自改变资金用途的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15号)第六条的规定,信息披露不真实、不及时的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15号)第十条第一款以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九项、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李光平作为公司董事长兼财务总监、李羿含作为公司总经理、王诗文作为公司董事会秘书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湖北超卓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李光平、李羿含、王诗文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15号)第三条的规定,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维护募集资金安全,尽快采取措施挽回募集资金损失。同时,公司未严格遵守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相关规定,未及时披露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相关信息披露不真实、不及时,暴露出公司内部控制薄弱。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应充分吸取教训,针对信息披露的合规性、募集资金的安全性、内部控制的有效性等及时开展全面排查,强化内部管理,杜绝此类行为再次发生。中国证监会已启动立案调查,后期调查中如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将依法依规予以处罚。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情况说明

公司及相关人员高度重视警示函中指出的问题,将严格按照湖北证监局的要求,认真吸取教训并引以为戒,切实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市公司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学习,提升规范运作意识,提高公司治理水平,强化信息披露管理,避免类似问题再次发生,切实维护公司及广大投资者的利益,推动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经营管理活动,公司将继续严格按照相关监管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湖北超卓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1月18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