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卓航科: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中国证监会不予处罚的《结案通知书》的公告
湖北超卓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中国证监会不予处罚的《结案通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湖北超卓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超卓航科”)于2023年11月17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0052023028号),因公司涉嫌擅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等违法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调查。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11月8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湖北超卓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44)。2024年5月22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24]69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5月23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湖北超卓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40)
2024年10月12日,超卓航科、李光平先生、李羿含先生、王诗文先生和蒋祺先生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结案通知书》(结案字[2024]25号),内容如下:“经审理,我们认为,湖北超卓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涉案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的规定,但属初次违法,且公司实际控制人李光平、李羿含、王春晓自筹资金先行垫付相关被划转款项,并承诺承担未追回的款项部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我会决定对湖北超卓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李光平、李羿含、王诗文、蒋祺不予行政处罚,本案结案。”
特此公告。
湖北超卓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