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元生物: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和元生物技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和元生物技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通知于2024年2月2日以书面、电话方式发出,会议于2024年2月6日以现场结合通讯会议方式召开。会议应到监事3人,实到监事3人,会议由监事会主席高晓先生主持,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和元生物技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与会监事审议表决,形成的会议决议如下: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为了建立和完善劳动者与所有者的长效利益共建共享机制,吸引、激励和保留核心技术人才,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职工的凝聚力和公司核心竞争力,依据《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和元生物技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
1、公司不存在《指导意见》《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所禁止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
2、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内容及制定程序符合《公司法》《指导意见》《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审议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相关议案的决策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3、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拟定的持有人符合《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持有人条件,符合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规定的持有人的确定标准,其作为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本次员工持股计划遵循依法合规、自愿参与、风险自担的基本原则,亦不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
5、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有利于建立和完善劳动者与所有者的利益共享机制,改善公司治理水平,提高员工的凝聚力和公司竞争力,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公司长期、持续、健康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及全体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监事会一致同意公司实行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并同意将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有关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和元生物技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和元生物技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摘要》。
关联监事宋思杰先生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2票赞成,0票弃权,0票反对。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
为了规范和元生物技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充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吸引和保留优秀管理人才和业务骨干,提高员工的凝聚力和公司的竞争力,实现公司、股东和员工利益的一致性,促进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从而持续为股东带来更加高效的回报,公司依据《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
规则》《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了《和元生物技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和元生物技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关联监事宋思杰先生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2票赞成,0票弃权,0票反对。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和元生物技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4年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