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宇科技: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
贵州航宇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贵州航宇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贵州航宇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和《贵州航宇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贵州航宇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26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2022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决定先完成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发行事宜,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与《公司章程》规定进行利润分配,确保了公司再融资事项尽快落地,为公司可持续、健康发展提供了资金保障。同时,也保证了公司利润分配与再融资事项的推进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规定,符合公司全体股东利益和公司长远发展,有利于公司的正常经营和持续、稳定发展。
因此,我们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26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公司2022年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
二、《关于公司<2022年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2022年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进行管理,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公司所披露的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情况信息与实际情况一致,如实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
因此,我们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26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公司<2022年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
三、《关于公司续聘2023年年度外部审计机构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相
关业务职业资格,具有丰富的上市公司审计服务经验和能力,具备良好的职业操守和专业能力,在审计工作中勤勉尽责, 认真履行其审计职责,能够客观、公正地评价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存在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对独立性要求的情形。本次续聘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有利于保障公司审计工作质量和连续性,有利于保护上市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26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公司续聘2023年年度外部审计机构的议案》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
四、《关于公司非独立董事薪酬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此次薪酬方案的制定是据公司所处的行业的薪酬水平,结合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制定的,符合公司所处地区、行业的发展水平及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过程、表决程序合法、有效,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权益的情形,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因此,我们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26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公司非独立董事薪酬的议案》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
五、《关于公司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拟定独立董事津贴标准事项,符合公司所处地区、行业的发展水平及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审议本次独立董事津贴标准事项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26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公司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
六、《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议案是依据公司所处行业及地区的薪酬水平,充分考虑了公司所处行业、经营实际情况及高级管理人员具体工作能力及绩效,薪酬水平合理,有利于增强公司竞争力,符合公司可持续发展的战略,薪酬议案的制定、表决程序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26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
七、《关于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议案》的独立意见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出具的《2022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全面、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和运作的实际情况。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基本完善,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符合《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等其他相关规定。公司内部控制重点活动能够按公司内部控制各项制度的规定进行,对保持公司各项业务持续稳定发展,防范经营风险发挥了有效作用。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违反公司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的情形。因此,我们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26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议案》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
八、《关于预计公司及全资子公司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的独立意见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及全资子公司预计的日常关联交易均属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在生产经营中正常的购销往来,属于正常和必要的交易行为,符合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业务发展需要,有利于公司健康稳定发展。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与关联方的关联交易,不会对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本期以及未来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产生不利影响,符合公司《关联交易公允决策制度》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行为。公司及全资子公司相对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在业务、人员、资产、机构、财务等方面独立。上述日常关联交易不会影响公司及全资子公司的独立性,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主营业务不会因此类交易而对关联方形成依赖。同意《关于预计公司及全资子公司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九、《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办理相关事宜的议案》的内容符合《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贵州航宇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决议程序合法有效,本次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有利于公司可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26次会议审议的《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
权董事会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
十、《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申请2023年度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该授信是根据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实际情况及资金需求安排提出的,是为满足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业务发展和生产经营的需要,也是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整体业务发展需要,其风险可控,不会对公司及全资子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或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符合公司实际业务与战略发展需要。
因此,我们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26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申请2023年度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贾倞、龚辉、梁益龙
2023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