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宇科技: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贵州航宇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贵州航宇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和独立判断的原则,仔细审阅了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32次会议审议相关事项,现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调整2022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对2022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及授权,调整事由充分,调整程序合法,调整方法恰当,调整结果准确,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董事会关于调整2022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
二、关于向2022年第二期股权激励对象授予第一类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1、根据公司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2022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预留部分授予日为2023年7月31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2022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未发现公司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确定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中关于本次激励计划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均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股权激励对象条件,符合《2022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2022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的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激励约束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骨干员工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预留部分授予日为2023年7月31日,同意以34.72元/股的授予价格向26名激励对象合计授予30万股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
独立董事:贾倞、龚辉、梁益龙
2023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