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宇科技: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贵州航宇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核查意见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贵州航宇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核查意见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或“保荐人”)作为贵州航宇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航宇科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人,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相关规定,对航宇科技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4年7月22日出具的《关于同意贵州航宇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4]1069号)同意注册,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面值总额为66,700.00万元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期限6年,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元,发行数量6,670,000张,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667,000,000.00元,扣除相关发行费用不含税金额人民币9,872,028.30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657,127,971.70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24年8月27日全部到位,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2024年8月28日出具了(大信验字[2024]第32-00007号)《验资报告》。公司依照相关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管理,并与保荐人以及募集资金专户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四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基本情况
2025年1月3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22次会议及第五届监事会第19次会议,2025年1月23日公司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地点及实施方式并调整投资金额的议案》,变更后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 项目名称 | 投资总额 | 拟投入募集资金 |
1 | 航空、航天用大型环锻件精密制造产业园建设项目 | 52,349.36 | 46,700.00 |
2 | 补充流动资金 | 20,000.00 | 20,000.00 |
合计 | 72,349.36 | 66,700.00 |
三、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计划
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计划及项目的建设进度,公司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进度的前提下,为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财务成本,公司拟使用不超过人民币15,000万元(含本数)的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并且公司将随时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及需求情况及时归还至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仅限用于公司的业务拓展、日常经营等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不会通过直接或者间接安排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者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不会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审议程序及专项意见说明
(一)审议程序
公司于2025年2月21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23次会议及第五届监事会第20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及募集资金使用的情况下,使用不超过人民币15,000万元(含本数)的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该事项在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会审批。
公司履行的审批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监管部门的相关监管要求。
(二)监事会意见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用于业务拓展、日常经营等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财务费用,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因此监事会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15,000万元(含本数)的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并且公司将随时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及需求情况及时归还至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五、保荐人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及公司制度的规定。
综上,保荐人对公司本次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