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信至诚: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永信至诚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持续督导工作现场检查报告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永信至诚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持续督导工作现场检查报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2023年8月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作为正在履行永信至诚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信至诚”、“公司”)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机构,对公司2023年1月1日至本次现场检查期间(以下简称“本持续督导期间”)的规范运作情况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就现场检查的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本次现场检查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 |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保荐代表人 | 侯英刚、于松松 |
现场检查时间 | 2023年12月25日至28日 |
现场检查人员 | 侯英刚、李艳 |
现场检查内容 | 公司治理及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独立性、与关联方的资金往来、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及公司经营状况等。 |
现场检查手段 | 1、与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人员访谈;2、察看上市公司主要生产经营场所、察看募投项目建设情况;3、查看公司持续督导期间召开的历次“三会”文件;4、查阅和复印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凭证、募集资金账户余额明细等资料;5、查阅公司建立或更新的有关内控制度文件;6、查阅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7、核查本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和对外投资情况;8、检查公司及董监高所做承诺及履行情况。 |
二、现场检查的具体事项及意见
(一)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公司最新的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会议议事规则和会议材料,及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制度,并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进行访谈。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持续督导期内,公司章程和公司治理制度完备、合规,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能够按照有关规定的要求履行责任,内部控制制度得到有效执行。
(二)信息披露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核查了公司信息披露清单、文件及相关的三会文件等,并与指定网络披露的相关信息进行对比和分析。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持续督导期内,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信息披露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三)独立性以及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核查了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持续督导期内,公司资产完整,人员、机构、业务、财务保持独立,不存在关联方违规占有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形。
(四)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永信至诚首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已全部存放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分别与专户开立银行及保荐机构签署了募集资金监管协议。公司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新增募投项目实施主体、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等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和公告义务。现场检查人员核对了募集资金专户对账单及使用明细台账并抽取了资金使用凭证,查阅了公司关于募集资金的相关内部控制制度,取得了公司在本持续督导期间的募集资金账户对账单、资金支付凭证以及现金管理的合同、凭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持续督导期内,首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已存放至募集资金专户,并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制定了募集资金使用的管
理制度,能按照制度的规定存放和使用募集资金;公司募集资金不存在被控股股东占用、违规委托理财等情形,不存在未经履行审议程序擅自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与公司已披露情况一致,公司应继续按照募集资金使用计划落实募集资金的使用,并按照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相关规定及时履行相关义务。
(五)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公司持续督导期内三会关于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的审议和决策文件、关联交易等事项的合同及相关财务资料。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已对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的决策权限和决策机制进行管理规范,本持续督导期内,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方面不存在违法违规和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六)经营状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看了公司主要生产经营场所,查阅了持续督导期内公司财务报表等财务资料,查阅了公司部分重大销售合同,对公司高管及相关人员进行访谈,从公开信息查阅了同行业上市公司的相关经营情况,了解近期行业及市场变化情况。
公司2023年1-9月实现营业收入17,073.28万元,较2022年1-9月同比增长
37.60%;2023年1-9月净利润较去年同期出现下滑,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3,049.09万元,同比下滑了38.57%,扣除股权激励股份支付的影响,公司归母净利润为-1,941.50万元,亏损同比收窄11.77%。公司所在行业季节性特征比较明显,一般在上半年重点投入,收入主要在下半年尤其最后一个季度实现,因此,公司前三季度的经营业绩符合行业特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持续督导期内,公司上市以来经营模式未发生重大变化,公司经营状况良好,仍保持了较为稳定的盈利能力。
(七)保荐人认为应予以现场检查的其他事项
现场检查人员核查了公司股东限售股限售承诺履行情况。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持续督导期内,公司股东良好地履行公司限售股限售承诺。
三、提请上市公司注意的事项及建议l、保荐机构提请公司继续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要求,不断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保荐机构提请公司持续关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进度,继续严格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继续合规使用募集资金,持续推进募投项目的建设及实施。
四、是否存在《保荐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的应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本次现场检查中,未发现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的应向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五、上市公司及其他中介机构的配合情况
保荐机构持续督导2023年现场检查工作过程当中,公司给予了积极的配合,为本次现场检查提供了必要的支持。
六、本次现场检查的结论
通过现场检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在公司治理与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独立性、募集资金使用、重大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经营状况等重大方面总体运作良好,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的相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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