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信至诚:关于终止实施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公告

查股网  2024-02-28  永信至诚(688244)公司公告

证券代码:688244 证券简称:永信至诚 公告编号:2024-007

永信至诚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终止实施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永信至诚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2月27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实施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议案》。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3年3月31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北京永信至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北京永信至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系公司曾用名)《关于<北京永信至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北京永信至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北京永信至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核实<北京永信至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2、2023年4月4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根据公司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独立董事张能鲲先生作为征集人,就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3、2023年4月3日至2023年4月12日,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与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3年4月13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4、2023年4月18日,公司召开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北京永信至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北京永信至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同时,公司就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北京永信至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6个月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自查,未发现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2023年4月19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5、2023年4月18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监事会对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6、2023年10月16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与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认为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激励对象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7、2024年2月27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实施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议案》,监事会对上述事项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二、终止本次激励计划的原因

鉴于当前宏观经济状况、行业市场环境较公司推出本次激励计划时发生较大变化,继续实施本次激励计划难以达到预期的激励目的和效果。为充分落实对员工的有效激励,保障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从公司长远发展和员工切身利益出发,经审慎研究,公司拟决定终止实施本次激励计划。与之相关的《北京永信至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及《北京永信至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等配套文件一并终止。

本次激励计划终止实施后,公司将通过持续优化现有的薪酬体系、完善内部绩效考核机制等一系列路径保障对公司核心团队的激励和内部人才梯队的升级,推动公司快速发展,为股东带来更持久的回报。

三、终止本次激励计划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终止本次激励计划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的规定。

公司终止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股份支付费用,将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处理。最终股份支付费用对公司净利润的影响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为准。

此外,本次激励计划的终止不涉及回购事项,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日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亦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层和核心团队的勤勉尽职。

四、终止本次激励计划的审批程序

1、公司于2024年2月27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实施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议案》。

2、鉴于本次激励计划已提交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终止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五、承诺

依据相关监管法规,公司承诺,自股东大会通过终止本次激励计划之日起三个月内,不再审议和披露股权激励计划。本次激励计划终止实施后,公司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充分考虑行业、市场并结合公司目前业务发展及人才引进的实际情况,通过优化薪酬体系、完善绩效考核制度等方式调动管理层和业务骨干的积极性。此外,公司将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的实际情况,择机尽快推出完善、有效的激励计划方案,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促进公司持续、健康、稳定发展。

六、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终止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的规定,本次激励计划的终止不涉及回购事项,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日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因此,监事会一致同意公司终止本次激励计划。

七、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终止已履行现阶段应履行的法定程序,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监管指南》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终止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上述程序符合《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等相关规定;本次终止的原因及后续安排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监管指南》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终止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日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亦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层和核心团队的勤勉尽职;公司已按照《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监管指南》及《激励计划》的规定履行了现阶段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尚需按照上述规定履行后续的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永信至诚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2月28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