晶合集成:关于相关股东延长锁定期的公告

http://ddx.gubit.cn  2023-08-29  晶合集成(688249)公司公告

证券代码:688249 证券简称:晶合集成 公告编号:2023-024

合肥晶合集成电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相关股东延长锁定期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合肥晶合集成电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晶合集成”)控股股东合肥市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肥建投”)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肥芯屏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合肥芯屏”)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6个月至2026年11月4日。

? 董事长蔡国智,高级管理人员李泇谕、周义亮、简瑞荣,董事兼高级管理人员朱才伟、朱晓娟,高级管理人员兼核心技术人员蔡辉嘉、邱显寰、詹奕鹏及李庆民通过员工持股平台间接持有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6个月至2026年11月4日。

一、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22年5月9日出具的《关于同意合肥晶合集成电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954号)同意,公司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501,533,789股。公司每股发行价格19.86元,募集资金总额为9,960,461,049.54元,扣除发行费用236,944,589.63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9,723,516,459.91元。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23年4月26日出具了《验资报告》(容诚验字[2023]230Z0099号)。

公司已于2023年5月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本次发行后公司股本总额为2,006,135,157股。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未发生增发、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等事项,股本总额未发生变化。

二、相关股东关于股份锁定期的承诺

(一)控股股东合肥建投承诺:

“自晶合集成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在本次发行上市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晶合集成股份,也不提议由晶合集成回购本公司在本次发行上市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晶合集成股份。在晶合集成实现盈利前,自晶合集成股票上市之日起3个完整会计年度内,本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在本次发行上市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晶合集成股份,也不提议由晶合集成回购本公司在本次发行上市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晶合集成股份;自晶合集成股票上市之日起第4个会计年度和第5个会计年度内,本公司每年转让在本次发行上市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晶合集成股份数不超过晶合集成股份总数的2%。晶合集成股票上市且实现盈利后,本公司可以自晶合集成当年年度报告披露后次日与自晶合集成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36个月届满之日中较晚之日起转让本次发行上市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晶合集成股份。

若本公司所持晶合集成股票在前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该等股票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价(不包括本公司在晶合集成本次发行上市后从公开市场中新买入的A股股票)。在晶合集成上市后6个月内如晶合集成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公司持有晶合集成股票的上述锁定期自动延长6个月。上述发行价指晶合集成本次发行上市的发行价格,如果晶合集成上市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

如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对股份锁定期有其他要求,本公司同意对本公司所持晶合集成股份的锁定期进行相应调整。”

(二)控股股东一致行动人合肥芯屏承诺:

“自晶合集成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

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在本次发行上市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晶合集成股份,也不提议由晶合集成回购本企业在本次发行上市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晶合集成股份。在晶合集成实现盈利前,自晶合集成股票上市之日起3个完整会计年度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在本次发行上市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晶合集成股份,也不提议由晶合集成回购本企业在本次发行上市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晶合集成股份;自晶合集成股票上市之日起第4个会计年度和第5个会计年度内,本企业每年转让在本次发行上市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晶合集成股份数不超过晶合集成股份总数的2%。

晶合集成股票上市且实现盈利后,本企业可以自晶合集成当年年度报告披露后次日与自晶合集成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36个月届满之日孰晚之日起减持本次发行上市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晶合集成股份。若本企业所持晶合集成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该等股票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价(不包括本企业在晶合集成本次发行上市后从公开市场中新买入的A股股票)。在晶合集成上市后6个月内如晶合集成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企业持有晶合集成股票的上述锁定期自动延长6个月。上述发行价指晶合集成本次发行上市的发行价格,如果晶合集成上市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如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对股份锁定期有其他要求,本企业同意对本企业所持晶合集成股份的锁定期进行相应调整。”

(三)通过员工持股平台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长蔡国智,高级管理人员李泇谕、周义亮、简瑞荣,董事兼高级管理人员朱才伟、朱晓娟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本次发行上市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以下简称‘首发前股份’),也不要求由公司回购首发前股份。

公司股票上市后且实现盈利前,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个完整会计年度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首发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

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公司股票上市后且实现盈利后,本人可以自公司当年年度报告披露后次日与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36个月届满之日中较晚之日起转让本次发行上市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晶合集成股份。公司股票上市交易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或者公司股票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1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首发前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前述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公司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本人所持首发前股份的锁定期届满后,本人在公司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本人在公司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届满后离职的,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首发前股份;本人在任职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

本人所持首发前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前述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公司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

本人将同时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有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首发前股份的相关规定。

前述承诺不因本人在公司担任职务的变更或自公司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本人根据持股平台就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按照晶合集成员工持股管理办法的规定处理。若本人违反本承诺函,违反承诺而获得的收益归公司所有;若本人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缴公司,则本人当年度及以后年度公司利润分配方案中应享有的现金分红暂不分配直至本人完全履行本承诺函为止。

本人将同时遵守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关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首发前股份转让的

其他规定;如有新的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范性文件规定与本承诺内容不一致的,以新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范性文件规定为准。”

(四)通过员工持股平台持有公司股份的高级管理人员兼核心技术人员蔡辉嘉、邱显寰、詹奕鹏及李庆民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本次发行上市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以下简称‘首发前股份’),也不要求由公司回购首发前股份。

公司股票上市后且实现盈利前,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个完整会计年度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首发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公司股票上市后且实现盈利后,本人可以自公司当年年度报告披露后次日与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36个月届满之日中较晚之日起转让本次发行上市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晶合集成股份。

公司股票上市交易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或者公司股票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1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首发前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前述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公司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

本人所持首发前股份的锁定期届满后,本人在公司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本人在公司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届满后离职的,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首发前股份;本人在任职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

在不违反前述第二条承诺的前提下,自本人所持首发前股份的锁定期届满之日起4年内,本人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不超过公司上市时本人所持首发前股份总数的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

本人所持首发前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前述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公司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

本人将同时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有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首发前股份的相关规定。

前述承诺不因本人在公司担任职务的变更或自公司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本人根据持股平台就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按照晶合集成员工持股管理办法的规定处理。若本人违反本承诺函,违反承诺而获得的收益归公司所有;若本人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缴公司,则本人当年度及以后年度公司利润分配方案中应享有的现金分红暂不分配直至本人完全履行本承诺函为止。

本人将同时遵守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关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首发前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如有新的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范性文件规定与本承诺内容不一致的,以新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范性文件规定为准。”

三、相关股东股票锁定期延期情况

公司股票于2023年5月5日上市,自2023年8月1日至2023年8月28日,公司股价已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价格19.86元/股,触发上述承诺中关于延长股份锁定期的履行条件。依照股份锁定期安排及相关承诺,上述承诺方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在原锁定期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名称或姓名与公司的关系原股份锁定到期日现股份锁定到期日
1合肥建投控股股东2026年5月4日2026年11月4日
2合肥芯屏控股股东一致行动人2026年5月4日2026年11月4日
3蔡国智董事长2026年5月4日2026年11月4日
4朱晓娟董事、副总经理2026年5月4日2026年11月4日
5朱才伟董事、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副总经理2026年5月4日2026年11月4日
序号名称或姓名与公司的关系原股份锁定到期日现股份锁定到期日
6蔡辉嘉总经理2026年5月4日2026年11月4日
7邱显寰资深副总经理2026年5月4日2026年11月4日
8詹奕鹏副总经理2026年5月4日2026年11月4日
9周义亮副总经理2026年5月4日2026年11月4日
10李泇谕协理2026年5月4日2026年11月4日
11简瑞荣协理2026年5月4日2026年11月4日
12李庆民协理2026年5月4日2026年11月4日

上述延长锁定期的股份未解除限售前,以上相关股东因该等延长锁定期的股份所享有的公司送红股、转增股本、配股等原因而增加的股份亦将遵守相关承诺。

四、保荐人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公司相关股东延长首次公开发行前所持有的股份锁定期的行为符合其首次公开发行前作出的关于股份锁定的相关承诺,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保荐人对本次相关股东延长锁定期的事项无异议。

特此公告

合肥晶合集成电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8月29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