晶合集成:关于向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查股网  2024-06-01  晶合集成(688249)公司公告

证券代码:688249 证券简称:晶合集成 公告编号:2024-036

合肥晶合集成电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

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日:2024年5月31日

? 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数量:2,006,135股

? 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价格:10.07元/股

? 股权激励方式: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合肥晶合集成电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或“本激励计划”)及其摘要规定的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根据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于2024年5月31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2024年5月31日为预留授予日,以人民币10.07元/股的授予价格向6名激励对象授予2,006,135股限制性股票。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限制性股票授予情况

(一)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3年8月14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

独立董事就本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相关事项已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五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同日,公司召开第一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2、2023年8月16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晶合集成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21),按照公司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独立董事安广实作为征集人,就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股权激励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

3、2023年8月16日至2023年8月25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员工对拟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2023年8月26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晶合集成监事会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公告编号:2023-022)。

4、2023年8月29日,公司收到合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向公司控股股东合肥市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合肥晶合集成电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批复》(合国资产权〔2023〕130号)。公司于2023年8月3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晶合集成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得合肥市国资委批复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25)。

5、2023年8月31日,公司召开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

6、2023年9月1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晶合集成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

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3-027)。

7、2023年10月23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前述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前述事项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8、2024年5月31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认为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激励对象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该事项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监事会对预留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二)本次授予事项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权激励计划差异情况

本次预留授予的内容与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权激励计划相关内容一致。

(三)董事会关于符合授予条件的说明及监事会发表的明确意见

1、董事会对本次授予是否满足条件的相关说明

根据《激励计划》中授予条件的规定,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需同时满足如下条件: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授予业绩条件

限制性股票授予时点,公司2022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数据需要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方可实施授予:

①经济增加值(EVA):2022年与2021年会计年度比较,为正;

②净利润增长率:2022年与2021年会计年度比较,不低于80%;

③研发投入占主营业务收入占比:2022年会计年度,不低于8.5%。

公司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确定公司和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均未出现上述任一情形,亦不存在不能授予或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其他情形,公司符合授予业绩条件,本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2、监事会对本次授予是否满足条件的相关说明

(1)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本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公司本激励计划规定的预留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2)公司确定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以及公司《激励计划》及其摘要中关于预留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综上,监事会认为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经成就,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为2024年5月31日,并同意以人民币10.07元/股

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授予条件的6名激励对象授予2,006,135股限制性股票。

(四)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具体情况

1、预留授予日:2024年5月31日

2、预留授予数量:2,006,135股,约占目前公司股本总额的0.10%

3、预留授予人数:6人

4、预留授予价格:10.07元/股

5、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本公司人民币A股普通股股票。

6、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归属期限和归属安排

(1)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72个月。

(2)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激励对象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将按约定比例分次归属,归属日必须为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的交易日且不得在下列期间内归属:

①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至公告前1日;

②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③自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④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上述“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项。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不得归属的期间另有规定的,以相关规定为准。

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期间的规定发生了变化,则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被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应在归属时根据修改后的相关规定执行。

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期间和归属安排如下表所示:

归属安排归属期间归属权益数量占授予权益数量的比例
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归属期自预留授予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1/3
归属安排归属期间归属权益数量占授予权益数量的比例
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归属期自预留授予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1/3
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三个归属期自预留授予日起48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日起60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1/3

在上述约定期间因归属条件未成就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或递延至下一年归属,由公司按本激励计划的规定作废失效。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送股等情形增加的股份同时受归属条件约束,且归属之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若届时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的,因前述原因获得的股份同样不得归属。

7、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姓名国籍职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股)占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比例占本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
核心骨干员工(合计6人)2,006,13510.00%0.10%
预留授予合计2,006,13510.00%0.10%

注:以上合计数据与各明细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保留两位小数。

二、监事会对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核实的情况

(一)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均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公司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为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核心骨干员工。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股5%以上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与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相符。

综上所述,监事会同意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同意本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为2024年5月31日,并以10.07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授予条件的6名激励对象预留授予2,006,135股限制性股票。

三、激励对象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在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前6个月卖出公司股份情况的说明

本次预留授予无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参与。

四、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方法与业绩影响测算

(一)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及确定方法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会计司《股份支付准则应用案例-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类限制性股票股份支付费用的计量参照股票期权执行。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公司选择Black-Scholes模型计算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于2024年5月31日用该模型对本次授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进行测算。估值模型的各参数取值及说明如下:

1、标的股价:14.67元/股(公司2024年5月31日收盘价);

2、有效期分别为:2年、3年、4年(第二类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日至每期首个归属日的期限);

3、历史波动率:13.92%、13.88%、14.85%(分别采用上证指数近2年、3年、4年的年化波动率);

4、无风险利率:2.10%、2.75%、2.75%(分别采用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金融机构2年期、3年期、4年期存款基准利率);

5、股息率:0%(采用公司近一年股息率)。

(二)预计限制性股票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公司按照会计准则及相关估值工具确定授予日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最终确认本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归属安排的比例摊销。由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根据中国会计准则要求,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限制性股票预计总摊销成本2024年2025年2026年2027年2028年
1,081.77225.58384.75286.18145.6939.57

注:1.上述计算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与预留授予日、授予价格和归属数量相关,激励对象在归属前离职、公司业绩考核或个人绩效考核达不到对应标准的会相应减少实际归属数量从而减少股份支付费用。同时,公司提醒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2.上述对公司经营成果影响的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3.上述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四舍五入所造成。

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限制性股票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但同时此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后,将有助于进一步提升员工的凝聚力、团队稳定性,并有效激发核心团队的积极性,从而提高经营效率,给公司带来更高的经营业绩和内在价值。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就本次预留授予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和《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预留授予的授予日的确定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预留授予的授予对象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预留授予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公司实施本次授予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的相

关规定。

六、上网公告附件

(一)《晶合集成监事会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截至预留授予日)的核查意见》;

(二)《晶合集成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截至预留授予日)》;

(三)《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关于合肥晶合集成电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合肥晶合集成电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6月1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