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锐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苏州新锐合金工具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
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作为苏州新锐合金工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提出的相关事项进行审议,本着谨慎的原则,经仔细研究,基于独立董事的独立判断,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确认2022年度关联交易以及预计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公司2022年度关联交易和2023年度的日常关联交易预计均基于市场化原则进行,价格公平、合理,未发现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的独立性产生影响,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综上所述,独立董事一致同意该事项。
二、关于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的建设和运作的实际情况,公司已根据自身的经营特点,建立了较为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并得到了有效执行,能够适应企业运营管理的需要,保证公司经营活动的有序开展,确保公司战略规划和经营目标的全面实施。综上所述,独立董事一致同意该事项。
三、关于续聘2023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审计过程中,能够恪尽职守,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董事会相关审议程序充分、恰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综上所述,独立董事一致同意该事项,并同意
将其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的独立意见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符合《公司章程》等规定,并且符合公司实际发展,实现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了公司的可持续性发展,很好地维护了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权益。独立董事一致同意该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公司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编制的《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真实反映了公司2022年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的实际情况,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相关事项的披露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或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所述,独立董事一致同意该事项。
六、关于公司董事2023年度薪酬方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独立董事认为公司制定的2023年度董事薪酬方案是依据公司规模、经营目标及所处行业的薪酬水平制定,并结合了公司实际情况,有利于促进公司提升工作效率和经营效益,符合公司长远发展要求,未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会议表决程序、结果合法有效。综上所述,独立董事一致同意该事项,并同意将其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七、关于公司监事2023年度薪酬方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制定的2023年度监事薪酬方案符合目前市场水平和公司的实际情况,切实、公允并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未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会议表决程序、结果合法有效。综上所述,独立董事一致同意该事项,并同意将其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八、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2023年度薪酬方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2023年度薪酬方案已由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公司有关管理制度的要求,充分考虑了公司所处行业、经营实际情况及高级管理人员具体工作能力及绩效,有助于提高公司管理水平,建立和完善激励约束机制,充分调动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有利于公司的稳定经营和发展。综上所述,独立董事一致同意该事项。
九、关于高级管理人员2022年度薪酬执行情况的独立意见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2022年度薪酬结合公司的业绩收入、利润等增长情况以及职位价值、责任、能力等各项因素发放,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公司有关管理制度的要求,能够有效调动高级管理人员发挥积极性和创造性,推动公司稳定长远发展。综上所述,独立董事一致同意该事项。
十、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合法权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会计政策变更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董事会对该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独立董事一致同意该事项。
十一、关于2023年度公司及子公司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独立意见
本次公司及子公司综合授信额度事项是为满足经营发展的资金需求,增强子公司相关业务的开展能力,促进相关子公司经营业务的稳健发展,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和整体发展战略。决策和审批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所述,独立董事一致同意该事项,并同意将其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十二、关于2023年度公司与控股子公司之间相互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本次公司与控股子公司相互提供担保事项的财务风险处于公司可控范围,且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对合并报表范围外的任何公司、个人融资行为提供担保,该事项满足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经营融资需求,为公司持续发展提供了必要保障,
符合公司利益,不会侵占或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综上所述,独立董事一致同意该事项,并同意将其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十三、关于公司开展票据池业务的独立意见
目前公司经营情况良好,财务状况稳健。公司开展票据池业务,可以将公司的应收票据和待开应付票据统筹管理,盘活公司票据资产,减少公司资金占用,优化财务结构,提高资金利用率,未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综上所述,独立董事一致同意该事项。
十四、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财务费用,进一步提升公司盈利能力,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规定。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事项涉及的审议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等相关规定,并通过了董事会审议,审议议案内容及表决情况符合相关制度的规定,不存在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所述,独立董事一致同意该事项,并同意将其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十五、关于使用自有资金、承兑汇票及信用证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新项目部分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独立意见
公司及实施募投项目、新项目的子公司以自有资金、承兑汇票及信用证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新项目部分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事项,考虑了公司的实际情况,履行了必要的审批手续,同时,有助于保证募投项目、新项目款项及时支付,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不影响募投项目、新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以及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综上所述,独立董事一致同意该事项。
十六、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
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在保障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理财产品,有利于资金的使用效率,也有利于提高现金管理收益。该事项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在上述额度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使用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24个月内有效,在上述额度及期限内,可循环滚动使用。
十七、关于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
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是在确保公司日常运营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实施的,不影响公司日常资金周转及公司业务的正常运营,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能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获得一定的资金收益,为公司和股东谋取较好的投资回报。该事项不会对公司经营活动造成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使用额度不超过50,000万元的公司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苏州新锐合金工具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胡铭、孙晓彦、周余俊2023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