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锐股份: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苏州新锐合金工具股份有限公司差异化权益分派事项的核查意见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苏州新锐合金工具股份有限公司
差异化权益分派事项的核查意见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生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苏州新锐合金工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新锐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对新锐股份2024年半年度差异化权益分派事项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审议通过的差异化权益分派方案
2024年8月15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公司以实施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登记的公司总股本扣减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股份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6元(含税),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不送红股。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已经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利润分配预案调整原则:如在实施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前公司总股本扣减已回购股份发生变动的,公司拟维持每股分配金额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总额,并将另行公告具体调整情况。
二、申请特殊除权除息处理的原因、具体除权除息方案及计算公式
(一)申请特殊除权除息处理的原因
公司于2023年8月24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3,400万元(含),不超过人民币6,800万元(含),回购价格不超过人民币40.00元/股(含),实施期限为公司董
事会审议通过回购方案之日起12个月内。
公司于2024年1月10日、2024年1月29日分别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回购股份资金总额的议案》,同意公司增加回购股份资金总额,回购股份资金总额由“不低于人民币3,400万元(含)且不超过人民币6,800万元(含)”调整为“不低于人民币6,000万元(含)且不超过人民币8,800万元(含)”,除上述调整外,公司本次回购股份方案的其他内容未发生实质变化。
截至申请日,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股份2,336,095股,占公司总股本180,953,562股的比例为1.29%。
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等规定,上市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的权利。因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将不参与公司本次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故2024年半年度权益分配实施差异化权益分派。
(二)具体除权除息方案及计算公式
截至申请日,公司总股本为180,953,562股,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2,336,095股,本次实际参与分配的股本数为178,617,467股,以该股本为基数,按照每股现金分红比例及转增比例不变的原则,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6元(含税),合计拟派发现金红利10,717,048.02元(含税)。
以申请日2024年8月30日前一交易日的收盘价格13.70元/股来计算,公司申请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除息开盘参考价:
(1)根据虚拟分派计算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
虚拟分派的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股本=(178,617,467股×0.06元/股)÷180,953,562股≈0.05923元/股(保留五位小数)虚拟分派计算的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13.70元/股-0.05923元/股)÷(1+0)=13.64077元/股(保留五位
小数)
(2)根据实际分派计算的除权(息)参考价格
实际分派计算的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实际分派的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13.70元/股-0.06元/股)÷(1+0)=13.64000元/股(保留五位小数)
三、本次差异化权益分派符合以下条件
(一)本次差异化权益分派属于已回购至专用账户的股份不参与分配。
(二)以申请日2024年8月30日前一交易日的收盘价格13.70元/股来计算,差异化权益分派对除权除息参考价格影响的如下:
除权除息参考价格影响=|根据实际分派计算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根据虚拟分派计算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根据实际分派计算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13.64000-13.64077|÷13.64000≈0.0056%<1%。
因此,公司以申请前一交易日的收盘价格计算,差异化权益分派对除权除息参考价格影响的绝对值在1%以下,影响较小。
四、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差异化权益分派事项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回购股份》等有关规定,除权除息处理正确,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保荐机构对公司上述差异化权益分派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