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锐股份:监事会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次授予预留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截至授予日)

查股网  2025-03-15  新锐股份(688257)公司公告

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苏州新锐合金工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4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苏州新锐合金工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苏州新锐合金工具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以下简称“《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或“本激励计划”)等有关规定,对第二次预留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在内部进行了公示。公司监事会结合公示情况对本次激励计划第二次预留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相关公示情况及核查意见如下:

一、公示情况说明

公司于2025年3月3日至3月12日在公司内部对本次拟预留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公示,公示期共10天,公司员工可在公示期内通过书面或口头方式向公司监事会提出意见。

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员工对本次拟预留授予激励对象提出的任何异议。

二、监事会核查意见

(一)截至本次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第二次授予日(2025年3月14日),列入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

(二)截至本次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第二次授予日,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本次激励计划第二次授予预留部分的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及外籍员工。

(四)激励对象的基本情况属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或致人重大误解之处。

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列入《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符合《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苏州新锐合金工具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5年3月14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