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锐股份: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苏州新锐合金工具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之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报告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苏州新锐合金工具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之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
合规性的报告
上海证券交易所: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苏州新锐合金工具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6〕1689号)批复,同意苏州新锐合金工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锐股份”、“发行人”或“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发证券”、“保荐人(主承销商)”)作为新锐股份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保荐人(主承销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承销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要求及发行人有关本次发行的董事会、股东会决议,与发行人共同组织实施了本次发行,现将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及合规性情况报告如下:
一、本次发行概况
(一)股票类型和每股面值
本次发行的股票为境内上市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00元。
(二)发行价格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即2026年9月15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80%(定价
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即不低于44.25元/股。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对投资者认购邀请及申购报价全过程进行见证。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根据投资者申购报价情况,并严格按照认购邀请文件中确定的发行价格、发行对象及获配股份数量的程序和规则,确定本次发行价格为47.83元/股,发行价格与发行底价的比率为108.09%。
(三)发行数量
根据《苏州新锐合金工具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说明书(注册稿)》,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123,979.54万元(含本数),本次发行的股票数量按照募集资金总额除以发行价格确定,且不超过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30%。根据《苏州新锐合金工具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方案》(以下简称“《发行方案》”),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123,979.54万元(含本数),本次拟发行股票数量不超过28,017,975股(为本次募集资金上限123,979.54万元除以本次发行底价44.25元/股(向下取整精确至1股)和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30%的孰低值)。
根据投资者申购报价情况,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实际发行数量为25,920,873股,未超过公司董事会及股东会审批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最高发行数量,未超过本次发行方案拟发行股票数量上限(不超过28,017,975股),且发行股数超过本次发行方案拟发行股票数量上限的70%。
(四)发行对象
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最终确定为11名,符合《注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发行人股东会关于本次发行相关决议的规定。所有发行对象均以现金方式认购本次发行的普通股股票。
(五)募集资金金额
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239,795,355.59元,扣除不含增值税发行费用人民币7,681,724.54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232,113,631.05元。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未超过公司董事会及股东会审批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募集资金总额,未超过本次发行方案募集资金上限123,979.54万元。
(六)限售期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完成后,特定对象认购的本次发行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本次发行完成后至限售期满之日止,发行对象取得的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份因公司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原因所增加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限售安排。
限售期届满后,该等股份的转让和交易按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国证监会、上交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经核查,保荐人(主承销商)认为,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发行数量、发行对象、募集资金金额及限售期符合发行人股东会决议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承销管理办法》《注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二、本次发行履行的相关程序
(一)发行人内部决策程序
2026年1月30日,发行人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6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
2026年2月24日,发行人召开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6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
2026年4月21日,发行人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6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
2026年5月25日,发行人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6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
2026年8月6日,发行人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6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相关授权的议案》。
(二)监管部门注册过程
2026年6月12日,上交所出具《关于苏州新锐合金工具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交易所审核意见》,认为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
2026年7月13日,中国证监会出具《关于同意苏州新锐合金工具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6〕1689号),同意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经核查,保荐人(主承销商)认为,本次发行经过了发行人董事会、股东会的批准和授权,并获得了上交所审核通过和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决定,本次发行履行了必要的内外部决策及审批程序。
三、本次发行的具体情况
(一)《认购邀请书》的发送情况
发行人及保荐人(主承销商)于2026年9月14日向上交所报送《发行方案》及《会后事项承诺函》,并启动本次发行。
根据发行人及保荐人(主承销商)向上交所首次报送《发行方案》时确定的《苏州新锐合金工具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认购邀请书拟发送对象名单》,符合发送认购邀请文件相关条件的投资者共计101名。前述101名投资者包括董事会决议公告后已经表达认购意向的16名投资者、公司前20名股东中
的14名股东(剔除了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以及符合《实施细则》规定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31家、证券公司27家、保险机构投资者13家。发行人与保荐人(主承销商)于2026年9月14日以电子邮件或邮寄方式向上述投资者发送了《苏州新锐合金工具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认购邀请书》(以下简称“《认购邀请书》”)及其附件等文件。
在发行人及保荐人(主承销商)首次报送《发行方案》后至申购日(2026年9月17日)上午9:00前,发行人与保荐人(主承销商)共收到10名新增投资者表达的认购意向,在审慎核查后将其加入到发送《认购邀请书》名单中,并向其补充发送认购邀请文件,上述过程均经过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见证。新增发送《认购邀请书》的投资者名单如下:
| 序号 | 投资者名称 |
| 1 | 国泰海通金融控股有限公司 |
| 2 | 蒋海东 |
| 3 | UBS AG |
| 4 | 王利军 |
| 5 | 苏州明善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 6 | 卢春霖 |
| 7 | 陈学赓 |
| 8 | 深圳市共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 9 | 上海伊洛私募基?管理有限公司 |
| 10 | 杨丽蓉 |
经保荐人(主承销商)及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核查,认购邀请文件的内容、发送范围及发送过程符合《承销管理办法》《注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发行人董事会和股东会通过的有关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方案及发行对象的相关要求,符合向上交所报送的发行方案文件的规定。
(二)投资者申购报价情况
2026年9月17日上午9:00-12:00,在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的全程见证下,保荐人(主承销商)共收到15名投资者提交的《申购报价单》及其他申购相关材料。除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无需缴纳保证金,其他投资者均按《认购邀请书》要求及时缴纳保证金。上述15名认购对象的报价均为有效报价。
投资者有效申购报价情况如下表所示:
| 序号 | 投资者名称 | 申购价格(元/股) | 申购金额 (万元) | 是否及时、足额缴纳保证金 | 是否有效报价 |
| 1 |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44.26 | 10,000.00 | 不适用 | 是 |
| 2 | 苏州明善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苏州明善盈德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 45.00 | 3,600.00 | 是 | 是 |
| 3 | 苏州园丰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二期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 53.64 | 15,000.00 | 是 | 是 |
| 4 | 王利军 | 48.00 | 5,000.00 | 是 | 是 |
| 5 | 苏州市亨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51.00 | 3,600.00 | 是 | 是 |
| 6 | 工业母机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 53.64 | 30,000.00 | 是 | 是 |
| 7 | 华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49.01 | 8,100.00 | 是 | 是 |
| 46.08 | 10,200.00 | ||||
| 8 | 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48.41 | 3,600.00 | 不适用 | 是 |
| 9 | 华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49.02 | 3,600.00 | 是 | 是 |
| 47.88 | 4,800.00 | ||||
| 46.21 | 6,300.00 | ||||
| 10 | 上海伊洛私募基?管理有限公司-君行9号伊洛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 46.70 | 3,600.00 | 是 | 是 |
| 11 | 杨丽蓉 | 45.11 | 3,600.00 | 是 | 是 |
| 12 |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53.13 | 7,100.00 | 不适用 | 是 |
| 50.33 | 17,700.00 | ||||
| 47.83 | 30,800.00 | ||||
| 13 |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48.02 | 4,700.00 | 是 | 是 |
| 14 | 钟革 | 53.47 | 3,600.00 | 是 | 是 |
| 52.55 | 5,000.00 | ||||
| 47.55 | 8,000.00 |
| 序号 | 投资者名称 | 申购价格(元/股) | 申购金额 (万元) | 是否及时、足额缴纳保证金 | 是否有效报价 |
| 15 | 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53.13 | 10,000.00 | 不适用 | 是 |
| 51.39 | 13,300.00 | ||||
| 48.02 | 23,800.00 |
(三)发行价格、发行对象及最终获配情况
根据投资者申购报价情况,并严格按照《认购邀请书》中确定的发行价格、发行对象及获配股份数量的程序和规则,确定本次发行价格为47.83元/股,本次发行股票数量25,920,873股,募集资金总额1,239,795,355.59元。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最终确定为11名,具体配售情况如下:
| 序号 | 发行对象名称 | 获配股数(股) | 获配金额 (元) | 限售期(月) |
| 1 | 工业母机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 6,272,214 | 299,999,995.62 | 6 |
| 2 | 苏州园丰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二期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 3,136,107 | 149,999,997.81 | 6 |
| 3 | 钟革 | 1,045,369 | 49,999,999.27 | 6 |
| 4 | 苏州市亨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752,665 | 35,999,966.95 | 6 |
| 5 | 华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1,693,497 | 80,999,961.51 | 6 |
| 6 | 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752,665 | 35,999,966.95 | 6 |
| 7 | 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4,975,956 | 237,999,975.48 | 6 |
| 8 |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982,646 | 46,999,958.18 | 6 |
| 9 | 王利军 | 1,045,369 | 49,999,999.27 | 6 |
| 10 | 华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1,003,554 | 47,999,987.82 | 6 |
| 11 |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4,260,831 | 203,795,546.73 | 6 |
| 合计 | 25,920,873 | 1,239,795,355.59 | - | |
经核查,保荐人(主承销商)认为,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定价及配售过程符合发行人董事会、股东会及上交所审议通过的发行方案,符合《承销管理办法》《注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四)发行对象私募备案情况
根据竞价结果,保荐人(主承销商)和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对本次发行的获配发行对象是否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自律规则所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及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情况进行了核查,相关核查情况如下:
钟革、苏州市亨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王利军均以自有资金参与认购,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办法》所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私募资产管理计划,无需履行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和私募基金及私募资产管理计划的备案手续。
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华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均以其管理的资产管理计划、公募基金产品、社保基金等产品参与认购,前述获配资产管理计划均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及《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进行了备案;前述获配的公募基金产品、社保基金等产品无需履行私募投资基金备案程序。
工业母机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苏州园丰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二期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均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的相关规定完成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和私募基金产品备案。
华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其管理的保险资金产品、保险资管产品、养老金产品等参与认购,前述产品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办法》所
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私募资产管理计划,无需履行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和私募基金及私募资产管理计划的备案手续。
(五)发行对象投资者适当性情况
根据《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保荐人(主承销商)须开展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本次新锐股份向特定对象发行风险等级界定为R3级,专业投资者和风险承受能力等级为C3及以上的普通投资者均可参与申购。本次发行参与报价并最终获配的投资者均已按照相关法规和《认购邀请书》中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提交了相关材料,保荐人(主承销商)进行了投资者分类及风险承受等级匹配的核查有关工作。保荐人(主承销商)对本次发行获配对象的投资者适当性核查结论为:
| 序号 | 发行对象名称 | 投资者分类 | 产品风险等级与风险承受能力是否匹配 |
| 1 | 工业母机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 A类专业投资者 | 是 |
| 2 | 苏州园丰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二期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 A类专业投资者 | 是 |
| 3 | 钟革 | C5类普通投资者 | 是 |
| 4 | 苏州市亨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C3类普通投资者 | 是 |
| 5 | 华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A类专业投资者 | 是 |
| 6 | 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A类专业投资者 | 是 |
| 7 | 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A类专业投资者 | 是 |
| 8 |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A类专业投资者 | 是 |
| 9 | 王利军 | A类专业投资者 | 是 |
| 10 | 华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A类专业投资者 | 是 |
| 11 |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A类专业投资者 | 是 |
经核查,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均符合《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及保荐人(主承销商)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相关制度要求。
(六)发行对象关联关系及认购资金来源情况
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均承诺:本次认购不存在“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通过直接或间接形式参与本次发行认购”的情形,亦不存在“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向我方做出保底保收益或者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直接或者通过利益相关方向我方提供财务资助或者其他补偿等方式损害发行人利益”的情形。保荐人(主承销商)和本次发行见证律师对拟配售的相关发行对象及其最终出资方进行了核查,认为本次确定的发行对象符合《注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本次发行认购资金来源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上述认购资金来源的安排能够有效维护公司及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符合《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6号》及上交所的相关规定。
(七)缴款与验资情况
确定配售结果后,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于2026年9月18日向本次发行获配的11名发行对象发出了《苏州新锐合金工具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获配及缴款通知书》。
根据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6年9月23日出具的《验资报告》(容诚验字[2026]210Z0017号),截至2026年9月22日16:00止,广发证券指定的投资者认购资金的缴款专户已收到投资者缴付的认购资金总额人民币1,239,795,355.59元。
2026年9月23日,保荐人(主承销商)广发证券已将上述认购资金款项扣除承销费用(不含增值税)后的余额人民币1,234,096,378.81元划转至公司指定账户。
根据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6年9月23日出具的《验资报告》(容诚验字[2026]210Z0016号),截至2026年9月23日止,公司实际已向特定对象定向增发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25,920,873股,募集资金总额1,239,795,355.59元,扣除不含增值税发行费用人民币7,681,724.54元后,募集资
金净额为1,232,113,631.05元。其中,计入股本人民币25,920,873.00元,计入资本公积人民币1,206,192,758.05元。
经核查,保荐人(主承销商)认为,本次发行缴款和验资过程符合《认购邀请书》的约定,以及《承销管理办法》《注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四、本次发行过程中的信息披露
2026年6月12日,发行人收到上交所出具的《关于苏州新锐合金工具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交易所审核意见》,认为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发行人对此进行了公告。
2026年7月13日,中国证监会出具了《关于同意苏州新锐合金工具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6〕1689号),同意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发行人对此进行了公告。
保荐人(主承销商)将按照《注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及关于信息披露的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督导发行人切实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和手续。
五、保荐人(主承销商)对本次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主承销商)认为:
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过程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承销管理办法》《注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苏州新锐合金工具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6〕1689号)和发行人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的要求,符合本次发行启动前保荐人(主承销商)已向上交所报送的《发行方案》的要求。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对认购对象的选择公平、公正,符合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符合《承销管理办法》《注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发行对象不包括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的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本次发行不存在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向发行对象做出保底保收益或者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也不存在直接或者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发行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或者其他补偿等方式损害发行人利益的情形。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在发行过程、认购对象选择和发行结果等方面,充分体现了公平、公正原则,符合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苏州新锐合金工具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之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报告》之签章页)
| 项目协办人: | ||
| 张东园(已离职) |
| 保荐代表人: | |||
| 蒋文凯 | 陈颖超 | ||
| 法定代表人: | |||
| 林传辉 |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