泽璟制药: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http://ddx.gubit.cn  2023-05-12  泽璟制药(688266)公司公告

苏州泽璟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22年11月4日出具《关于同意苏州泽璟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2649号),同意苏州泽璟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1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注册申请。根据上述批复,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共计24,489,795股,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

49.00元,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1,199,999,955.00元。

2023年4月17日,经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苏州泽璟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XYZH/2023NJAA1B0108)验证,截至2023年4月14日,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1,199,999,955.00元,扣除与本次发行有关的费用人民币18,066,773.41元(不含增值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181,933,181.59元,其中计入实收股本人民币24,489,795元,计入资本公积(股本溢价)人民币1,157,443,386.59元。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本次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与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切实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苏州泽璟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规定,公司开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户”)对募集资金的存储与使用进行专户管理,并分别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及保荐机构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签

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前述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定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如下:

序号开户单位开户银行银行账号
1苏州泽璟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行1102232029001230606
2苏州泽璟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89070078801288660606
3苏州泽璟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512905183410606
4苏州泽璟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8112001012866660606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上述开户银行(以下简称“乙方”)及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分别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主要条款如下: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高广伟、赵冀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5/10/30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6、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电子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13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三次未及时向甲方或丙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10、本协议适用中国法律并按中国法律解释。各方同意,由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应由争议方友好协商解决。如果争议无法通过协商解决,经任何一方要求,争议将交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其仲裁规则和程序在北京仲裁。各方同意适用仲裁普通程序,仲裁庭由三人组成。仲裁的裁决为终局的,对争议方均具有约束力。

11、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本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保荐机构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甲方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

特此公告。

苏州泽璟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5月12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