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触媒: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独立董事意见
中触媒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回购股份》《中触媒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及《中触媒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中触媒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独立判断的态度,我们对中触媒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的相关议案进行了核查,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方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1、公司本次回购方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支持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意见》《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回购股份》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董事会会议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2、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的用途为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或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有利于建立、完善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公司员工的积极性,提高团队凝聚力和竞争力,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利益紧密结合在一起,提升对公司价值的认可,公司本次股份回购具有必要性。
3、本次拟用于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含)且不超过人民币6,000万元(含),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本次回购不会对公司的经营、财务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
4、本次回购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实施,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