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触媒:舆情管理制度
中触媒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舆情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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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四年十月
中触媒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舆情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提高中触媒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能力,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及时、妥善处理舆情对公司股票价格、商业信誉及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影响,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触媒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舆情包括:
(一) 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对公司进行的负面报道;
(二) 社会上存在的已经或将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传言或信息;
(三) 可能或者已经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造成股价异常波动的信息;
(四) 其他涉及公司信息披露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
第三条 本制度舆情类型包括:
(一) 重大舆情:传播范围较广,严重影响公司公众形象或正常经营活动,使公司已经或可能遭受损失,已经或可能造成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变动的负面舆情;
(二) 一般舆情:除重大舆情外的其他舆情。
第二章 舆情管理的组织体系及工作职责
第四条 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组织、快速反应、协同应对。
第五条 公司成立应对舆情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舆情工作组”),由公司董事长担任组长,董事会秘书担任副组长,成员由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六条 舆情工作组是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领导机构,统一领导
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处理工作,就相关工作做出决策和部署,根据需要研究决定公司对外发布的信息,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一) 决定启动和终止舆情处理工作的相关事宜;
(二) 评估舆情信息对公司可能造成的影响,拟定舆情信息的处理方案;
(三) 协调和组织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对外宣传报道工作;
(四) 统筹做好向所属辖区证监局的信息上报工作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等监管部门的信息沟通工作(如适用);
(五) 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舆情工作组的舆情信息采集设在公司董秘办,负责对媒体信息的管理,由董秘办等相关部门配合,包括但不限于及时收集、分析、核实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舆情,跟踪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变动情况,研判和评估风险。
第八条 董秘办等相关部门负责汇总各类舆情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标题、内容、来源、影响、后续措施及跟进情况等,并及时上报舆情工作组,以及根据公司舆情工作组的要求做出相应的反应及处置,包括但不限于通过公司公告、官方网站、官方微信公众号和公司其他各类社交媒体平台及时发布信息。
第三章 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及措施
第九条 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
(一) 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公司应保持对舆情信息的敏感度,快速制定相应的舆情应对方案;
(二) 协调宣传、真诚沟通。公司在处理舆情的过程中,应协调和组织好对外宣传工作,严格保证一致性,同时要自始至终保持与媒体、投资者等利益相关方的真诚沟通。在不违反信息披露相关规定的情形下,真实真诚解答各方的疑问、消除疑虑,以避免在信息不透明的情况下引发不必要的猜测和谣传。
(三) 主动承担、系统运作。公司在舆情处理过程中,应以主动承担的态度及时核查相关信息,并联合各相关部门系统运作,积极配合做好相关事宜。
(四) 公平公正、客观中立。在处理舆情事件中公平、公正地对待涉及各方,
不因其身份、地位等因素而有所偏袒。以客观、中立的态度进行调查和处理,确保公正性。第十条 舆情信息的报告流程:
(一) 知悉舆情信息后,应快速反应给公司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以及公司董秘办工作人员,同时在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后应立即报告公司董事会秘书;
(二) 公司董事会秘书在知悉上述舆情后,应第一时间了解舆情的有关情况,如为一般舆情,应向舆情工作组组长报告;如为重大舆情,除向舆情工作组组长汇报,还应向舆情工作组报告,必要时应向监管机构报告,还可聘请中介机构(包括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核查并公告其核查意见。
第十一条 舆情信息的处置流程:
(一) 一般舆情的处置:由董事会秘书和董秘办根据舆情的具体情况灵活处置;
(二) 重大舆情的处置:舆情工作组组长应视情况召集舆情工作组会议,就应对重大舆情做出决策和部署。董秘办及相关部门同步开展实时监控,密切关注舆情变化,舆情工作组根据情况采取多种措施积极应对。
1. 迅速调查、了解事件真实情况;
2. 及时与刊发媒体沟通情况;
3. 加强与投资者沟通,做好投资者的咨询、来访及调查工作,保证各类沟通渠道畅通,做好疏导化解工作,减少误读误判,防止舆情负面影响扩散;
4. 根据需要通过官网等渠道进行澄清。各类舆情信息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造成较大影响时,公司应及时按照上交所有关规定发布澄清公告;
5. 对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的相关人员或机构,必要时可采取发送《律师函》、诉讼等措施制止相关侵权行为,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 公司内部相关人员及知情人对舆情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在舆情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私自对外公开或泄露,不得利用该类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如有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发生,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相应处分,并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第十三条 公司相关知情人或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保密义务,如擅自披露公司信息,致使公司遭受公众质疑,损害公司商业信誉,或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价格变动,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第十四条 相关外部机构或个人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对公司公众形象造成恶劣影响或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定、修改及解释。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