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影医疗: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http://ddx.gubit.cn  2023-05-27  联影医疗(688271)公司公告

上海联影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

会议资料

二〇二三 年 六 月

上海联影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资料目录

一、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须知 ...... 1

二、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议程 ...... 3

三、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议案 ...... 5

1、关于公司2022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 5

2、关于公司202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 6

3、关于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 7

4、关于公司2022年度财务决算的议案 ...... 8

5、关于公司2022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 9

6、关于续聘2023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 10

7、关于公司2023年度董事薪酬的议案 ...... 11

8、关于公司2023年度监事薪酬的议案 ...... 12

9、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 13

10、关于购买董监高责任险的议案 ...... 22

附件一:2022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 23

附件二:202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 27

上海联影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须知

为了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公司股东大会顺利召开,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股东大会须知如下:

一、为确认出席大会的股东或其代理人及其他出席者的出席资格,会议工作人员将对出席会议者的身份进行必要的核对工作,请被核对者给予配合。

二、为保证本次大会的严肃性和正常秩序,切实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务必请出席大会的股东或其代理人及其他出席者准时到达会场签到确认参会资格,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的表决权数量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三、会议按照会议通知上所列顺序审议、表决议案。

四、股东及股东代表依法享有发言权、质询权、表决权等权利。股东及股东代表参加股东大会应认真履行其法定义务,不得侵犯公司和其他股东及股东代表的合法权益,不得扰乱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

五、要求发言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应当按照会议的议程,现场提问举手示意,经会议主持人许可方可发言。有多名股东及股东代表同时要求发言时,先举手者发言;不能确定先后时,由主持人指定发言者。股东及股东代表发言或提问应围绕本次股东大会的议题进行,简明扼要,时间不超过

分钟。

六、股东及股东代表要求发言时,不得打断会议报告人的报告或其他股东及股东代表的发言,在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时,股东及股东代表不再进行发言。股东及股东代表违反上述规定,会议主持人有权予以拒绝或制止。

七、主持人可安排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董事、监事候选人等回答股东所提问题,对于可能将泄露公司商业秘密及/或内幕信息,损害公司、股东共同利益的提问,主持人或其指定的有关人员有权拒绝回答。

八、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应在表决票中每项议案下设的“同意”、“反对”“弃权”三项中任选一项,并以打“√”表示,多选或不选均视为无效票,作弃权处理。股东大会在进行表决时,股东和股东代理人不可进行大会发言。

九、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结合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发布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十、为保证股东大会的严肃性和正常秩序,除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聘任律师及董事会邀请的人员外,公司有权依法拒绝其他人员进入会场。

十一、开会期间参会人员应注意维护会场秩序,不得随意走动,手机调整为静音状态,与会人员无特殊原因应在大会结束后再离开会场。会场谢绝个人录音、录像及拍照,对干扰会议正常秩序或侵犯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会议工作人员有权予以制止。

十二、股东及股东代表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产生的费用由股东自行承担。公司不向参加股东大会的股东发放礼品,不负责安排参加股东大会股东的住宿等事项,平等对待所有股东。

上海联影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议程

召开方式:现场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

2023年

日下午14:00网络投票时间:

2023年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现场会议地点:上海市嘉定区城北路2258号一楼

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主持人:董事长张强先生

序号会议议程
参加现场会议人员签到、就座,律师核查参会股东资格
宣布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代表及代表股数;介绍公司参会董事、监事及列席高级管理人员;主持人宣布大会正式开始
宣读股东大会会议须知,推举本次会议计票人、监票人
宣读议案,提请股东审议如下议案: 1、关于公司2022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2、关于公司202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3、关于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4、关于公司2022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5、关于公司2022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6、关于聘任2023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7、关于公司2023年度董事薪酬的议案 8、关于公司2023年度监事薪酬的议案 9、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10、关于购买董监高责任险的议案
股东及股东代表发言、提问
股东及股东代表对议案进行投票表决
休会,统计现场会议表决结果
序号会议议程
复会,宣布现场表决结果
见证律师发表法律意见
签署会议记录等相关文件
会议结束

上海联影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议案

议案一:

关于公司2022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2022年度,公司董事会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董事会议事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制度的规定,切实依法履行董事会职责。结合2022年实际工作情况,董事会编制了《2022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具体内容详见附件。本议案已经公司2023年4月26日召开的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

上海联影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

议案二:

关于公司202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2022年度,公司监事会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监事会议事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制度的规定,切实依法履行监事会职责。结合2022年实际工作情况,监事会编制了《202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具体内容详见附件。本议案已经公司2023年4月26日召开的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

上海联影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3年

议案三:

关于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2022年的经营状况,公司编制完成《2022年年度报告》和《2022年年度报告摘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4月2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2022年年度报告》及《2022年年度报告摘要》。

本议案已经公司2023年4月26日召开的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

上海联影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

议案四:

关于公司2022年度财务决算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2022年度,公司实现营业收入923,812.27万元,同比增长27.36%;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65,608.40万元,同比增长16.86%。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4月2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2022年年度报告》第十节“财务报告”部分相关内容。

本议案已经公司2023年4月26日召开的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

上海联影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

议案五:

关于公司2022年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2022年度上海联影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人民币165,608.40万元,截至2022年12月31日,母公司期末可供分配利润为人民币335,939.13万元,公司2022年年度拟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为基数分配利润。本次利润分配方案如下:

公司拟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2.01元(含税)。截至2022年12月 31日,公司总股本824,157,988股,以此计算合计拟派发现金红利165,655,755.59元(含税)。本年度公司现金红利占合并报表中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比例为10.00%(四舍五入)。如在预案披露之日起至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期间,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公司拟维持分配总额不变,相应调整每股分配比例。

本次现金分红方案综合考虑公司目前处于资产投入期、资金量需求大的情况,有利于更好地维护全体股东的长远利益,保障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和资金需求。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3年4月28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联影医疗关于2022年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07)。

本议案已经公司2023年4月26日召开的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

上海联影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

议案六:

关于续聘2023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公司聘请了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其在任期内恪尽职守,坚持独立审计原则,做到了独立、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较好地完成了审计相关工作,报告内容客观、公正。为了保持公司审计工作的连续性,公司拟聘请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财务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聘期为一年。2023年度具体金额将参考以前年度审计费用金额并根据 2023 年度财务和内部控制审计项目工作量与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协商确定,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管理层处理相关事宜。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3年4月28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联影医疗关于续聘2023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09)。本议案已经公司2023年4月26日召开的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

上海联影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

议案七:

关于公司2023年度董事薪酬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及要求,同时结合公司所处行业和地区的薪酬水平及相应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年度经营状况、岗位职责,公司制定2023年度董事薪酬方案如下:

姓名职务年度薪酬(万元)
张强董事长不单独领取董事薪酬,根据担任的高管职务领取薪酬
GUOSHENG TAN董事不单独领取董事薪酬,根据担任的高管职务领取薪酬
JUN BAO董事不单独领取董事薪酬,根据担任的高管职务领取薪酬
TAO CAI董事不单独领取董事薪酬,根据担任的高管职务领取薪酬
沈思宇董事不在公司领取薪酬
张蕾娣董事不在公司领取薪酬
JIA HONG GAO独立董事20.00
盛雷鸣独立董事20.00
王少飞独立董事20.00

上述薪酬均为税前金额,单位为人民币。

本议案已经公司2023年4月26日召开的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

上海联影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

议案八:

关于公司2023年度监事薪酬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及要求,同时结合公司所处行业和地区的薪酬水平及相应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年度经营状况、岗位职责,公司制定2023年度监事薪酬方案如下:

姓名职务年度薪酬(万元)
万莉娟监事会主席不单独领取监事薪酬,根据担任的其他职务领取薪酬
刘宇嘉监事不在公司领取薪酬
王洋监事不单独领取监事薪酬,根据担任的其他职务领取薪酬

上述薪酬均为税前金额,单位为人民币。

本议案已经公司2023年4月26日召开的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

上海联影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3年

议案九: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要求,结合公司治理的实际需求,公司拟修订《上海联影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原章程内容修订后内容

第二十三条 在下列情况下, 公司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 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 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 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

决议持异议, 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 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

票的公司债券;

(六) 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三条 在下列情况下, 公司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本章程的规定, 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 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 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 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 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 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 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第二十三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 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 或者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

(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 或者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 或者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公司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六个月时间限制。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 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公司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六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 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公司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 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一条 ……

第四十一条 ……第四十一条 ……
(十五)审议批准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批准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十五)审议批准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六)审议批准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四十三条 ……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

保;

(六)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或中国证监会与

证券交易所以及本章程规定的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其他担保行为。……

第四十三条 ……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六)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或中国证监会与证券交易所以及本章程规定的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其他担保行为。 ……第四十三条 …… (五)本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或中国证监会与证券交易所以及本章程规定的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其他担保行为。 ……

第四十九条 股东大会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明确股东大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以确保股东大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应列入公司章程或作为章程的附件, 由董事会拟定, 股东大会批准。如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与公司章程存在相互冲突之处, 应以公司章程为准。

第四十九条 股东大会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明确股东大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以确保股东大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应列入公司章程或作为章程的附件, 由董事会拟定, 股东大会批准。如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与公司章程存 在相互冲突之处, 应以公司章程为准。第四十九条 股东大会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明确股东大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以确保股东大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应作为公司章程的附件, 由董事会拟定, 股东大会批准。如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与公司章程存在相互冲突之处, 应以公司章程为准。

第五十二条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五十二条 ……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第五十二条 ……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 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五十三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 还应当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第五十三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还应当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四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 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五十四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 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第五十四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 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将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五十九条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 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七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 不得变更。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第五十九条 ……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 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七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 不得变更。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第五十九条 ……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 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七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第八十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

第八十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第八十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
保金额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合并报表总资产30%的; (五)对本章程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 (六)股权激励计划; (七)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保金额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合并报表总资产30%的; (五)对本章程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 (六)股权激励计划及员工持股计划; (七)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八十一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 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 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八十一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 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 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第八十一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 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 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八十九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 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 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

第八十九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 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 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第八十九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
得参加计票、监票。 ……得参加计票、监票。 ……

第九十七条 ……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

限未满的;

(七)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 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九十七条 ……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 公司解除其职务。第九十七条 ……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 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一百〇八条 ……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 决定公司对外投

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依照程序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

会秘书; 根据总经理的提名,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高级副总裁、副总裁、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 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

第一百〇八条 ……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 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依照程序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根据总经理的提名,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高级副总裁、副总裁、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 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第一百〇八条 ……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 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决定聘任或者依照程序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高级副总裁、副总裁、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 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

第一百〇九条 董事会可以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董事会议事规则规定董事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且应列入公司章程或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如董事会议事规则与公司章程存在相互冲突之处, 应以公司章程为准。

第一百〇九条 董事会可以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董事会议事规则规定董事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且应列入公司章程或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如董事会议事规则与公司章程存在相互冲突之处, 应以公司章程为准。第一百〇九条 董事会可以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董事会议事规则规定董事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且应作为公司章程的附件, 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如董事会议事规则与公司章程存在相互冲突之处,应以公司章程为准。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
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二十八条 董事会应当设立审计委员会,并可以根据需要设立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相关专门委员会,并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规定各专门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决策程序、议事规则等。各专门委员会实施细则由董事会负责修订与解释。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一百二十八条 董事会应当设立审计委员会, 并可以根据需要设立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相关专门委员会,并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规定各专门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决策程序、议事规则等。各专门委员会实施细则由董事会负责修订与解释。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 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第一百二十八条 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需要设立战略与社会责任、提名、薪酬与考核等相关专门委员会,并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规定各专门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决策程序、议事规则等。各专门委员会实施细则由董事会负责修订与解释。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一百三十一条 本章程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本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一百条(四)和

(八)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

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一条 本章程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一百条(四)和(八)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第一百三十一条 本章程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一百条第(四)项、第(五)项、第(八)项和第(九)项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二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 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二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 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第一百三十二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

/第一百四十一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或违背诚信义务,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四十五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一百四十五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第一百四十六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

确认意见。

第一百五十一条 ……监事会可以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监事会议事规则规定监事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监事会议事规则应列入公司章程或作为章程的附件,由监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如监事会议事规则与公司章程存在相互冲突之处,应以公司章程为准。

第一百五十一条 …… 监事会可以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监事会议事规则规定监事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监事会议事规则应列入公司章程或作为章程的附件,由监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如监事会议事规则与公司章程存在相互冲突之处,应以公司章程为准。第一百五十二条 …… 监事会可以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监事会议事规则规定监事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监事会议事规则应作为公司章程的附件,由监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如监事会议事规则与公司章程存在相互冲突之处, 应以公司章程为准。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6个月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3个月和前9个月结束之日起的1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6个月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3个月和前9个月结束之日起的1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编制。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一年,可以续聘。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聘用符合《证券法》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一年,可以续聘。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指定《上海证券报》、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指定《上海证券报》、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指定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等具备证券市场信息披露条件的媒体中的一家或者多家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项情形的, 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项情形的, 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项情形的, 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 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 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二)、(四)、(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 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二)、(四)、(五)项规定而解散的, 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 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 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二)、(四)、(五)项规定而解散的, 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 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 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一百九十七条 ……

(六)关联交易, 是指公司或者其合并报表范围

内的子公司等其他主体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交易, 包括本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交易和日常经营范围内发生的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七)公司的市值指交易前10个交易日收盘市

值的算术平均值。

第一百九十七条 …… (六)关联交易, 是指公司或者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等其他主体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交易, 包括本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交易和日常经营范围内发生的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七)公司的市值指交易前10个交易日收盘市值的算术平均值。第一百九十八条 …… (六)关联交易, 是指公司或者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等其他主体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交易, 包括本章程第四十四条规定的交易和日常经营范围内发生的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七)公司的市值指交易前10个交易日收盘市值的算术平均值。

除以上条款修改外,原章程其他条款不变。《公司章程》修订内容最终表述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最终核准登记为准。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根据相关规定办理《公司章程》的备案登记等相关手续。本议案已经公司2023年4月26日召开的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

上海联影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

议案十:

关于购买董监高责任险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风险管理体系,促进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充分行使职权、履行职责,降低公司治理和运营风险,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的有关规定,建议公司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含子公司)购买责任保险,保费支出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80万元/年,保险期限12个月,同时提请股东大会在上述权限内授权经营管理层办理责任保险购买的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确定其他相关个人主体;确定保险公司;如市场发生变化,则根据市场情况确定责任限额、保险费总额及其他保险条款;选择及聘任保险经纪公司或其他中介机构;签署相关法律文件及处理与投保相关的其他事项等),在今后责任保险合同期满时或之前办理与续保或者重新投保等相关事宜。本议案由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联影医疗技术集团有限公司以临时提案方式提交,现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

上海联影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

附件一:

上海联影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022年度,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按照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要求,本着对全体股东负责的精神,切实履行股东大会赋予的各项职责,规范运作、科学决策、积极推动公司各项业务发展。紧紧围绕公司总体发展战略目标,以回报股东为宗旨,经过管理层和全体员工的共同努力,公司各项工作有序推进,保持了良好的发展态势。

2022年,全体董事均出席历次会议。董事会在召集方式 、议事程序、表决方式和决议内容等方面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的规定,不存在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行使职权的情形。现将公司董事会2022年度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2022年度经营情况报告

2022年,公司积极应对全球突发卫生公共事件带来的不确定性,秉持创新驱动原则,不断加大对新产品、新技术的研发投入,向市场推出多款切实解决临床和科研需求的创新型产品。在国内市场,公司通过加强供应链管理和销售管理,推动业务稳健增长;在海外市场,公司克服复杂的区域经济变化与地缘政治的影响,凭借过硬的高性能产品和创新技术,业绩取得了显著突破。受益于以上举措,公司 2022年营业收入和利润均实现持续增长。

2022年度,公司实现营业收入923,812.27 万元,同比增长 27.36%;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65,608.40 万元,同比增长 16.86%;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 132,784.05 万元,同比增长 13.91%。2022 年末,公司总资产 2,420,451.84 万元,同比增长 133.59%;归属于母公司的所有者权益 1,748,327.53 万元,同比增长 247.08%。

二、2022年度董事会日常工作情况

(一)2022年度董事会的会议情况

2022年,董事会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结合公司经营需要,召开董事会会议共计8次,会议的通知、召开、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等各项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的要求。

(二)董事会专业委员会履职情况

报告期内,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根据政策要求与制度规范,认真履职,充分发挥了专业优势和职能作用,为董事会决策提供了良好的支持。审计委员会根据相关制度与规定,恪尽职守、勤勉尽责地履行了审计委员会的职能,依托各自的专业背景和经验,对公司定期报告的编制、内部审计的监督、外部审计机构的续聘和公司关联交易的合理性等进行了审慎的讨论和审议,保证了公司运转的规范性和董事会相关决议的科学性;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成员的任职资格进行审查;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核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发放与执行情况;战略与社会责任委员会结合公司所处行业的特点,对公司经营现状、发展前景、所处行业的风险和机遇进行了深入地了解,在公司的战略规划的制订等重大事项上提出了宝贵的建议。各专业委员会各司其职,发挥各自优势,保证了公司发展规划和战略决策的科学性,为公司持续、稳健发展提供了战略层面的支持。

(三)独立董事履职情况

2022年,公司独立董事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要求,勤勉尽责地履行职责和义务,审慎认真地行使公司和股东所赋予的权利,对公司董事会审议的重大事项发表了公正、客观的独立意见,根据自己的专长对董事会的正确决策、规范运作以及公司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

(四)信息披露情况

公司自2022年8月22日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以来,董事会重视信息披露工作,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提高信息披露质量,满足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要求,根据公司实际情况,真实、准确、完整、公平的披露各类公告,并通过指定媒体《上海证券

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进行定期公告及临时公告的披露,并做好信息披露前的保密工作及重大事项的内幕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切实履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义务,积极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五)关于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公司自2022年8月22日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以来,公司按照《信息披露制度》、《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等制度的规定,加强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积极拓宽与投资者沟通的渠道。公司通过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分析师会议、策略会以及投资者现场接待等方式回复投资者问询,积极保持与投资者的联络,加强信息沟通,促进与投资者的良性互动,提高公司透明度。

(六)公司内部控制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公司已严格按照《公司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和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逐步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能有效保证公司各项业务活动的有序运行,保证公司财务报告及相关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保证公司经营管理目标的实现,保证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报送和披露信息,切实保护公司和全体投资者的利益。

三、2023年董事会工作计划

2023年是实施“十四五”规划承上启下的关键之年,是公司上市后新征程的起点之年,也是行业快速发展的机遇之年。2023年,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及发展战略,公司将继续秉持对全体股东负责的原则,争取较好地完成2023年度各项经营指标,争取实现全体股东和公司利益最大化。现董事会制定如下工作重点:

(一)扎实搞好董事会的日常运营工作

2023年,董事会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要求,继续认真做好董事会相关工作,认真组织落实股东大会各项决议,在股东大会的授权范围内进行科学、合理决策,对公司经营管理层的工作进行有效及时的检查与督导,推进公司规范化运作水平更上一个新的台阶。

(二)切实做好股东合法权益保护工作

公司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严格执行信息披露相关规定,把保护股东合法权益工作转为制度化、常态化、规范化。

(三)努力保持公司经营稳健,发展可持续

在新的一年里,董事会将全力支持经营管理层的各项工作,继续认真贯彻落实股东大会的各项决议,在稳步发展的基础上进一步指导企业加强内部控制,全面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以实际行动全力支持公司各项工作。董事会相信,通过努力,公司在经营管理层的领导下一定能够抓好日常生产经营、促进企业发展等工作。

(四)继续完善内控体系建设,强化内控管理

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并结合实际情况,进一步完善内控制度建设,优化公司业务流程,强化内控管理制度的落实,促进和提高公司的经营管理水平和管理效率,增强企业的风险防范能力,保持公司的高质量可持续发展。

2023 年,公司董事会将继续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充分发挥在公司治理中的核心作用,认真做好公司信息披露、投资者关系管理、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及内部控制体系、全力配合监管部门开展工作、认真落实股东大会各项决议等日常工作,在股东大会的授权范围内进行科学合理决策。进一步发挥战略引领作用,完善董事会决策机制,提高公司决策的科学性和前瞻性,从战略高度把控全局,带领公司管理层全面推进战略部署,深耕主业谋创新,加强研发投入,积极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助力公司高质量发展。公司独立董事也将发挥自身监督职能,保护公司和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保障公司持续、健康、稳定发展,以长期投资价值来回馈全体股东。

上海联影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

附件二:

上海联影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2022年度,上海联影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按照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要求,本着对全体股东负责的精神,切实履行股东大会赋予的各项职责,规范运作、科学决策、积极推动公司各项业务发展。紧紧围绕公司总体发展战略目标,以回报股东为宗旨,经过管理层和全体员工的共同努力,公司各项工作有序推进,保持了良好的发展态势。2022年,全体监事均出席历次会议。监事会在召集方式 、议事程序、表决方式和决议内容等方面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的规定,不存在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行使职权的情形。现将公司监事会2022年度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2022年度监事会日常工作情况

2022年监事会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结合公司经营需要,召开监事会会议共计7次,会议的通知、召开、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监事会议事规则》等各项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的要求,会议情况及决议内容如下:

会议届次会议召开时间审议议案
第一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2022.3.14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9年度、2022年度及2021年度财务报表报出的议案》《关于确认公司2021年7-12月关联交易情况的议案》
第一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2022.5.13审议通过《关于审议公司2021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关于审议公司2021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关于审议公司2022年度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续聘审计机构的议案》《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的议案》《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关于2022年度为公司及董监高等相关人员购买董责险的议案》《关于2021年度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
第一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2022.7.5审议通过《关于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议案》《关于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科创板战略配售股份的议案》《关于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的议案》
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2022.8.5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2年1-6月财务报表报出的议案》
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2022.9.26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议案》《关于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进行增资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关于使用部分闲置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2022.10.27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2年第三季度报告的议案》
第一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2022.12.6审议通过《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议案》

二、监事会履行职责的情况

(一)公司依法运作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监事会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等法律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列席了2022年历次董事会,出席了历次股东大会,从切实维护公司利益、股东权益和员工权利出发,恪尽职守,认真履行监督职责。监事会认为,2022年度公司董事会运作规范、决策程序合法,认真执行股东大会的各项决议,忠实履行了诚信义务,公司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时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损害公司利益和侵犯股东利益的行为。

(二)检查公司财务情况

公司监事会对 2022 年度公司财务状况、财务成果、财务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了监督、检查和审核,认为报告期内公司财务制度健全、财务运作规范、财务状况良好,公司各期财务报告均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三)公司关联交易情况

公司监事会对公司 2022 年度发生的关联交易进行了监督和核查,公司监事会认为报告期内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司经营的实际需要,交易定价公允合理,决策程序合法合规,交易事项符合市场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募集资金使用及管理情况

公司监事会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核查了2022 年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真实,不存在违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公司内部控制情况

公司监事会对公司2022年度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和运行情况进行了审核,认为公司已根据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公司制度的相关规定,建立了覆盖公司各项财务和经营管理活动的内部控制制度,保证了公司各项业务活动的正常开展和经营风险的有效控制,确保了公司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完整、合理、有效,不存在重大缺陷,能够为公司的各项经营活动提供保障。

(六)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实施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按照《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和实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规范信息传递流程。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知情人严格遵守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未发现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等违法违规的情形。

(七)公司对外担保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及子公司没有向其他公司提供担保。

三、2023年监事会工作计划

2023 年,公司监事会将继续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等法律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忠实履行监事会的职责,保持应有的独立性,进一步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保护股东、公司和员工等各利益相关方的权益。同时,2023 年,监事会成员将通过加强对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相关业务和专业技能的学习,积极开展工作交流等方式,增强业务技能,认真履行职责,提高监督水平,为推动公司健康、持续发展发挥应有的作用,保障公司持续、健康、稳定发展,以长期投资价值来回馈全体股东。

上海联影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3年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