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影医疗:监事会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上海联影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上海联影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8月14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对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中拟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的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司监事会结合公示情况对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相关公示情况及核查意见如下:
一、公示情况
公司于2023年8月15日至2023年8月24日在公司内部对本次拟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公示,公示期间共计10天,公示期内,公司员工可通过口头、书面等方式向公司监事会反馈意见。
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员工对本次拟激励对象名单提出异议。
二、监事会核查意见
监事会根据《管理办法》、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对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以下简称“《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列入公司《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海联影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列入《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的基本情况属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或致人重大误解之处。
3、列入公司《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符合《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激励对象为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时在公司任职的中层管理人员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不包括公司监事、独立董事。
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列入公司《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上海联影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3年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