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润新能: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湖北万润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作为湖北万润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在认真审查相关文件资料后,现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一、《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我们认为: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就公司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事项向公司管理层了解具体情况,并审核了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相关资质等证明资料。我们认为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是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具备对上市公司进行年度审计的经验和能力,对公司的财务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客观、公正。公司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事项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我们同意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提交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湖北万润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的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张居忠王光进
日期:2023年4月21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