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润新能: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http://ddx.gubit.cn  2023-11-04  万润新能(688275)公司公告

证券代码:688275 证券简称:万润新能

湖北万润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2023 年 11 月

目录

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须知 ...... 1

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议程 ...... 3

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议案 ...... 5

议案一: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 5

议案二: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 11

议案三:关于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 ...... 12

议案四: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 13

湖北万润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须知为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保障股东在本次股东大会期间依法行使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湖北万润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会议须知:

一、公司负责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安排和会务工作,为确认出席大会的股东或其代

理人或其他出席者的出席资格,会议工作人员将对出席会议者的身份进行必要的核对工作,请被核对者给予配合。

二、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须在会议召开前半小时到会议现场办理签到手续,

并按规定出示身份证明文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授权委托书等,上述登记材料均需提供复印件一份,个人登记材料复印件须个人签字,法定代表人证明文件复印件须加盖公司公章,经验证后方可出席会议。会议开始后,由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人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在此之后进场的股东无权参与现场投票表决。

三、会议按照会议通知上所列顺序审议、表决议案。

四、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依法享有发言权、质询权、表决权等权利。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参加股东大会应认真履行其法定义务,不得侵犯公司和其他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扰乱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

五、要求发言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应当按照会议的议程,经会议主持人许可方可

发言。有多名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同时要求发言时,先举手者发言;不能确定先后时,由主持人指定发言者。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发言或提问应围绕本次股东大会的议题进行,简明扼要,时间不超过5分钟。

六、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要求发言时,不得打断会议报告人的报告或其他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的发言,在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时,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不再进行发言。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违反上述规定,会议主持人有权予以拒绝或制止。

七、主持人可安排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回答股东所提问题,对于可能泄露公司

商业秘密及/或内幕信息,损害公司、股东共同利益的提问,主持人或其指定的有关人员有权拒绝回答。

八、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应当对提交表决的议案发表如下意见之一:

同意、反对或弃权。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务必在表决票上签署股东名称或姓名。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的表决结果计为“弃权”。

九、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结合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发布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十、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聘请的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十一、开会期间参会人员应注意维护会场秩序,不得随意走动,手机调整为静音状

态,谢绝个人录音、录像及拍照,对干扰会议正常秩序或侵犯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会议工作人员有权予以制止,并报告有关部门处理。

十二、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产生的费用由股东自行承担。本公司不

向参加股东大会的股东发放礼品,不负责安排参加股东大会股东的住宿等事项,以平等对待所有股东。

湖北万润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议程

一、会议时间、地点及投票方式

1、现场会议时间:2023年11月13日(星期一)下午14:00

2、现场会议地点: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茶店镇邦经路55号(郧阳区纵一路与横二路交叉口西北140米)一楼会议室

3、会议召集人:湖北万润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4、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刘世琦先生

5、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时间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23年11月13日至2023年11月13日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二、会议议程:

(一)参会人员签到、领取会议资料

(二)主持人宣布会议开始,并向大会报告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人数及所持有的表决权数量,介绍现场会议参会人员、列席人员

(三)主持人宣读股东大会会议须知

(四)推举计票人和监票人

(五)逐项审议会议各项议案

非累积投票议案名称

非累积投票议案名称
1《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2《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3《关于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
4《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六)与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发言及提问

(七)与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对各项议案投票表决

(八)休会,计票人、监票人统计现场投票表决结果

(九)汇总网络投票与现场投票表决结果

(十)主持人宣读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及股东大会决议

(十一)见证律师宣读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十二)签署会议文件

(十三)主持人宣布本次股东大会结束

湖北万润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议案议案一: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更好地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拟对《湖北万润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中的有关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一、《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更好地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对《公司章程》中的有关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序号原章程条款修订后章程条款
1第三条 公司于2022年7月26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2,130.3795万股,于2022年9月2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 公司注册名称:湖北万润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英文名称:Hubei Wanrun New Energy Co.,Ltd.第三条 公司于2022年7月26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2,130.3795万股,于2022年9月2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 公司注册名称:湖北万润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英文名称:Hubei Wanrun New Energy Technology Co.,Ltd.
2第七十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第七十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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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原章程条款修订后章程条款
报告。告。
3第七十九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第七十九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公司应当配合征集人披露征集文件。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4第九十六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 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总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第九十六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总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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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原章程条款修订后章程条款
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六)项情形或者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情形的,相关董事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由公司按相应规定解除其职务。 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情形的,公司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解除其职务,本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相关董事应被解除职务但仍未解除,参加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并投票的,其投票无效。
5第一百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2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第一百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董事因任期届满离职的,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离职报告,说明任职期间的履职情况。董事会将在2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非因任期届满离职的,除应遵循前款要求外,还应在离职报告中专项说明离职原因,将离职报告报公司监事会备案。离职原因可能涉及公司违法违规或者不规范运作的,应具体说明相关事项,并及时向证券交易所及其他相关监管机构报告。 如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或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或者独立董事中没有会计专业人士,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董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空缺后方能生效。在辞职报告生效之前,拟辞职董事仍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董事职责。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董事提出辞职的,公司应当在60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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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原章程条款修订后章程条款
6第一百〇七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第一百〇七条 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的,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并披露。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7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持续发展委员会等相关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董事会行使职权的事项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持续发展委员会等相关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成员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且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董事会行使职权的事项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8第一百三十三条 本章程第九十六条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第一百三十三条 本章程第九十六条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以及解除职务的相关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9第一百四十四条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于三分之一。 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本章程第九十六条关于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第一百四十四条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于三分之一。 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本章程第九十六条关于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以及解除职务的相关规定同时适用于监事。相关监事应被解除职务但仍未解除,参加监事会会议并投票的,其投票无效。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10第一百四十六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第一百四十六条 监事辞职应当提交书面辞职报告。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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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原章程条款修订后章程条款
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或者职工代表监事辞职导致职工代表监事人数少于监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监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空缺后方能生效。在辞职报告生效之前,拟辞职监事仍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职责。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监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监事提出辞职的,公司应当在60日内完成补选,确保监事会构成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11第一百五十一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六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第一百五十一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五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12第一百五十二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第一百五十二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会通报或者向股东大会报告,并及时披露,也可以直接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或者其他部门报告;可以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
13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如下: 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并充分考虑独立董事、监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核并发表独立明确的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股东大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如下: 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并充分考虑独立董事、监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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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原章程条款修订后章程条款
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

除以上条款修订补充外,原《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不变。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10月2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湖北万润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全文。

本议案已经2023年10月27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此议案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

湖北万润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1月13日

议案二: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经营管理的实际需要,特提请股东大会审议修订后的《湖北万润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监事会议事规则》”)。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10月2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监事会议事规则》全文。上述议事规则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本议案已经2023年10月27日召开的第二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此议案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

湖北万润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3年11月13日

议案三:关于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为进一步促进公司规范运作,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建立健全内部管理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和《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对以下制度进行系统性的梳理和修订: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10月2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的相关制度。上述制度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本议案已经2023年10月27日召开的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此议案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

湖北万润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1月13日

序号制度名称是否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湖北万润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
2《湖北万润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3《湖北万润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4《湖北万润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管理制度》
5《湖北万润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议案四: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

资金的议案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为了满足公司流动资金需求,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湖北万润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保证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的资金需求和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前提下,拟使用部分超募资金人民币141,000.00万元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本次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不会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在补充流动资金后的12个月内不进行高风险投资以及为全资子公司或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具体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于2022年7月26日出具的《关于同意湖北万润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635号),同意公司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130.3795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299.88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638,858.2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24,295.94万元(不含增值税)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614,562.26万元。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公开发行新股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22年9月23日出具了《验资报告》(天健验〔2022〕502号)。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公司设立了相关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募集资金到账后,已全部存放于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开设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内,公司已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614,562.26万元,其中,超募资金金额为人民币488,353.43万元。根据《湖北万润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披露,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项目名称实施主体总投资额拟投入 募集资金金额
1宏迈高科高性能锂离子电池材料项目湖北宏迈高科新材料有限公司80,000.0080,000.00
2湖北万润新能源锂电池正极材料研发中心湖北万润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6,208.836,208.83
3补充流动资金湖北万润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40,000.0040,000.00
合计126,208.83126,208.83

截至2023年9月30日,公司累计使用募集资金382,474.21万元,尚未使用募集资金237,579.63万元(含募集资金现金管理收益、临时补充流动资金余额、利息收入扣除手续费净额等)。

三、本次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计划

在保证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的资金需求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进行的前提下,为满足公司流动资金需求,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资金使用成本,进一步提升公司盈利能力,维护上市公司和股东的利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公司拟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用于公司的生产经营,以满足公司实际经营发展的需要,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

公司超募资金总额为488,353.43万元,本次拟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141,000.00万元,占超募资金总额的比例为28.87%。公司最近12个月内累计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不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30%,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

四、相关承诺及说明

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的资金需求,不存在改变募集资金使用用途、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进行的情形。公司承诺每12个月内累计使用超募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将不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30%;本次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不会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在补充流动资金后的12个月内不进行高风险投资以及

为全资子公司或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以上议案已经2023年10月27日召开的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以及第二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此议案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

湖北万润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1月13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