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润新能:《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湖北万润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湖北万润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湖北万润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具体实际,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全资及控股子公司(以下统称“子公司”),公司子公司进行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视同公司进行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未经公司期货套期保值工作小组同意,各子公司不得擅自进行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
第三条 公司进行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司进行套期保值业务的期货品种仅限于与公司生产经营相关的产品或所需的原材料,以保证原材料供应、公司正常生产为前提,以规避生产经营中的商品价格风险为目的,不得进行以投机或套利为目的的交易;
(二)公司从事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只限于在中国境内期货交易所进行场内市场交易;
(三)公司进行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在期货市场建立的头寸数量原则上不得超过实际现货交易的数量,期货持仓量不得超过套期保值的现货量;
(四)期货持仓时间应与现货保值所需的计价期相匹配,签订现货合同后,相应的套期保值头寸持有时间原则上不得超出现货合同规定的时间或该合同实际执行的时间;
(五)公司及子公司应当以自己的名义设立套期保值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套期保值业务;
(六)公司应具有与套期保值保证金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套期保值业务。公司应严格控制套期保值业务的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授权经营管理层组织建立期货套期保值工作小组(以下统称“工作小组”),由公司总经理、分管业务的副总经理、财务总监、采购或者销售部负责人、
投资部负责人、法务、审计人员及其他期货操作相关人员组成,负责公司及子公司商品期货套期保值的相关业务。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对套保业务的必要性、可行性及风险控制情况进行审查,必要时可聘请专业机构出具可行性分析报告。第六条 期货套期保值工作小组的职责为:
(一)负责套期保值产品现货及期货市场信息收集、研究、分析,制定相应的期货套期保值交易策略方案;
(二)负责召开领导小组会议,制订年度套期保值计划,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三)负责套期保值业务日常管理职能,包括开销户、交易软件及行情软件账户的申请、设置及使用等日常管理;
(四)负责期货交易额度申请及额度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负责期货套期保值交易开、平仓申请、审核、资金到位等日常业务,交割管理和盘中交易风险的实时监控,不得进行投机交易;
(五)跟踪套期保值业务公开市场价格或者公允价值的变化,及时跟踪套期保值业务与已识别风险敞口对冲后的净敞口价值变动,并向管理层和董事会报告套期保值业务授权执行情况、交易头寸情况、风险评估结果、交易盈亏状况、止损规定执行情况等,对套期保值效果进行持续评估。
第七条 期货套期保值工作小组下设“执行组”和“风控组”,各小组职责如下:
(一)执行组:负责跟踪分析所需材料、公司产品的市场价格趋势与供求动态;负责与期货公司沟通有关信息的整理和汇总分析;编制具体的期货套期保值方案,并报请工作小组批准审核,同时严格执行经工作小组批准的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指令;编制并分析套期保值效果、及时向工作小组汇报交易情况;通知并接受风控组人员的监督和检查;准确登记核算套期保值业务损益及会计处理。
(二)风控组:监督公司具体套期保值交易方案执行情况,执行组业务操作是否规范、复核交易损益等;对套保资金安全及会计处理合规性进行监督;对套期保值业务中职责权限及违反相关制度的行为进行监督,不定期向工作小组和公司经营管理层报告;监控核查期货头寸风险状况,确认账户权益数额,保证套期保值业务正常进行,对风险度高的持仓情况进行风险警示;制定应急处置预案,在节假日、临近交割月或极端行情时期,选取平仓、减仓、增保、锁仓、多级止损及实物交割等风险控制措施进行申请,
降低风险事件对套期保值业务的影响;评估、防范和化解公司套期保值业务的法律风险。第八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整理套期保值结算数据,负责资金划拨、资金使用和持仓情况的监督等,确保资金安全;负责期货交易和交割的相关账务处理、核算期末盈亏情况;负责沟通处理期货交易和交割中出现的各项税务问题。第九条 公司审计部负责对套期保值业务风险控制措施和程序进行监督和评价,及时识别内部控制缺陷并组织采取补救措施。
第三章 审批权限第十条 公司进行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一条 公司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交易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第十二条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12个月内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12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金额(含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
第四章 业务操作流程
第十三条 业务部门根据公司主要原材料或产品的期货市场行情、库存情况,在期货公司等专业机构协助下拟定套期保值方案。在年度期货套期保值计划内,期货套期保值交易方案经工作小组审批备案后方可实施。
第十四条 公司授权的操作人员根据套期保值方案,通过期货经纪公司进行套期保值操作。
第十五条 期货执行小组根据经批准的期货套期保值交易方案,填写注入或追加保证金的付款通知,根据公司相关资金审批制度规定审批同意后交财务部执行付款。资金划拨按公司资金操作流程处理。
第十六条 期货操作人员根据经批准的期货套期保值交易方案选择合适的时机向期货经纪公司下达指令交易。每日交易结束后,期货操作人员应及时向执行小组报送成交明细、结算情况等信息。第十七条 公司财务部应每月出具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报表,并报送工作小组。报表内容至少应包括交易时间、交易标的、金额、盈亏情况等。第十八条 公司审计部应每月对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进行审查,并将审查结果及时报送工作小组。
第十九条 公司审计部和财务部不定期抽查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操作情况,若与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方案不符,须立即报告工作小组。
第五章 信息保密
第二十条 公司期货交易信息为公司商业秘密,套期保值业务相关人员及合作的期货经纪公司、金融机构相关人员等知情人均应对套期保值的方案、交易时间、建仓价格、持仓头寸、资金状况等信息保密,未经允许不得泄露与公司套期保值业务有关的任何信息。
第二十一条 公司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操作环节相互独立,套期保值业务的申请人、审批人、操作人、资金管理人相互独立并由内部审计部负责监督。
第二十二条 相关人员若因个人原因泄密造成公司损失并产生其他不良后果的,应承担全部责任,公司可视具体情况给予开除或其他处分。
第六章 风险管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前,应充分考虑、评估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因素,制定切实可行的风险控制措施,操作过程中执行、管理、风控部门严密监控、严防风险,出现风险及时处理。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前须做到:
1、慎重选择经纪公司、金融机构及其子公司;
2、合理设置套期保值业务组织机构,建立岗位责任制,明确各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安排具备专业知识和管理经验的岗位业务人员。
第二十五条 公司套期保值操作人员应随时跟踪了解期货经纪公司的发展变化和资信情况,并将有关发展变化情况报告公司工作小组,以便公司根据实际情况来决定是否更换期货经纪公司。
第二十六条 公司审计部应每月对套期保值业务进行检查,监督套期保值操作人员执行风险管理政策和风险管理工作程序,及时防范业务中的操作风险。第二十七条 公司工作小组按照不同月份的实际生产能力来确定和控制当期的套期保值量。公司在已经确认对实物合同进行套期保值的情况下,期货头寸的建立、平仓要与所保值的实物合同在数量及时间上相匹配。第二十八条 当发生以下情况时,套期保值业务相关人员应立即向公司期货工作小组报告:
1、期货经纪公司的资信情况不符合公司的要求;
2、期货经纪公司有关人员违反交易协议及管理工作程序;
3、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有关人员的交易行为不符合套期保值方案;
4、公司的具体保值方案不符合有关规定;
5、公司期货头寸的风险状况影响到套期保值过程的正常进行;
6、公司期货业务出现或将出现有关的法律风险。
第二十九条 风险处理程序:
1、公司经营管理层及时召集公司期货工作小组和有关人员参加会议,分析讨论风险情况及应采取的对策,合理选择保值月份,避免市场流动性风险;
2、相关人员严格执行公司的风险处理决定,合理计划和安排使用保证金,保证期货套期保值过程正常进行。
第三十条 公司应加强相关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及业务培训,提高相关人员的综合素质。
第三十一条 公司设立符合要求的交易、通讯及信息服务设施系统,保证交易系统的正常运行,确保交易工作正常开展。
第三十二条 公司执行期货套期保值交易方案时,如遇国家政策、市场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导致继续进行该业务将造成风险显著增加、可能引发重大损失时,应按权限及时主动报告,并在最短时间内平仓或锁仓。
第三十三条 若遇地震、泥石流、滑坡、水灾、火灾、台风、暴乱、骚乱、战争等不可抗力原因导致的损失,按期货行业相关法律法规、期货合约及相关合同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四条 如本地发生停电、计算机及企业网络故障使交易不能正常进行的,公司应及时启用备用无线网络、笔记本电脑等设备或通过电话等方式委托期货经纪公司进
行交易。
第七章 报告制度第三十五条 套期保值操作人员应每月定期向领导小组提交上月的套期保值业务报告,包括每月新建头寸情况、计划建仓及平仓头寸、结算状况、套期保值效果等情况。
第三十六条 财务部应当指派专人与操作员及期货经纪公司进行期货交易相关对账事宜,每月向工作小组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及期货管理相关部门报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报表,包含汇总持仓状况、结算盈亏状况及保证金使用状况等信息。
第八章 信息披露
第三十七条 公司应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披露公司开展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相关信息。
第三十八条 公司为进行套期保值而指定的期货交易已确认损益及浮动亏损金额(将套期工具与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加总)每达到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0%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及时披露。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的,可以将套期工具与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加总后适用前述规定。
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出现前款规定的亏损情形时,还应当重新评估套期关系的有效性,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的公允价值或者现金流量变动未按预期抵销的原因,并分别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情况等。
第三十九条 公司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在披露定期报告时,可以同时结合被套期项目情况对套期保值效果进行全面披露。套期保值业务不满足会计准则规定的套期会计适用条件或者未适用套期会计核算,但能够通过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实现风险管理目标的,可以结合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之间的关系等说明是否有效实现了预期风险管理目标。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本制度规定所涉及的交易指令、资金拨付、下单、结算、内控审计等各有关人员,严格按照规定程度操作的,交易风险由公司承担。超越权限进行的资金拨付、证券交易等行为,由越权操作者对交易风险或者损失承担个人责任。
第四十一条 相关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进行资金拨付和下单交易,因此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公司有权采取扣留工资奖金、向人民法院起诉等合法方式,向其追讨损失。其行为依法构成犯罪的,由公司向司法机关报案,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 档案管理第四十二条 公司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交易原始资料、结算资料、交易台账、授权文件、各类内部报告、发文及批复文件等档案由公司档案管理负责保管,保管期限不少于10年。
第十一章 附则第四十三条 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涉及的部门和人员,应严格按本制度规定执行,并自觉接受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计部或公司外聘的审计机构的审计。
第四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的,应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由董事会及时修订本制度。第四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