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宝生物:监事会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厦门特宝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厦门特宝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8月21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第八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规定,公司对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司监事会结合公示情况对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进行了核查,相关公示情况及核查意见如下:
一、公示情况及核查方式
(一)对激励对象的公示情况
2024年8月22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公告、《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及《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以下简称“《激励对象名单》”)等公告,并于2024年8月22日至2024年8月31日在公司内部对本次拟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公示,公示期间公司员工可向公司监事会提出意见。
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与本次股权激励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
(二)监事会对拟激励对象的核查方式
公司监事会核查了《激励对象名单》、人员身份证件信息、拟激励对象与公司(含子公司,下同)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拟激励对象在公司担任的职务情
况等。
二、核查意见
公司监事会根据《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及公示结果,对公司《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列入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
(二)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以下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列入公司本次《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本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外籍员工,除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孙黎先生外,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不包括其他单独或合计持股5%以上的股东,也不包括公司实际控制人的配偶、父母、子女。
(四)激励对象的基本情况属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或致人重大误解之处。
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列入公司本次《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厦门特宝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2024年9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