峰岹科技: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峰岹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证监会公告〔2022〕14号)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规定,我们作为峰岹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相关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是综合考虑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公司经营及资金情况、股东回报情况等多方面因素前提下制定的。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决策程序完整,分配比例明确,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有关利润分配的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在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利润分配预案充分体现了公司注重对投资者的回报,使投资者能够分享公司的经营成果,有利于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因此,我们同意本议案,并同意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续聘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经核查,我们认为: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往期审计工作中,能够做到恪尽职守,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本次聘任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行为。关于本次聘任审计机构的事项已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综上,我们同意本议案,并同意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公司董事、监事2023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董事、监事2023年度薪酬方案是根据公司实际业务经营情况,结合目前市场水平确定的,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尤其是
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本议案已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我们同意本议案,并同意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2023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2023年度薪酬方案是根据其在公司担任具体职务,并按公司相关薪酬规定领取薪酬,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本议案已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我们同意本议案。
五、《关于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公司拟使用155,000万元(含本数)的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可以提高募集资金利用效率,增加公司现金资产收益,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会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发展,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六、《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是在确保资金安全的前提下进行的,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公司本次对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增加公司收益,为公司和股东获取较好的投资回报,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我们同意本议案,并同意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七、《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公司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
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等规定。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事项涉及的审议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我们同意本议案,并同意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八、《关于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本次向银行申请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8,000万元(含本数)的综合授信额度,是为了满足公司生产经营和业务发展需要,本次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该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综上,我们同意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事宜。
九、《关于公司<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经核查,我们认为2022年度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与专项使用,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公司《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十、《关于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议案》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已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要求,符合当前公司实际的生产经营情况需要。公司的内部控制措施在经营管理的各个过程、各个环节起到了较好的控制和防范作用。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和运行情况。综上,我们同意公司编制的《2022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峰岹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王建新、沈建新
2023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