峰岹科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查股网  2024-10-16  峰岹科技(688279)公司公告

证券代码:688279 证券简称:峰岹科技 公告编号:2024-064

峰岹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被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4年10月15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深圳市南山区高新中区科技中2路1号深圳软件园(2期)11栋801室公司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特别表决权股东、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表决权数量的情况:

1、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92
普通股股东人数92
2、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的表决权数量67,173,252
普通股股东所持有表决权数量67,173,252
3、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数量占公司表决权数量的比例(%)72.8794
普通股股东所持有表决权数量占公司表决权数量的比例(%)72.8794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由董事会召集,由公司董事长BI LEI先生主持会议,会议采取现

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5人,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出席5人;

2、 公司在任监事3人,现场出席3人;

3、 董事会秘书的出席了本次会议;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同意反对弃权
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普通股28,894,10399.755867,4160.23283,2950.0114

2、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审议结果:通过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同意反对弃权
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普通股28,880,12899.707667,4160.232817,2700.0596

3、 议案名称:《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同意反对弃权
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普通股28,879,62899.705867,4160.232817,7700.0614

4、 议案名称:《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同意反对弃权
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普通股67,090,26699.876467,4160.100415,5700.0232

(二) 涉及重大事项,应说明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议案 序号议案名称同意反对弃权
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1《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16,328,38099.568867,4160.41113,2950.0201
2《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16,314,40599.483667,4160.411117,2700.1053
3《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16,313,90599.480567,4160.411117,7700.1084
4《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16,316,10599.494067,4160.411115,5700.0949

(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本次股东大会议案1、议案2、议案3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2、本次股东大会议案4为普通决议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 以上通过。

3、本次股东大会议案1、议案2、议案3、议案4已对中小投资者进行单独

计票。

4、本次议案1、议案2、议案3涉及的关联股东均已回避表决。

5、 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情况: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公开征集上市公司股东权利管理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公司于2024年9月2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61)。公司独立董事王建新受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作为征集人,就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股权激励计划相关议案(议案1、2、3)向公司全体股东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截至 2024年10月13日征集日结束,无股东委托独立董事行使投票权。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律师:刘清丽、彭云霞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峰岹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0月16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