敏芯股份: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苏州敏芯微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苏州敏芯微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简称:敏芯股份股票代码:688286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李刚住所:上海市黄浦区通讯地址: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苏州片区苏州工业园区旺家浜巷8号信息披露义务人二:苏州昶众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住所:苏州工业园区独墅湖科教创新区(东区)东石泾港路2号润港产业园6号楼10层(1002)室通讯地址:苏州工业园区独墅湖科教创新区(东区)东石泾港路2号润港产业园6号楼10层(1002)室信息披露义务人三:苏州昶恒企业管理咨询企业(有限合伙)住所:苏州工业园区独墅湖科教创新区(东区)东石泾港路2号润港产业园6号楼10层(1002)室通讯地址:苏州工业园区独墅湖科教创新区(东区)东石泾港路2号润港产业园6号楼10层(1002)室信息披露义务人四:胡维住所: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通讯地址: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苏州片区苏州工业园区旺家浜巷8号信息披露义务人五:梅嘉欣
住所: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通讯地址: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苏州片区苏州工业园区旺家浜巷8号股份变动性质:本次权益变动是由于原《一致行动人协议书》到期不再续签所引起,不涉及持股数量的变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签署日期:2023年9月28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办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以下简称“准则15号”)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编写本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证券法》、《收购办法》、准则15号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苏州敏芯微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苏州敏芯微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其它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目 录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 1
第一节 释义 ...... 3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 4
第三节 权益变动的目的 ...... 8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 9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 11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 12
第七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 13
第八节 备查文件 ...... 14
第一节 释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文中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涵义:
敏芯股份/上市公司 | 指 | 苏州敏芯微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 | 指 | 李刚 |
信息披露义务人二 | 指 | 苏州昶众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 |
信息披露义务人三 | 指 | 苏州昶恒企业管理咨询企业(有限合伙) |
信息披露义务人四 | 指 | 胡维 |
信息披露义务人五 | 指 | 梅嘉欣 |
信息披露义务人 | 指 |
李刚、苏州昶众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苏州昶恒企业管理咨询企业(有限合伙)、胡维、梅嘉欣
本报告(书) | 指 | 苏州敏芯微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中国)证监会 | 指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上交所/交易所 | 指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元、万元 | 指 | 人民币元、万元 |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基本情况
(一)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一的基本情况如下:
姓名 | 李刚 |
性别 | 男 |
身份证号码 | 3707271975******** |
国籍 | 中国 |
住所 | 上海市黄浦区 |
通讯地址 | 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苏州片区苏州工业园区旺家浜巷8号 |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居留权 | 否 |
(二)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二的基本情况如下
1、基本信息
名称 | 苏州昶众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 |
主要经营场所 | 苏州工业园区独墅湖科教创新区(东区)东石泾港路2号润港产业园6号楼10层(1002)室 |
执行事务合伙人 | 李刚 |
出资额 | 185万元人民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594MA1PBARG1J |
企业类型 | 有限合伙企业 |
成立日期 | 2017年7月4日 |
营业期限 | 2017年7月4日至2037年6月15日 |
经营范围 | 企业管理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2、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主要负责人情况
姓名 | 性别 | 职务 | 国籍 | 长期居住地 |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居留权 |
李刚 | 男 | 执行事务合伙人 | 中国 | 上海市 | 否 |
(三)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三的基本情况如下
1、基本信息
名称 | 苏州昶恒企业管理咨询企业(有限合伙) |
主要经营场所 | 苏州工业园区独墅湖科教创新区(东区)东石泾港路2号润港产业园6号楼10层(1002)室 |
执行事务合伙人 | 李刚 |
出资额 | 20万元人民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594346322373M |
企业类型 | 有限合伙企业 |
成立日期 | 2015年7月23日 |
营业期限 | 2015年7月23日至2035年7月14日 |
经营范围 | 企业管理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2、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主要负责人情况
姓名 | 性别 | 职务 | 国籍 | 长期居住地 |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居留权 |
李刚 | 男 | 执行事务合伙人 | 中国 | 上海市 | 否 |
(四)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四的基本情况如下
姓名 | 胡维 |
性别 | 男 |
身份证号码 | 5201111976******** |
国籍 | 中国 |
住所 | 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 |
通讯地址 | 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苏州片区苏州工业园区旺家浜巷8号 |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居留权 | 否 |
(五)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五的基本情况如下
姓名 | 梅嘉欣 |
性别 | 男 |
身份证号码 | 3201011978******** |
国籍 | 中国 |
住所 | 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 |
通讯地址 | 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苏州片区苏州工业园区旺家浜巷8号 |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居留权 | 否 |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控制其他境内或境外上市公司的发行在外股份总额百分之五以上的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之间的关系
李刚先生分别是苏州昶众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苏州昶恒企业管理咨询企业(有限合伙)之执行事务合伙人,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应当被认定为构成一致行动关系。根据2018年10月9日签署的《一致行动协议》,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李刚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胡维先生、梅嘉欣先生一致同意,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五年内,在敏芯股份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时,行使提案权和在相关董事会、股东大会上行使表决权时保持一致。
在敏芯股份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时,如任一方拟就有关事项向董事会、股东大会提出议案时,须事先与其他方充分进行沟通协商,在取得一致意见后,以各方共同名义向董事会、股东大会提出提案;如果各方进行充分沟通协商后,对有关事项行使提案权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时,各方同意按照李刚先生的意见决定提案意见。在敏芯股份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有关议案前,各方须充分沟通协商,就行使何种表决权达成一致意见,并按照该一致意见在董事会、股东大会上对该等事项行使表决权;如果各方进行充分沟通协商后,对有关议案行使何种表决权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则在表决事项的内容符合国家法律及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各方同意按照李刚先生的意见决定表决意见。
原《一致行动协议》有效期将于2023年10月9日届满。在原《一致行动协议》的有效期内,协议签署各方均充分遵守了有关一致行动的约定及承诺,公司生产经营的战略方向、管理层的人事安排等方面不存在分歧。
第三节 权益变动的目的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系由原《一致行动协议》到期后不再续签,所持有公司的股份不再合并计算以及因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归属导致持股比例被动稀释所引起,不涉及股东持有公司股份数量的变动。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12个月内的持股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披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不排除增持或减少其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股份的计划。若未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本次权益变动系由原《一致行动协议》到期后不再续签,所持有公司的股份不再合并计算以及因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归属导致持股比例被动稀释所引起,不涉及股东持有公司股份数量的变动。
二、本次权益变动情况
(一)本次权益变动前,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李刚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苏州昶众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苏州昶恒企业管理咨询企业(有限合伙)、胡维先生和梅嘉欣先生合计持有本公司16,789,042股,占目前公司总股本的
31.33%。具体持股数量及持股比例如下:
序号 | 股东名称 | 持股数量(股) | 按目前总股本计算持股比例(%) |
1 | 李刚 | 10,745,026 | 20.05 |
2 | 苏州昶众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 | 1,850,000 | 3.45 |
3 | 苏州昶恒企业管理咨询企业(有限合伙) | 938,630 | 1.75 |
4 | 梅嘉欣 | 1,670,430 | 3.12 |
5 | 胡维 | 1,584,956 | 2.96 |
合计 | 16,789,042 | 31.33 |
注:若出现各分项数值之和与总数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二)本次权益变动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李刚先生及其控制的一致行动人苏州昶众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苏州昶恒企业管理咨询企业(有限合伙)合计持有公司13,533,656股,占目前公司总股本的25.25%;胡维先生持有公司1,584,956股,占目前公司总股本的 2.96%;梅嘉欣先生持有公司1,670,430股,占目前公司总股本的3.12%。胡维先生和梅嘉欣先生不再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李刚先生之一致行动人。具体持股数量及持股比例如下:
序号 | 股东名称 | 持股数量(股) | 按目前总股本计算持股比例(%) | |
第一组 | 1 | 李刚 | 10,745,026 | 20.05 |
2 | 苏州昶众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 | 1,850,000 | 3.45 | |
3 | 苏州昶恒企业管理咨询企业(有限 | 938,630 | 1.75 |
合伙) | ||||
合计 | 13,533,656 | 25.25 | ||
第二组 | 1 | 梅嘉欣 | 1,670,430 | 3.12 |
第三组 | 1 | 胡维 | 1,584,956 | 2.96 |
注:1、若出现各分项数值之和与总数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相关权利限制情况
截至本报告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所涉及的上市公司股份不存在质押、查封或冻结等任何权利限制或被限制转让的情况。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在本报告书签署日前6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买卖公司股份的情况。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适用以及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第七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李刚
信息披露义务人二:苏州昶众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主要负责人:李刚
信息披露义务人三:苏州昶恒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主要负责人:李刚
信息披露义务人四:胡维
信息披露义务人五:梅嘉欣
签署日期:2023年9月28日
第八节 备查文件
一、 备案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身份证明文件;
2、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营业执照、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3、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本报告书
4、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要求报送的其他备查文件。
二、 备查文件备置地点
本报告书及备查文件置备于敏芯股份证券部办公室。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基本情况 | |||
上市公司名称 | 苏州敏芯微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 上市公司所在地 | 江苏省苏州市 |
股票简称 | 敏芯股份 | 股票代码 | 688286 |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姓名 | 李刚 |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注册地 | 不适用 |
信息披露义务人二名称 | 苏州昶众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 | 信息披露义务人二注册地 | 苏州工业园区独墅湖科教创新区(东区)东石泾港路2号润港产业园6号楼10层(1002)室 |
信息披露义务人三名称 | 苏州昶恒企业管理咨询企业(有限合伙) | 信息披露义务人三注册地 | 苏州工业园区独墅湖科教创新区(东区)东石泾港路2号润港产业园6号楼10层(1002)室 |
信息披露义务人四姓名 | 胡维 | 信息披露义务人四注册地 | 不适用 |
信息披露义务人五姓名 | 梅嘉欣 | 信息披露义务人五注册地 | 不适用 |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变化 | 增加 □ 减少 □ 不变 ? (系一致行动关系解除,股份数量不再合并计算) | 有无一致行动人 | 有 ? 无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 | 是 ? 否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 是 ? 否 □ |
权益变动方式 (可多选) |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 协议转让 □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 间接方式转让 □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 执行法院裁定 □ 继承 □ 赠与 □ 其他 ? (一致行动协议到期解除)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前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 | 股票种类: 人民币普通股 李刚持股数量:10,745,026股;持股比例:20.05%; 苏州昶众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持股数量:1,850,000股;持股比例: |
3.45%; 苏州昶恒企业管理咨询企业(有限合伙)持股数量:938,630股;持股比例:1.75%; 梅嘉欣持股数量:1,670,430股;持股比例:3.12%; 胡维持股数量:1,584,956股;持股比例:2.96%。 | |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变动比例 | 股票种类: 人民币普通股 李刚持股数量:10,745,026股;持股比例:20.05%; 苏州昶众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持股数量:1,850,000股;持股比例:3.45%; 苏州昶恒企业管理咨询企业(有限合伙)持股数量:938,630股;持股比例:1.75%; 梅嘉欣持股数量:1,670,430股;持股比例:3.12%; 胡维持股数量:1,584,956股;持股比例:2.96%。 李刚及其一致行动人苏州昶众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苏州昶恒企业管理咨询企业(有限合伙)共持有公司13,533,65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5.25%。胡维、梅嘉欣所持公司股份不再与李刚及其控制的苏州昶众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苏州昶恒企业管理咨询企业(有限合伙)合并计算。本次权益变动不涉及股份数量变动,未导致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 |
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的时间及方式 | 时间: 2023年10月9日 方式:原《一致行动人协议书》于2023年10月9日到期且不再续期,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关系终止。 |
是否已充分披露资金来源 | 不适用 (本次权益变动系由于原《一致行动人协议书》到期不再续签所引起,不涉及资金来源)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于未来12个月内继续减持 | 不适用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不排除增持或减持其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股份的计划。若未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此前6个月是否在二级市场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 | 是 □ 否 ? |
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以下内容予以说明: | |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侵害上市公司和股东权益的问题 | 不适用 |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未清偿其对公司的负债,未解除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 不适用 |
本次权益变动是否需取得批准 | 不适用 |
是否已得到批准 | 不适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