敏芯股份:关于诉讼事项进展暨收到撤诉裁定的公告
苏州敏芯微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事项进展暨收到撤诉裁定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上诉人撤诉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诉讼事项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生产
经营产生负面影响,也不会对公司当期及未来的损益产生负面影响。
近日,公司收到了最高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案号为:(2022)最高法知民终1822号)。根据该裁定书,就上诉人歌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歌尔股份”)与被上诉人苏州敏芯微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法院裁定准许上诉人撤回起诉。现就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 诉讼基本情况
2020年3月4日,歌尔股份就产品编码为“MB17H11N”、“MB10H11X”、“MB16H11Y”的产品主张公司侵害其第ZL201410374326.0的发明专利权为由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
具体诉讼请求包括:(1)主张公司停止侵害歌尔股份第ZL201410374326.0号发明专利权的行为,包括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销毁制造被诉侵权产品的专用模具和设备;(2)主张公司赔偿歌尔股份经济损失3,000万元;(3)主张公司赔偿歌尔股份维权合理支出100万元。
2022年1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对上述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判决结果为驳回原告歌尔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1月1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诉讼事项一审判决结果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02)。2022年1月,歌尔股份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2020)京73民初177号民事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主张撤销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2020)京73民初177号民事判决;改判支持上诉人的一审全部诉讼请求;一审、二审诉讼费用均由被上诉人承担。
2024年6月11日,上诉人歌尔股份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
二、 诉讼裁定情况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案号为:(2022)最高法知民终1822号)主要内容如下:
本院认为,歌尔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歌尔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96,800元,减半收取98,400元,由上诉人歌尔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三、 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定,本次诉讼事项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产生负面影响,也不会对公司当期及未来的损益产生负面影响。
除了本次公告的诉讼案件之外,公司其余诉讼事项的具体情况请详见公司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定期公告和临时
公告。后续公司将会继续高度重视,并采取相关法律措施积极应诉,依法主张自身合法权益,切实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时,公司也会根据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苏州敏芯微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4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