敏芯股份: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苏州敏芯微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苏州敏芯微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简称:敏芯股份股票代码:688286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李刚住所:上海市黄浦区通讯地址: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苏州片区苏州工业园区旺家浜巷8号信息披露义务人二:苏州昶众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住所:苏州工业园区独墅湖科教创新区(东区)东石泾港路2号润港产业园6号楼10层(1002)室通讯地址:苏州工业园区独墅湖科教创新区(东区)东石泾港路2号润港产业园6号楼10层(1002)室信息披露义务人三:苏州昶恒企业管理咨询企业(有限合伙)住所:苏州工业园区独墅湖科教创新区(东区)东石泾港路2号润港产业园6号楼10层(1002)室通讯地址:苏州工业园区独墅湖科教创新区(东区)东石泾港路2号润港产业园6号楼10层(1002)室股份变动性质:本次权益变动系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原一致行动人苏州昶众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苏州昶恒企业管理咨询企业(有限合伙)变更执行事务合伙人从而解除一致行动关系,所持有公司的股份不再
合并计算以及因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归属登记、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新增股份登记托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登记引起持股比例被动稀释,导致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低于20%,不涉及股东持有公司股份数量的变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签署日期:2025年3月18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以下简称“《准则15号》”)及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制本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组织文件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冲突。
三、依据《证券法》、《收购办法》、《准则15号》等相关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苏州敏芯微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敏芯股份”、“公司”、“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敏芯股份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其他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目录
第一节 释义 ...... 5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 6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及持股计划 ...... 8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 9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 12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 13
第七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 14
第八节 备查文件 ...... 15
附表: ...... 17
第一节 释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简称具有如下特定含义:
上市公司、公司、敏芯股份 | 指 | 苏州敏芯微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 | 指 | 李刚 |
信息披露义务人二 | 指 | 苏州昶众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 |
信息披露义务人三 | 指 | 苏州昶恒企业管理咨询企业(有限合伙) |
本报告书 | 指 | 苏州敏芯微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本次权益变动 | 指 | 信息披露义务人因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归属登记、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新增股份登记托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登记导致持股比例被动稀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原一致行动人苏州昶众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苏州昶恒企业管理咨询企业(有限合伙)变更执行事务合伙人从而解除一致行动关系,导致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有公司的股份不再合并计算。 |
中国证监会 | 指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上交所 | 指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元、万元 | 指 | 无特别说明即指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一)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一的基本情况如下:
姓名 | 李刚 |
性别 | 男 |
身份证号码 | 3707271975******** |
国籍 | 中国 |
住所 | 上海市黄浦区 |
通讯地址 | 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苏州片区苏州工业园区旺家浜巷8号 |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居留权 | 否 |
(二)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二的基本情况如下
1、基本信息
名称 | 苏州昶众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 |
主要经营场所 | 苏州工业园区独墅湖科教创新区(东区)东石泾港路2号润港产业园6号楼10层(1002)室 |
执行事务合伙人 | 江景 |
出资额 | 185万元人民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594MA1PBARG1J |
企业类型 | 有限合伙企业 |
成立日期 | 2017年7月4日 |
营业期限 | 2011年8月22日至2037年6月15日 |
经营范围 | 企业管理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2、信息披露义务人二的主要负责人情况
姓名 | 性别 | 职务 | 国籍 | 长期居住地 |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居留权 |
江景 | 女 | 执行事务合伙人 | 中国 | 苏州市 | 否 |
(三)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三的基本情况如下
1、基本信息
名称 | 苏州昶恒企业管理咨询企业(有限合伙) |
主要经营场所 | 苏州工业园区独墅湖科教创新区(东区)东石泾港路2号润港产业园6号楼10层(1002)室 |
执行事务合伙人 | 庄瑞芬 |
出资额 | 20万元人民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594346322373M |
企业类型 | 有限合伙企业 |
成立日期 | 2015年7月23日 |
营业期限 | 2015年3月19日至2035年7月14日 |
经营范围 | 企业管理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2、信息披露义务人三的主要负责人情况
姓名 | 性别 | 职务 | 国籍 | 长期居住地 |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居留权 |
庄瑞芬 | 女 | 执行事务合伙人 | 中国 | 苏州市 | 否 |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之间的关系
本次权益变动前,李刚先生分别系原苏州昶众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苏州昶恒企业管理咨询企业(有限合伙)之执行事务合伙人,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应当被认定为构成一致行动关系。
本次权益变动后,苏州昶众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苏州昶恒企业管理咨询企业(有限合伙)之执行事务合伙人分别变更为江景女士、庄瑞芬女士,李刚先生与苏州昶众、苏州昶恒解除一致行动关系,苏州昶众与苏州昶恒不再构成一致行动关系。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及持股计划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系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原一致行动人苏州昶众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苏州昶恒企业管理咨询企业(有限合伙)变更执行事务合伙人从而解除一致行动关系,所持有公司的股份不再合并计算以及因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归属登记、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新增股份登记托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登记导致持股比例被动稀释所引起,不涉及股东持有公司股份数量的变动。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的持股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将根据证券市场整体状况并结合上市公司的业务发展情况及股票价格情况等因素,决定是否增加或减少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若未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前后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具体情况
(一)本次权益变动前,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李刚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苏州昶众、苏州昶恒合计持有本公司13,533,656股股份,占上市时本公司总股本的25.44%。具体持股数量以及分别按照上市时总股本、目前总股本计算的持股比例如下:
序号 | 股东姓名/名称 | 持股数量(股) | 按上市时总股本计算持股比例(%) | 按目前总股本计算持股比例(%) |
1 | 李刚 | 10,745,026 | 20.20 | 19.19 |
2 | 苏州昶众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 | 1,850,000 | 3.48 | 3.30 |
3 | 苏州昶恒企业管理咨询企业(有限合伙) | 938,630 | 1.76 | 1.68 |
合计 | 13,533,656 | 25.44 | 24.17 |
注:若出现各分项数值之和与总数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二)本次权益变动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李刚先生持有公司10,745,026股股份,占目前公司总股本的19.19%;苏州昶众持有公司1,850,000股股份,占目前公司总股本的3.30%;苏州昶恒持有公司938,630股股份,占目前公司总股本的1.68%。苏州昶众和苏州昶恒不再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李刚先生之一致行动人。具体持股数量及持股比例如下:
股东名称 | 持股数量(股) | 按目前总股本计算持股比例(%) | |
第一组 | 李刚 | 10,745,026 | 19.19 |
第二组 | 苏州昶众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 | 1,850,000 | 3.30 |
第三组 | 苏州昶恒企业管理咨询企业(有限合伙) | 938,630 | 1.68 |
注:若出现各分项数值之和与总数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二、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本次权益变动方式为:本次权益变动系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原一致行动人苏州昶众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苏州昶恒企业管理咨询企业(有限合伙)变更执行事务合伙人从而解除一致行动关系,所持有公司的股份不再合
并计算以及因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归属登记、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新增股份登记托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登记引起持股比例被动稀释,导致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低于20%,不涉及股东持有公司股份数量的变动。具体变动情况如下:
(一)上市公司总股本变动导致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比例被动稀释情况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证券变更登记证明》,公司已完成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的股份归属登记工作并于2021年12月3日上市流通,本次限制性股票归属后,公司股本总数由53,200,000股增加至53,429,801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12月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苏州敏芯微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结果暨股份上市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61)。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证券变更登记证明》,公司已完成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的股份归属登记工作并于2022年12月5日上市流通,本次限制性股票归属后,公司股本总数由53,429,801股增加至53,592,634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12月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苏州敏芯微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结果暨股份上市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2-058)。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证券变更登记证明》,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新增的2,294,962股股份已于2023年12月1日完成证券登记托管手续,本次发行后,公司股本总数由53,592,634股增加至55,887,596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12月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苏州敏芯微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结果暨股本变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90)。
2024年6月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期累计行权并完成登记数量为103,625股,登记完成后,公司股本总数由55,887,596股增加至55,991,221股。
上述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归属登记、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新增股份登记托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登记导致公司总股本由53,200,000股增加至55,991,221股,股东所持公司股份的比例相应稀释。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与苏州昶恒、苏州昶众解除一致行动人关系情况
苏州昶众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已由李刚先生变更为江景女士,苏州昶恒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已由李刚先生变更为庄瑞芬女士。因此,李刚、与苏州昶众、苏州昶恒解除一致行动关系,不再通过苏州昶众、苏州昶恒间接控制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苏州昶众与苏州昶恒不再构成一致行动关系。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权利限制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不存在任何权利限制,包括但不限于股份被质押、冻结。
四、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也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权益变动情况外,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六个月内,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经按照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亦不存在根据适用法律及相关规定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第七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李刚
信息披露义务人二:苏州昶众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执行事务合伙人:江景
信息披露义务人三:苏州昶恒企业管理咨询企业(有限合伙)执行事务合伙人:庄瑞芬
签署日期:2025年3月18日
第八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身份证明文件;
2、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营业执照、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3、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本报告书
4、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要求报送的其他备查文件。
二、备查文件备置地点
本报告书及备查文件置备于苏州敏芯微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证券部,供投资者查阅。投资者也可在上交所网站(www.sse.com.cn)查阅本报告书全文。
(本页无正文,为《苏州敏芯微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签署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李刚
信息披露义务人二:苏州昶众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执行事务合伙人:江景
信息披露义务人三:苏州昶恒企业管理咨询企业(有限合伙)执行事务合伙人:庄瑞芬
签署日期:2025年3月18日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基本情况: | |||
上市公司名称 | 苏州敏芯微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 上市公司所在地 | 江苏省苏州市 |
股票简称 | 敏芯股份 | 股票代码 | 688286 |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姓名 | 李刚 |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注册地 | |
信息披露义务人二名称 | 苏州昶众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 | 信息披露义务人二注册地 | 苏州工业园区独墅湖科教创新区(东区)东石泾港路2号润港产业园6号楼10层(1002)室 |
信息披露义务人二名称 | 苏州昶恒企业管理咨询企业(有限合伙) | 信息披露义务人二注册地 | 苏州工业园区独墅湖科教创新区(东区)东石泾港路2号润港产业园6号楼10层(1002)室 |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变化 | 增加□ 减少□ 不变?(系一致行动关系解除,股份数量不再合并计算以及上市公司总股本增加导致被动稀释) | 有无一致行动人 | 有□ 无?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 | 是? 否□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 是? 否□ |
权益变动方式(可多选) |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大宗交易□ 协议转让□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间接方式转让□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执行法院裁定□ 继承□ 赠与□ 其他?(系一致行动关系解除,股份数量不再合并计算以及上市公司总股本增加导致被动稀释)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前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 | 股票种类: 人民币普通股 李刚持股数量:10,745,026股;持股比例:19.19%; 苏州昶众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持股数量:1,850,000股;持股比例:3.30%; 苏州昶恒企业管理咨询企业(有限合伙)持股数量:938,630股;持股比例:1.68%; |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股份的数量及变动比例 | 股票种类: 人民币普通股 李刚持股数量:10,745,026股;持股比例:19.19%; 苏州昶众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持股数量:1,850,000股;持股比例:3.30%; 苏州昶恒企业管理咨询企业(有限合伙)持股数量:938,630股;持股比例:1.68%; 本次权益变动不涉及股份数量变动,未导致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 |
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的时间及方式 | 时间:2025年3月17日 方式: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归属登记、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新增股份登记托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登记导致持股比例被动稀释以及解除一致行动关系。 |
是否已充分披露资金来源 | 是□ 否? 不适用?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于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 | 是□ 否? 其他?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未来12个月内将根据证券市场及自身情况等因素,决定是否增加或减少其在悦安新材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若未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
信息披露义务人前六个月是否在二级市场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 | 是□ 否? |
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以下内容予以说明: | |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侵害上市公司和股东权益的问题 | 不适用 |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未清偿其对公司的负债,未解除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 不适用 |
本次权益变动是否需取得批准 | 不适用 |
是否已得到批准 | 不适用 |
(以下无正文,为《苏州敏芯微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之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苏州敏芯微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之签署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李刚
信息披露义务人二:苏州昶众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执行事务合伙人:江景
信息披露义务人三:苏州昶恒企业管理咨询企业(有限合伙)执行事务合伙人:庄瑞芬
签署日期:2025年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