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业智能: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杭州景业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之上市保荐书

http://ddx.gubit.cn  2023-08-03  景业智能(688290)公司公告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杭州景业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

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

上市保荐书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二〇二三年八月

3-2-1

声 明

本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按照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出具上市保荐书,并保证所出具文件真实、准确、完整。本上市保荐书中如无特别说明,相关用语与《杭州景业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募集说明书》中的含义相同。

3-2-2

目 录

声 明 ...... 1

目 录 ...... 2

一、发行人概况 ...... 3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情况 ...... 11

三、项目保荐代表人、协办人及项目组其他成员情况 ...... 14

四、保荐人及其关联方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之间的利害关系及主要业务往来情况 ...... 15

五、保荐人承诺事项 ...... 16

六、发行人就本次证券发行上市履行的决策程序 ...... 17

七、保荐人对发行人符合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上市条件的说明 ...... 18

八、保荐人关于本次募集资金投向属于科技创新领域的专项意见 ...... 26

九、保荐人关于发行人符合板块定位及国家产业政策所作出的专业判断以及相应理由和依据 ...... 28

十、保荐人对发行人持续督导工作的安排 ...... 29

十一、保荐人对本次股票上市的推荐结论 ......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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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发行人概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中文名称杭州景业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Hangzhou Boomy Intelligent Technology Co., Ltd.
注册资本8,24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来建良
成立日期2015年5月20日
公司住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信诚路857号悦江商业中心35001室
邮政编码310052
联系电话0571-86637176
传真号码0571-85115275
互联网网址http://www.boomy.cn
电子信箱service@boomy.cn
负责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的部门证券事务部
负责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的负责人及联系方式联系人:朱艳秋,董事会秘书 电 话:0571-86637176

(二)发行人主营业务及主要产品

1、发行人主营业务

核工业是国之重器,智能制造是国家创新战略。公司以服务中国制造业、提升其智能制造水平、实现数字化、智能化为己任,致力于智能制造技术在核工业中的应用,为国家强大和核工业发展提供可靠智能装备。公司主要从事特种机器人及智能装备的研发、生产及销售,主要产品包括核工业系列机器人、核工业智能装备、非核专用智能装备等,公司的核工业电随动机械手等产品已被国家核工业多个专项成功采用。公司技术成果“核工业遥操作电随动机械手关键技术及重大工程应用”填补了国内空白,技术上达到国际先进水平,该成果还获得了浙江省2020年度装备制造业重点领域国内首台(套)产品的认定、2020年度浙江省科学技术进步三等奖、2020年度浙江省机械工业科学技术一等奖;公司的分析用取样机器人产品(核工业自动取样系统ZDQY09)也获得了浙江省2021年度装备制造业重点领域国内首台(套)产品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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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已成为国内核工业机器人及智能装备领域的重要供应商,主要客户为中核集团、航天科技集团、航天科工集团等大型央企的下属企业和科研院所。同时,公司还为国防军工、新能源电池、医药大健康、职业教育等行业客户提供智能制造装备及解决方案。

2、发行人主要产品

公司主要产品按照应用领域可分为三类:核工业产品、非核产品和其他。主要产品构成如下图所示:

(1)核工业产品

核工业产品分为核工业系列机器人和核工业智能装备。核工业系列机器人即适用于核工业环境的机器人,主要包括电随动机械手、分析用取样机器人和耐辐照坐标式机器人等;核工业智能装备即适用于核工业环境的智能化工艺装备或定制产品,主要包括放射性物料转运装备、箱室智能装备、核化工智能化系统、数字化改造项目等。

公司核工业产品可应用于核燃料循环产业的多个环节。核燃料循环产业是整个核工业产业链的一环,也是核能发展的大动脉,包括铀矿开采、冶炼、转化纯化、燃料元件制造、乏燃料后处理、放射性废物处理处置等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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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公司积极拓展核工业产品的应用领域,实现核能产业链业务全覆盖。报告期内,公司核工业系列机器人及智能装备已应用于医用同位素制备、分离等核技术应用领域和核反应堆运维等核电站运行领域。

(2)非核产品

非核产品为适用于非核工业环境的智能生产线和智能单机设备,可以为各行业客户提供智能化生产的整体解决方案以及专用的定制智能单机设备,主要应用领域包括新能源电池、医药大健康、职业教育等。

(3)其他

其他产品主要包括军用特种装备和技术服务等。

上述各种产品的简介如下:

序号产品定义展示
1电随动机械手一种通过电信号控制实现主从机械手随动遥操作的机器人产品,具有力反馈功能,操作直观、灵活等特点,广泛应用于核工业热室、手套箱等环境下的各种工艺操作、设备检维修、事故应急处置等。电随动机械手由主手、从手和控制系统构成。
2耐辐照坐标式 机器人一种基于直角坐标形式,采用耐辐照设计、集成智能控制的机器人产品,具有运动范围大、传动精度高等特点,广泛应用于核工业热室、手套箱等环境下的放射性物料自动化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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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产品定义展示
3分析用取样 机器人一种基于SCARA机器人技术原理,实现放射性物料自动取样的机器人产品,具有数字化控制、取样精度高的特点,主要用于乏燃料后处理、三废处理过程中的料液自动取样与发送。
4放射性物料转运装备一种带智能控制、辐射防护的物料自动转运智能装备产品,具有寿命长、定位精度高的特点,主要用于箱室内外、运输通道等环境下的放射性物料安全可靠转运。
5箱室智能装备一类安装于热室、手套箱等辐射环境的智能装备系统,具有智能控制、自动化运行、耐辐照、便于检维修等特点,可用于核燃料循环处理的各环节。
6核化工智能化 系统一类具有智能控制功能的过程自动化设备系统,主要包括溶解、萃取、调价、过滤、离子交换等核化工工艺设备,可用于乏燃料后处理、三废处理等化工过程。
7数字化改造项目根据客户需求,基于数字化设计、智能控制、定制技术对现有核工业生产线、设备进行技术改造,提高生产自动化、数字化、智能化程度和效率,降低操作工人的辐照风险。
8智能生产线面向医药大健康、新能源电池等领域智能工厂需求,集成工业机器人、自动化设备、物流输送线、立体仓库、AGV等硬件设备以及MES、WMS、WCS等软件系统,实现制造工厂数字化、智能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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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产品定义展示
9智能单机装备面向智能工厂,满足单个工序要求的智能生产单元。

(三)发行人主要经营和财务数据及指标

1、合并资产负债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项目2023.3.312022.12.312021.12.312020.12.31
流动资产105,715.45115,480.8762,056.1140,014.90
非流动资产24,048.5722,935.197,324.805,225.77
资产总计129,764.02138,416.0669,380.9245,240.66
流动负债23,084.4032,606.7237,622.9920,704.61
非流动负债349.34194.21867.22153.13
负债合计23,433.7532,800.9338,490.2020,857.73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合计106,330.28105,615.1330,890.7124,382.93

2、合并利润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项目2023年1-3月2022年度2021年度2020年度
营业收入5,198.6246,349.1534,871.2120,639.52
营业利润518.9113,670.168,650.206,131.09
利润总额511.2113,670.388,667.756,102.52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581.8412,162.447,639.835,304.23

3、主要财务指标

项目2023年1-3月2022年度2021年度2020年度
流动比率4.583.541.651.93
速动比率4.153.241.241.56
资产负债率(合并)18.06%23.70%55.48%46.10%
应收账款周转率0.242.552.832.84
存货周转率0.282.061.791.96
综合毛利率54.28%47.68%44.61%52.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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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发行人存在的主要风险

1、对公司核心竞争力、经营稳定性及未来发展可能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

(1)业务集中于核工业领域及该领域产业政策变化的风险

公司主要从事特种机器人和智能装备的研发、生产与销售,目前业务主要集中于核工业领域,核心产品为核工业系列机器人和核工业智能装备等。报告期内,公司核工业系列机器人业务收入和核工业智能装备业务收入合计占营业收入的比重分别为81.21%、90.04%、89.74%和90.38%,因此,公司当前的收入结构对核工业依赖较大,公司业务发展与所面临的核工业领域产业政策、核工业领域所面临的政治、经济、社会环境息息相关。

核工业涉及国家能源开发利用、高科技发展、军事现代化以及国家竞争力等多个方面,核工业的发展依托于政策布局、政府由上至下推动以及政企合作等共同合力。但是,一方面,由于核工业领域的智能化、数字化处于起步阶段,部分领域涉密或公开数据较少,因此难以获取相对准确的市场容量数据,可能对投资者判断公司投资价值造成不利影响。另一方面,未来如果核工业领域的产业政策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或者核工业领域在国家战略布局中的地位大幅降低,或者下游装备市场投资规模出现停滞或萎缩,公司的主营业务、盈利能力以及未来的成长性将受到较大的不利影响。

(2)客户集中度较高的风险

公司主业聚焦于核工业领域,主要客户为中核集团下属单位、航天科工集团下属单位和航天科技集团下属单位。报告期内,公司前两大客户的收入占比分别为80.01%、71.06%、74.37%和90.75%,公司的客户集中度较高。

如果未来公司无法持续获得中核集团的合格供应商认证并持续获得订单,或公司与中核集团、航天科工集团以及航天科技集团下属单位的合作关系被其他供应商替代,或如果未来客户的经营、采购战略发生较大变化,或由于公司产品质量等自身原因流失主要客户,或目前主要客户的经营情况和资信状况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导致公司无法在主要客户的供应商体系中持续保持优势,无法继续维持与主要客户的合作关系,将对公司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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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关联销售占比较高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向中核集团下属单位的销售金额合计分别为9,585.13万元、6,543.25万元、19,143.97万元和4,137.15万元,分别占营业收入的比例为46.44%、

18.76%、41.30%和79.58%。若未来相关关联方基于自身业务发展需要持续加大对公司产品和服务的采购,可能导致关联交易金额及占比提升,如出现关联交易定价不公允情况,则可能对公司经营独立性构成不利影响。

(4)订单取得不连续导致业绩波动的风险

报告期,公司产品主要应用于核工业领域,客户对核工业机器人及智能装备的需求具有定制化、小批量的特点,客户提出订单需求及公司取得订单的时间,受到核工业客户年度预算、具体采购实施时间、相关建设项目进展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呈现一定波动性和不连续性。同时,公司部分合同金额较大,而大金额项目的实施周期较长、牵涉环节较多,项目完工并最终验收的时间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部分项目可能会受到客户场地、其他配套设施等条件影响,而不能在年底前完成安装调试及验收,从而影响公司当年的经营业绩。

(5)业绩的季节性风险

由于公司客户集中于核工业领域,受其固定资产投资计划、资金预算管理等因素的影响,每年公司产品交付及安装调试验收的时间在四季度居多。同时,公司的员工工资、固定资产折旧等各项费用在相应年度内相对均匀发生。因此,公司业绩的季节性波动可能会导致公司上半年度或前三季度盈利水平较低,甚至出现季节性亏损的情形,公司存在业绩季度性波动的风险。

(6)研发失败的风险

公司主营业务为特种机器人及智能装备的研发、生产及销售,为了适应市场和客户需求,公司需要持续研发新技术、推出新产品,以确保自身的技术优势。报告期内,公司的研发投入金额分别为2,104.78万元、2,859.98万元、4,234.62万元和1,041.39万元,分别占当期营业收入的比重为10.20%、8.20%、9.14%和

20.03%。如果公司的新产品、新技术研发失败,或者研发成果未能受到市场认可,或者相关技术未能形成产品或未能实现产业化,将会导致公司大量的研发投入无法产生预期的效果,进而影响公司的经营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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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技术人才流失风险

智能装备的技术研发,要求技术人员具有较丰富的项目经验,同时具备扎实的理论基础和较高的学习与创造能力。行业技术人才的培养周期相对较长、成本较高。伴随着智能装备领域技术的不断更新和市场竞争的不断加剧,行业内企业对优秀技术人才的需求也日益强烈,公司存在核心技术人员流失的风险。

(8)技术更新迭代风险

随着信息技术与先进制造技术的高速发展,我国智能装备的发展深度和广度日益提升,以新型传感器、智能控制系统、机器人、自动化成套生产线为代表的智能装备产业体系已经初步形成,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智能装备也实现了突破。如果未来公司的技术开发和产品升级不能及时跟上市场需求的变化,则会对生产经营和核心竞争力造成负面影响。

2、对本次募投项目的实施过程或效果可能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

(1)募投项目实施及效果存在不确定性的风险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拟用于“高端核技术装备制造基地项目”和“补充流动资金”。上述项目系公司在现有主营业务的基础上,结合市场环境、上下游供求关系、公司未来发展规划等因素,从优化产品结构、提高产能供应等方面经过充分、审慎的分析论证确定。但是,宏观经济局势变化、产业政策调整、市场环境波动、各类突发事件等不可预见的因素,项目可能存在的新产品开发失败的风险及新产品相关指标不能满足下游客户要求的风险,可能导致公司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或无法实施,或项目新增产品的销售及售价不及预期,或相关成本、费用大幅上升,或新增固定资产折旧较大而新建产能无法充分利用,从而导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效益存在不能达到预期收益的可能性。

(2)净资产收益率下降的风险

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净资产金额将有所增加。由于募集资金从投入到产生效益需要一定的建设及达产周期,难以在短期内显著提高公司的盈利水平。因此,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净利润的增长速度可能小于净资产的增长速度,公司存在发行后净资产收益率下降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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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其他风险

(1)国家秘密泄露的风险

报告期内,核工业业务是公司收入和利润的重要来源。公司已取得国家保密主管部门对公司保密资质的认定文件,在生产经营中一直将安全保密工作放在首位,采取各项有效措施保守国家秘密,但不排除一些意外情况的发生导致国家秘密泄露,进而可能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2)股票价格波动的风险

股票的价格不仅受公司盈利水平和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影响,还受投资者心理、股票供求关系、公司所处行业的发展与整合、国家宏观经济状况以及政治、经济、金融政策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因此,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二级市场股价存在不确定性,若股价表现低于预期,则存在导致投资者遭受投资损失的风险。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情况

(一)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发行股票的种类为境内上市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元。

(二)发行方式和发行时间

发行股票采用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的方式,在中国证监会作出予以注册决定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发行缴款。

(三)发行对象和认购方式

本次发行对象为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深圳纽富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纽富斯雪宝18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太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代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传统-普通保险产品-022L-CT001沪)、沈阳兴途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兴途健辉3号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宁波梅山保税港区沣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沣途沣泰叁号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杭州金投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金投飞腾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和安联保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安联裕远7号资产管理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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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发行对象均以人民币现金方式并以同一价格认购公司本次发行的股票。

(四)定价基准日、发行价格及定价原则

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发行期首日(即2023年5月29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的80%(计算公式为: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若公司股票在该20个交易日内发生因派息、送股、配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价格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若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或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息、除权事项,本次发行的发行底价将作相应调整。

根据投资者申购报价情况,并严格按照认购邀请书确定发行价格、发行对象及获配股票的程序和规则,确定本次发行价格为63.77元/股。

(五)发行数量

根据投资者申购报价及最终发行情况,本次发行股票数量为3,309,714股,未超过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最高发行数量,不超过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30%,未超过本次发行与承销方案中规定的拟发行股票数量上限3,849,361股,且发行股数超过本次发行与承销方案中规定的拟发行股票数量的70%。

本次发行的认购对象情况如下:

序号发行对象认购股数(股)认购金额(元)
1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959,69861,199,941.46
2深圳纽富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纽富斯雪宝18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617,68839,389,963.76
3太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代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传统-普通保险产品-022L-CT001沪)470,44029,999,958.80
4沈阳兴途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兴途健辉3号私募股权投资基金235,22014,999,979.40
5宁波梅山保税港区沣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沣途沣泰叁号私募股权投资基金235,22014,999,979.40
6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35,22014,999,979.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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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发行对象认购股数(股)认购金额(元)
7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35,22014,999,979.40
8杭州金投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金投飞腾私募证券投资基金235,22014,999,979.40
9安联保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安联裕远7号资产管理产品85,7885,470,700.76
合计3,309,714211,060,461.78

(六)限售期安排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即本次发行的股票完成登记至相关方名下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取得的股份因公司送红股或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形式所衍生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安排。限售期届满后按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七)募集资金规模及用途

根据本次发行配售结果,本次发行的认购对象的认购金额合计为21,106.05万元,不超过人民币3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的20%。在扣除相关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拟投资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序号项目名称项目投资总额募集资金使用金额
1高端核技术装备制造基地项目18,106.0518,106.05
2补充流动资金3,000.002,368.08
合计21,106.0520,474.13

在上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范围内,公司可根据项目的进度、资金需求等实际情况,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投入顺序和具体金额进行适当调整。在本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将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情况,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和程序予以置换,不足部分由公司以自筹资金解决。

本次发行董事会(第一届第二十次董事会)召开前已投入募投项目金额,公司不会用募集资金置换上述投入。

(八)上市地点

本次发行的股票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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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次发行前滚存未分配利润安排

本次发行股票后,发行前公司滚存的未分配利润由公司新老股东按照发行后的股份比例共享。

(十)本次发行决议的有效期

自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

若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部门规章对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有新的规定,公司将按新的规定进行相应调整。

三、项目保荐代表人、协办人及项目组其他成员情况

中信证券指定毛宗玄、俞瑶蓉为景业智能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项目的保荐代表人;指定袁佳为项目协办人;指定朱玮、高金哲、魏宇方舟为项目组成员。

(一)项目保荐代表人保荐业务主要执业情况

毛宗玄,男,现任中信证券投资银行管理委员会总监,保荐代表人。曾负责或参与景业智能、华塑科技、当虹科技、和仁科技、海天精工、华友钴业、海南橡胶、歌尔声学、昊华能源、湖南黄金等IPO项目,华友钴业、桐昆股份、三维股份、南京医药等非公开发行股份项目,恒逸石化2019年、2021年公开发行可转债项目,华友钴业、恒逸石化、湖南黄金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等项目。

俞瑶蓉,女,现任中信证券投资银行管理委员会高级经理,保荐代表人、注册会计师,具备法律职业资格。曾先后参与了广东瑞德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杭州景业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科顺股份(300737.SZ)2020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新安股份(600596.SH)2022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等项目。

(二)项目协办人保荐业务主要执业情况

袁佳,男,现任中信证券投资银行管理委员会高级经理,注册会计师,曾先后现场负责或参与了新中大IPO和三维股份再融资。曾在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审计工作,先后现场负责或参与了诺辉健康H股IPO审计、福莱特A股IP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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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中国中车和江西铜业重要组成部分A股年度审计等项目。

(三)项目组其他成员

项目组其他成员为:朱玮、高金哲、魏宇方舟。

四、保荐人及其关联方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之间的利害关系及主要业务往来情况

(一)保荐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或者通过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截至2023年3月31日,保荐人自营业务股票账户、信用融券专户和资产管理业务股票账户持有公司股票如下:中信证券自营业务股票账户持有公司29,818股股票;信用融券专户持有公司31,300股股票;资产管理业务股票账户持有公司2,060,000股股票。

截至2023年3月31日,保荐人重要关联方持有公司股票如下:中信证券全资子公司持有公司1,042,264股股票,其中,保荐人全资子公司中信证券投资有限公司因参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战略配售,获配持有公司1,030,000股股票(包括转融通借出数量);保荐人控股子公司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持有公司1,554,333股股票。

除此之外,保荐人或保荐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保荐人已建立了有效的信息隔离墙管理制度,以上情形不影响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公正履行保荐职责。

(二)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保荐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上市保荐书签署日,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持有保荐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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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保荐人的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重要关联方股份,以及在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重要关联方任职的情况截至本上市保荐书签署日,保荐人的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重要关联方股份,未在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重要关联方任职。

(四)保荐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相互提供担保或者融资等情况截至本上市保荐书签署日,保荐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相互提供担保或者融资等情况。

(五)保荐人与发行人之间的其他关联关系

截至本上市保荐书签署日,本保荐人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

五、保荐人承诺事项

(一)保荐人已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对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充分了解发行人经营状况及其面临的风险和问题,履行了相应的内部审核程序。本保荐人同意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并据此出具本上市保荐书,相关结论具备相应的保荐工作底稿支持。

(二)保荐人通过尽职调查和审慎核查,承诺如下:

1、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证券发行上市的相关规定;

2、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及其董事在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中表达意见的依据充分合理;

4、有充分理由确信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与证券服务机构发表的意见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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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实质性差异;

5、保证所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及本保荐人的相关人员已勤勉尽责,对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

6、保证保荐书、与履行保荐职责有关的其他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7、保证对发行人提供的专业服务和出具的专业意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行业规范;

8、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依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采取的监管措施;

9、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保荐人承诺,将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推荐证券上市的规定,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监管。

六、发行人就本次证券发行上市履行的决策程序

发行人已就本次证券发行履行了规定的决策程序,具体如下:

2023年3月20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等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

2023年4月10日,公司召开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的议案》《关于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及填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3年-2025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等议案,授权公司董事会全权办理与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有关的全部事宜。

根据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2023年6月5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竞价结果的议案》《关于公司与特定对象签署附生效条件的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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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认购协议的议案》以及《关于〈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的预案(修订稿)〉的议案》等议案,确认了本次发行竞价结果,同时审议并确认了《杭州景业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募集说明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且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已于2023年6月16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审核中心审核通过,并于2023年7月12日收到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批复。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杭州景业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503号),公司本次发行应严格按照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申报文件和发行与承销方案实施,且公司应当在批复作出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发行缴款。自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之日起至本次发行结束前,公司如发生重大事项,应及时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综上所述,发行人已就本次证券发行履行了《公司法》《证券法》和《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决策程序。

七、保荐人对发行人符合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上市条件的说明

(一)本次证券发行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1、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

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股票种类与其已发行上市的股份相同,均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本次发行每股发行条件和发行价格相同,所有认购对象均以相同价格认购,符合该条“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的规定。

经核查,本保荐人认为: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

2、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

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发行期首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百分之八十,发行价格超过票面金额,符合该条“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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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发行价格可以按票面金额,也可以超过票面金额,但不得低于票面金额”的规定。

经核查,本保荐人认为: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

3、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

发行人已于2023年4月10日召开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的议案》,就本次拟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发行方式、发行对象及认购方式、定价基准日、发行价格和定价原则、发行数量及发行前的滚存利润安排等发行相关事宜予以审议决定,并授权公司董事会全权办理与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有关的全部事宜。

根据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发行人于2023年6月5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的相关议案,符合该条公司发行新股,股东大会需作出相关决议的要求。

经核查,本保荐人认为: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

4、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第九条第三款的规定

发行人本次发行未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符合该条“非公开发行证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的规定。

经核查,本保荐人认为: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第九条第三款的规定。

5、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中“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应当符合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条件,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规定,具体查证情况详见本上市保荐书之“七、保荐人对发行人符合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上市条件的说明”之“(二)本次证券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二)本次证券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根据发行人的相关承诺及保荐人针对发行人的尽职调查,保荐人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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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本保荐人按照《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的要求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是否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进行了尽职调查,查证过程包括但不限于:核查了发行人报告期内的审计报告、定期报告及其他公告文件;查阅了报告期内重大购销合同、股权投资相关资料、现金分红资料;查阅了2022年度发行人会计师出具的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的专项说明;核查了发行人与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的人员、资产、财务、机构和业务独立情况;核查了发行人相关三会决议和内部机构规章制度;核查了发行人本次的发行申请文件;核查发行人承诺履行情况;取得发行人相关主管部门的证明文件;对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网络搜索;核查了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相关承诺函;核查了发行人和相关股东出具的说明材料,并与发行人律师和会计师进行了深入讨论。经尽职调查和审慎核查,核查结论如下:

本保荐人认为发行人未违反《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相关规定:

(1)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

(2)最近一年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在重大方面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或者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且保留意见所涉及事项对上市公司的重大不利影响尚未消除。本次发行涉及重大资产重组的除外;

(3)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一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4)上市公司或者其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5)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6)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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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

2、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本保荐人按照《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的要求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是否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进行了尽职调查,查证过程包括但不限于:核查了发行人前次证券发行相关信息披露文件和前次募集资金以来历次公告文件;取得发行人经董事会批准的《杭州景业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及会计师出具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核查了前次募集资金使用进度和效益;核查了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董事会和股东大会讨论和决策的会议纪要文件、相关项目备案文件、项目环保和用地相关文件等资料;就发行人未来业务发展目标和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前景,向发行人进行了了解;通过调查了解政府产业政策、行业发展趋势、有关产品的市场容量等信息,对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市场前景、盈利前景进行了独立判断;核查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是否会增加新的关联交易、产生同业竞争。

经尽职调查和审慎核查,核查结论如下:

本保荐人认为发行人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相关规定: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2)除金融类企业外,本次募集资金使用不得为持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3)募集资金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4)科创板上市公司发行股票募集的资金应当投资于科技创新领域的业务。

3、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保荐人查阅了本次发行的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资料和发行资料,发行人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已就本次发行的相关事项作出了决议,并授权董事会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三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百分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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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的股票,决议有效期至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根据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发行人于2023年6月5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的相关议案。

根据本次发行配售结果,本次发行的认购对象的认购金额合计为21,106.05万元,不超过人民币三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百分之二十。

经核查,本保荐人认为: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八条关于简易程序的相关规定。

4、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

保荐人查阅了本次发行资料,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为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深圳纽富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纽富斯雪宝18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太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代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传统-普通保险产品-022L-CT001沪)、沈阳兴途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兴途健辉3号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宁波梅山保税港区沣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沣途沣泰叁号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杭州金投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金投飞腾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和安联保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安联裕远7号资产管理产品,发行对象不超过三十五名。

经核查,本保荐人认为: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关于发行对象条件和发行对象数量的相关规定。

5、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和第五十八条的规定

保荐人查阅了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资料和本次发行资料,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即2023年5月29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80%(计算公式为: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本次发行的发行底价为54.83元。

根据投资者申购报价情况,并严格按照认购邀请书规定的程序和规则,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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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为63.77元/股,不低于发行底价。经核查,本保荐人认为: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和第五十八条关于发行价格和发行方式的相关规定。

6、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

保荐人查阅了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资料和本次发行资料,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即本次发行的股票完成登记至相关方名下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取得的股份因公司送红股或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形式所衍生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安排。限售期届满后按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经核查,本保荐人认为:本次发行限售期安排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

7、本次发行不存在《注册管理办法》第六十六条的情形

本次发行的认购对象已作出承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未直接或通过利益相关方,向本机构作出保底保收益或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补偿。

经核查,本保荐人认为:本次发行不存在《注册管理办法》第六十六条的情形。

8、本次发行不存在《注册管理办法》第八十七条的情形

截至本上市保荐书签署日,来建良先生为景业智能的实际控制人,直接和间接持有公司37.99%的股份,控制公司41.83%的股份。

根据本次发行的配售结果,本次发行的股票数量为3,309,714股。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总股本为102,189,714股,来建良先生仍将控制公司40.48%的股份,仍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因此,本次发行不会导致公司的控制权发生变化。

经核查,本保荐人认为:本次发行不存在《注册管理办法》第八十七条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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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次证券发行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有关简易程序的规定

1、本次发行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次发行不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不得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

(1)上市公司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或者其他风险警示;

(2)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最近一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监管措施或者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

(3)本次发行上市申请的保荐人或者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或者相关签字人员最近一年因同类业务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在各类行政许可事项中提供服务的行为按照同类业务处理,在非行政许可事项中提供服务的行为,不视为同类业务。

经核查,本保荐人认为:发行人不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不得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

2、本次发行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第三十五条的规定

本次发行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第三十五条关于适用简易程序的相关规定:

“上市公司及其保荐人应当在上市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授权的董事会通过本次发行上市事项后的二十个工作日内向本所提交下列发行上市申请文件:

(一)募集说明书、发行保荐书、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股东大会决议、经股东大会授权的董事会决议等注册申请文件;

(二)上市保荐书;

(三)与发行对象签订的附生效条件股份认购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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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中国证监会或者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上市公司及其保荐人未在前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发行上市申请文件的,不再适用简易程序。

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募集说明书中就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以及适用简易程序要求作出承诺。

保荐人应当在发行保荐书、上市保荐书中,就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以及适用简易程序要求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根据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于2023年6月5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本次发行方案及其他发行相关事宜。

发行人及保荐人提交申请文件的时间在发行人年度股东大会授权的董事会通过本次发行上市事项后的二十个工作日内。发行人及其保荐人提交的申请文件包括:1、募集说明书、发行保荐书、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股东大会决议、经股东大会授权的董事会决议等申请文件;2、上市保荐书;3、与发行对象签订的附生效条件股份认购合同;4、中国证监会或者上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已在本次发行募集说明书中就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以及适用简易程序要求作出承诺。

保荐人已在发行保荐书、上市保荐书中,就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以及适用简易程序要求发表明确肯定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保荐人认为:本次发行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第三十五条关于适用简易程序的相关规定。

(四)本次证券发行符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的有关规定

1、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第一项规定

经核查,截至2023年3月31日,发行人不存在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

经核查,本保荐人认为: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第一项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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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第二项规定经核查,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投资者合法权益、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经核查,本保荐人认为: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第二项规定。

3、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第四项规定

经核查,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股票数量为3,309,714股,不超过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30%。本次发行系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不适用于再融资时间间隔的规定。发行人未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本次发行符合“理性融资,合理确定融资规模”的要求。

经核查,本保荐人认为: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第四项规定。

4、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第五项规定

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用于非资本性支出及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合计为4,957.52万元,占募集资金总额的比例为23.49%,不超过本次募集资金总额的30%。发行人已于《杭州景业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募集说明书》之“第二章 本次证券发行概要”及“第三章 董事会关于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披露本次募集资金中资本性支出、非资本性支出构成以及补充流动资金占募集资金总额的比例,并结合公司业务规模、业务增长情况、现金流状况、资产构成及资金占用情况,论证说明本次补充流动资金的原因及规模的合理性。

经核查,本保荐人认为: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第五项规定。

八、保荐人关于本次募集资金投向属于科技创新领域的专项意见

(一)本次募集资金主要投向科技创新领域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紧密围绕科技创新领域和公司主营业务展开,其中,“高端核技术装备制造基地项目”与公司现有业务关系密切,是从公司战略角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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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发,对现有产品在不同使用场景的进一步拓展,有利于加强产品供应能力,支持我国核化工、核技术应用智能装备的自主化及国产化;“补充流动资金”项目主要用于满足公司未来生产经营发展的资金需求,为公司持续保持科技创新实力提供重要支撑。本次募集资金所投资的领域,是核工业与先进制造技术的深度融合、核化工装备产业升级、核技术应用产业自主化的领域,属于国家产业政策重点鼓励发展的方向。

根据《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本次募集资金投向涉及现代能源体系建设工程中的“建设核电站中低放废物处置场,建设乏燃料后处理厂”领域;根据《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2018)》,本次募集资金投向涉及“乏燃料后处理装置”“放射性废物处理和处置装置”战略性新兴产业;根据《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和《“十三五”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本次募集资金投向亦涉及“核技术领域”战略性新兴产业;根据《能源技术革命创新行动计划(2016-2030年)》,本次募集资金投向涉及“乏燃料后处理与高放废物安全处理处置技术创新”领域;根据《医用同位素中长期发展规划(2021-2035年)》,本次募集资金投向涉及“加快推进高放废液分离提取医用同位素相关工程技术研究”“建立并完成分离工艺装置的优化、定型和热实验验证”等领域。此外,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2022年修订),公司及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属领域属于第四条规定的“高端装备领域”之“智能制造”。

公司建有浙江省企业高新技术研发中心、省级企业研究院和博士后工作站,拥有65项发明专利、93项实用新型专利、30项软件著作权,掌握核工业智能装备等多项核心技术,并与浙江大学及国内核工业相关科研院所广泛合作,开展同位素制备、乏燃料后处理等核技术应用、核化工先进技术研发。公司专业的技术团队、稳定的人才储备和完善的研发体系为本次募集资金投向科技创新领域提供了充足的资源保障。

综上,公司本次募集资金主要投向科技创新领域。

(二)募投项目实施将促进公司科技创新水平的提升

通过高端核技术装备制造基地项目的实施,公司将健全核化工装备生产制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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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系,增加核化工、核技术应用智能装备的产能,提升公司核心产品的供应能力。同时,本次募投项目的实施,将完善公司核工业全产业链,推动科技成果与产业深度融合,增强研发创新能力,是公司为顺应产业发展趋势、响应客户产品需求而做出的重要布局,有助于增强公司的核心技术和综合竞争力,为公司实现为国家强大和核工业发展提供可靠智能装备的愿景打下坚实基础。

未来,随着本次募投项目的顺利建设,公司将采取保障研发投入强度、加强产品开发、采购行业先进生产设备和测试平台、引进科研人才等措施,为研发团队的研究提供更加有利的环境,进一步促进公司科技创新水平的提升,保持行业技术领先优势。综上,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投资于科技创新领域的业务,有助于提高发行人科技创新能力,强化发行人科创属性,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的要求。

九、保荐人关于发行人符合板块定位及国家产业政策所作出的专业判断以及相应理由和依据

公司主要从事特种机器人及智能装备的研发、生产及销售,主要产品包括核工业系列机器人、核工业智能装备、非核专用智能装备等。根据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公司的核工业系列机器人业务属于“C34 通用设备制造业”中的“C3492 特殊作业机器人制造”,公司的核工业智能装备及非核专用智能装备业务属于“C35 专用设备制造业”;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2022年12月修订)》,公司所处行业第四条规定的“高端装备领域”之“智能制造”。根据《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2018)》,高端装备制造产业是我国当前重点发展的战略性新兴产业之一,公司的核工业系列机器人属于“2 高端装备制造产业”之“2.1 智能制造装备产业”之“2.1.1 机器人与增材设备制造”,公司的核工业智能装备及非核专用智能装备业务属于“2 高端装备制造产业”之“2.1 智能制造装备产业”之“2.1.4 其他智能设备制造”领域。同时,公司符合《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能源技术革命创新行动计划(2016-2030年)》《“十四五”智能制造发展规划》等一系列国家产业政策。

自成立以来,公司重视自主研发,经过多年的发展与积累,掌握了与主营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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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相关的多项核心技术,包括核工业系列机器人技术、核工业智能装备技术、数字化工厂技术等,上述核心技术均来源于自主研发。公司自2022年4月登陆科创板以来,始终坚持主业经营,主营收入主要来源于核心技术,商业模式未发生重大变化,具备较高的市场认可度和良好的社会形象。

保荐人查阅了《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以及发行人所处行业的相关法律法规、产业政策,了解了发行人所处行业的发展概况、公司所处行业地位,认为发行人符合科创板板块定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十、保荐人对发行人持续督导工作的安排

发行人证券上市后,本保荐人将严格按照《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发行人实施持续督导,持续督导期间为发行人股票上市当年剩余时间以及其后两个完整会计年度。

持续督导期届满,如有尚未完结的保荐工作,本保荐人将继续持续督导至相关工作完成。

事项工作安排
(一)持续督导事项在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结束当年及其后2个完整会计年度内对发行人进行持续督导
1、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关联机构违规占用发行人资源的制度强化发行人严格执行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意识,进一步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和发行人的决策机制,有效执行并进一步完善已有的防止主要股东、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发行人资源的制度;与发行人建立经常性信息沟通机制,持续关注发行人相关制度的执行情况及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情况
2、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高管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发行人利益的内控制度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进一步完善内部控制制度;与发行人建立经常性信息沟通机制,持续关注发行人相关制度的执行情况及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情况
3、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并对关联交易发表意见督导发行人尽可能避免和减少关联交易,若有关的关联交易为发行人日常经营所必须或者无法避免,督导发行人按照《公司章程》等规定执行,对重大的关联交易将按照公平、独立的原则发表意见
4、督导发行人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在发行人发生须进行信息披露的事件后,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与发行人建立经常性信息沟通机制,督促发行人负责信息披露的人员学习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
5、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督导发行人按照《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管理和使用募集资金;定期跟踪了解项目进展情况,通过列席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对发行人募集资金项目的实施等事项发表意见
6、持续关注发行人对外担保等事项,并发表意见督导发行人遵守《公司章程》等相关制度以及中国证监会关于对外担保行为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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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工作安排
7、持续关注发行人经营环境和业务状况、股权变动和管理状况、市场营销、核心技术以及财务状况与发行人建立经常性信息沟通机制,及时获取发行人的相关信息
8、根据监管规定,在必要时对发行人进行现场检查定期或者不定期对发行人进行回访,查阅所需的相关材料并进行实地专项核查
(二)保荐协议对保荐人的权利、履行持续督导职责的其他主要约定有权要求发行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有关规定,及时通报与保荐工作相关的信息;在持续督导期间内,保荐人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可能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以及其他不当行为的,督促发行人做出说明并限期纠正,情节严重的,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规定,对发行人违法违规的事项发表公开声明
(三)发行人和其他中介机构配合保荐人履行保荐职责的相关约定发行人及其高管人员以及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与上市提供专业服务的各中介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将全力支持、配合保荐人履行保荐工作,为保荐人的保荐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便利,亦依照法律及其它监管规则的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保荐人对发行人聘请的与本次发行与上市相关的中介机构及其签名人员所出具的专业意见存有疑义时,可以与该中介机构进行协商,并可要求其做出解释或者出具依据
(四)其他安排本保荐人将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各项要求对发行人实施持续督导

十一、保荐人对本次股票上市的推荐结论

本保荐人认为,发行人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及适用简易程序要求等。本次发行申请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发行人内部管理良好、业务运行规范,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具备上市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基本条件。因此,本机构同意推荐发行人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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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杭州景业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之上市保荐书》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毛宗玄保荐代表人:

俞瑶蓉项目协办人:

袁 佳内核负责人:

朱 洁保荐业务负责人:

马 尧总经理:

杨明辉董事长、法定代表人:

张佑君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