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浦迈: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http://ddx.gubit.cn  2023-10-31  奥浦迈(688293)公司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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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ptimization Makes Differences上海奥浦迈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

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上海奥浦迈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奥浦迈”)于2023年10月28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奥浦迈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奥浦迈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客观、审慎的原则,现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关于聘任公司总经理的议案》《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的议案》

《关于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议案》《关于聘任公司财务总监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本次公司董事会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聘任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程序合法有效。

经审阅本次董事会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的个人履历等相关资料,并通过对其教育背景、工作经历、专业素养等方面进行了解,我们认为公司拟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均具备履行相关职责的任职条件及工作经验,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本次公司相关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聘任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表决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聘任肖志华为公司总经理、同意聘任贺芸芬为公司副总经理、同意聘任倪亮萍为公司董事会秘书、同意聘任倪亮萍为公司财务总监(首席财务官)。

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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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关于《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1、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回购股份》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董事会会议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2、本次回购股份将在未来合适的时机用于员工持股计划及/或股权激励,公

司本次回购股份的实施,有利于维护公司和股东利益,有利于建立完善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公司员工的积极性,提高公司员工的凝聚力,同时为了维护公司和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增强投资者对公司的投资信心,促进公司长期健康发展,推动公司股票价格向公司长期内在价值的合理回归,促进公司稳定可持续发展。公司本次股份回购具有必要性;

3、公司本次股份回购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超募资金,所需资金总额下限为不

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含),上限为不超过人民币10,000万元(含)。本次回购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经营、财务状况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公司有能力支付回购价款。本次回购方案具有合理性和可行性;

4、公司本次回购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实施,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回购股份合法合规,回购方案具有必要性、合理性和可行性,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

(下接签字页,以下无正文)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