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浦迈: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查股网  2024-09-14  奥浦迈(688293)公司公告

证券代码:688293 证券简称:奥浦迈 公告编号:2024-060

上海奥浦迈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被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4年9月13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上海市浦东新区紫萍路908弄28号楼 上海奥浦迈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特别表决权股东、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表决权数量的情况:

1、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34
普通股股东人数34
2、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的表决权数量22,297,599
普通股股东所持有表决权数量22,297,599
3、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数量占公司表决权数量的比例(%)26.1495
普通股股东所持有表决权数量占公司表决权数量的比例(%)26.1495

注:上述表格中,1、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包括回避股东数量;2、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的表决权数量不包括回避股东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数量。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董事长肖志华先生主持,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表决方式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海奥浦迈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7人,出席7人,公司全体董事参加本次会议;

2、 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公司全体监事参加本次会议;

3、 董事会秘书倪亮萍女士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全体高管列席了本次会议;公司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修订<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其摘要的议案》审议结果:通过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同意反对弃权
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普通股22,214,88399.629082,7160.371000.0000

2、 议案名称:《关于修订<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审议结果:通过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同意反对弃权
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普通股22,201,66399.569795,9360.430300.0000

(二) 涉及重大事项,应说明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议案 序号议案名称同意反对弃权
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1《关于修订<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其摘要的议案》3,205,93297.484882,7162.515200.0000
2《关于修订<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3,192,71297.082895,9362.917200.0000

(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上述议案为特别表决议案,已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2、股东肖志华、倪亮萍为《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属于关联股东,故对上述议案回避表决;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关联股东所持股份数量未计入有效表决总数。

3、上述议案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

4、公司于2024年8月2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了《关于独立董事公开

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公司独立董事李晓梅女士作为征集人向全体股东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上述议案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截至征集时间结束,独立董事李晓梅女士未收到股东的投票权委托。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

律师:陈婕、武成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参与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上海奥浦迈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9月14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