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达科技:关于收到浙江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浙江和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浙江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浙江和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以下简称“浙江证监局”)下发的《关于对浙江和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3〕29号)(以下简称“《决定书》”),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决定书》的具体内容
“浙江和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郭军、王亚平:
我局在日常监管中关注到,浙江和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存在未履行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的情况下变更募集资金具体使用用途的情形。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15号)第六条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的规定。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郭军、董事会秘书王亚平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对公司、郭军、王亚平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规范募集资金使用管理,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
决定书提及的公司在未履行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的情况下变更募集资金使用用途的情形,公司已落实完成相应整改方案。具体内容参见公司于2023年3月1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公司违规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整改报告公告》(公告编号:2023-006),于2023年3月18日披露的《关于调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面积及以自有资金置换募集资金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11)、《以自有资金置换募集资金专项说明的鉴证报告》(天健审[2023]540号),于2023年4月4日披露的《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3-012),于2023年4月5日披露的《关于完成以自有资金置换募集资金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13)。公司及相关责任人高度重视决定书中指出的相关问题,未来将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切实维护公司及广大股东利益。同时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强化规范运作意识,杜绝此类事项再次发生。上述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和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