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无人机:第五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http://ddx.gubit.cn  2023-10-28  中无人机(688297)公司公告

中航(成都)无人机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中航(成都)无人机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于2023年10月27日以现场和通讯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会议通知于2023年10月22日以电子邮件形式送达公司全体监事。

监事会主席姚明辉先生主持会议,会议应出席监事3名,实际出席监事3名。会议的召集和召开及监事出席人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中航(成都)无人机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全体监事审议,形成决议如下:

(一) 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第三季度报告》的议案

监事会保证公司《2023年第三季度报告》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监事会同意公司《2023年第三季度报告》。

表决情况:赞成票:3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2023年第三季度报告》。

(二) 通过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担任财务审计和内控审计机构的资质条件,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和履行能力,具备足够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诚信状况良好,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为公司提供真实公允的审计服务,满足公司年度财务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工作的需求。公司本次续聘会计师事务所事项符合公司业务发展情况,决策程序充分、恰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监事会同意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表决情况:赞成票:3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中无人机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特此公告。

中航(成都)无人机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2023年10月28日


附件:公告原文